原中國石化總經理陳同海受賄近2億一審被判死緩(圖)

本文內容已被 [ 李小白 ] 在 2009-08-14 18:45:44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750) this.width=750' src=http://space.wenxuecity.com/gallery/others/2e6e8hk.jpg onclick=document.location='http://pop.'>

陳同海(資料圖)


據中央電視台報道,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同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6月,陳同海利用其擔任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和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企業經營、轉讓土地、承攬工程等方麵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9573億餘元。案發後,陳同海退繳了全部贓款。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認為,陳同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573億餘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陳同海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陳同海在因其他違紀問題被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未掌握得上述全部受賄事實,具有自首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此外,陳同海還具有認罪悔罪,檢舉他人違法違紀線索;為查處有關案件發揮了作用,以及積極退繳全部贓款等酌情從寬處罰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