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電視台報道,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同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陳同海受賄2億判死緩。到底貪多少才夠個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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