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還是誘供?昆明小學女生賣淫案羅生門敘事(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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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劉仕華稱曾在派出所被打。幾天後,因涉嫌容留婦女賣淫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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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女孩的母親十分傷心 雲南信息報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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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法醫院鑒定的結果:姐妹倆的處女膜完整  

6月28日晚,本刊記者第一次見到“陳豔”。在此之前,報道紛紛擾擾,卻沒有一個記者見過被警方指控賣淫的大女兒“陳豔”。

陳豔的真名不叫“陳豔”。這是昆明市公安局定性她有賣淫行為的時候,給她取的化名。


“3·16”事件

陳豔第一次對記者回憶了3月16日晚上發生的事情。

那天晚上,全家人一起看電視:劉仕華,張安芬,劉仕華與前妻生的陳豔,張安芬與其前夫生的二女兒劉芳(14歲)、三女兒劉莉(13歲),劉仕華和張安芬生的小兒子劉丁(3歲)、小女兒劉語(2歲),除了孩子的幹爹普恩富之外,家裏還有陳豔帶回來的一個“朋友”。他們都不知道他姓什麽。

陳豔偶爾會帶朋友回來, “有男的,也有女的。”陳豔說。而三女兒劉莉說,姐姐帶回來的是“女的多”。

你認識那個男的嗎?

陳豔說,不認識。

不認識你怎麽能帶回來?

陳豔有些臉紅,她說通常是見過1-2次麵,碰到了,就約到家裏玩,也不問姓名。

那天晚上張安芬煮了兩個土豆,還沒煮飯吃,當時3個男人,一起坐在沙發上,最小的兩個孩子在睡覺,二女兒劉芳和三女兒劉莉打算出去買燒烤。剛出家門口,“一大群男人,鬧哄哄的”,衝了上來,揪住了兩個女兒的頭發,踢倒在地,大聲說:你賣淫!

張安芬衝出門,看見兩個女兒已經被打跪在地上,有人在罵女兒:你這個小XX,你賣淫!

張安芬說,“你認錯人了吧?她們兩個還在讀書!”她也立刻被打跪在地上。

孩子的幹爹普恩富也出來說,你們有沒有認錯人呢,隻是兩個小姑娘。

對方說,你襲警!普恩富也被打跪在地。同時,劉仕華也被製服了。

來人把6個人用手銬拷好,跪在地上,繼續打。

張安芬聽到來人說:“剛好,抓到3個男的,3個女的。”

“他們收走了我家的鏟、圓凳、兩個木棒,說我們襲警。”

“6個人被拖出了巷口,當街跪著,又打,並且大聲說我們賣淫。周圍很多人在看。然後兩輛警車開過來,把我們都帶走了,到了王家橋派出所,大約是晚上八九點。”張安芬回憶說。

“在派出所跪到了12點,才開始做筆錄。”張安芬說,“兩個姑娘,一個14歲,一個13歲,他們逼我認(她們賣淫),我沒有認。”

有人拿著裝了水的瓶子,照張安芬打下,嘴裏罵著,“你如果不認,你這姑娘過得是那樣嗎?”但張安芬不認。警察走了。她跪了一個小時,另一個警察來罵她,“你個臭XX,養了兩個娃娃賣淫!”

張不說話,低頭跪著。“今晚不許你抬頭,抬頭你要報複!”跪了兩個小時後,關在了另一間屋子。夜裏約三四點,另一個警察又喊她過去繼續審。


而她的兩個女兒也是跪著審訊的。劉芳說,到了王家橋派出所,先是跪了半小時,手反拷在後麵,問她是不是“做那事的”,她說不是,就挨了幾個巴掌。

“關到了第二天11點半,放了我家姑娘出來。”張說。“警察說,我們已經捉錯了。喊我和劉仕華去到辦公室,說我襲警,打傷了警察。”

張安芬:我沒啥子錢,我老公是肺結核。

警察:不拿錢就送到拘留所。

張安芬:你說要多少錢?

警察:你還討價還價?

張安芬:1000可以嗎?

警察:還不夠醫藥費。罰你們3000元。20分鍾內交,不然就把你兩口子送走。

於是劉仕華讓兩個女孩子拿著存折去一個工商銀行取了錢,交給警察。

張安芬問是否能打個收據,對方說,不打。

從派出所出來後,張安芬的兩個女兒和普恩富到昆明法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做了法醫鑒定。普恩富多處軟組織挫傷,左側第7、8肋骨骨折,構成輕傷。兩個小女孩劉芳、劉莉則是輕微傷。

當晚,陳豔抱著最小的兩歲的妹妹躲在蚊帳後,沒被發現。她一直在發抖。

警方的通報

劉芳、劉莉不願再去學校上學,輟學了3個多月。張安芬把兩個女兒送到了醫院做處女鑒定。鑒定結果,劉莉處女膜完好,但劉芳卻是破裂的。

她一追問,才知道他們全家在西雙版納的時候,劉芳曾騎車上學,摔了一跤,痛了一個多禮拜,不敢和媽媽說。

“六一”兒童節那天,張安芬讓劉莉頂替劉芳又做了一次鑒定,以此表明劉莉的清白。

此後,兩個小學女生被警方當成賣淫女的事情,被《雲南信息報》的記者做了整版報道,引起全國嘩然。

6 月2日晚,昆明市公安局就發布“3·16”事件第一次新聞通報:由於被調查人員中僅有王某某一人的陳述,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劉氏姐妹有賣淫行為,因此劉氏姐妹賣淫案件不成立。並宣布對當事的王家橋派出所所長聶天傑、刑偵中隊長王雲暉和4名當事民警暫停執行職務。警方承認自己執法簡單、粗暴。

而張安芬對本刊記者表示,“五華分局的人叫我們去‘私了’,要賠償1.7萬元。療傷、誤工費是1.5萬,名譽賠償一個女兒1000元,一共2000。”

“我沒答應。”張安芬說。

她對警方說,一個名譽賠償是6萬,兩個是12萬。而打傷和誤工費則另外算。

警察說,可不可以少?

張安芬說,不可以。

警察說,你叫的是天價。

警方此後調查發現,劉仕華曾因為搶劫、盜竊入獄9年,而且查出劉家還有一個大女兒陳豔,並且去年11月,未滿16歲時,曾經被普吉派出所罰款1300元。從此,此案急轉直下。

6月9日,警方再次通報,指出,“3·16”事件是由劉仕華等人有意策劃、弄虛作假、暴力抗法、欺騙媒體、誤導群眾,造成的一起影響惡劣的事件。

警方這一通報隨即遭到更多質疑,6月11日,來自北京、南京、廣東、福建等地的10位律師及法律學者對此案提出12點質疑,其中包括:劉仕華是否對唆使女兒陳豔、容留賣淫供認不諱;嫖客到底是“王某某”還是“徐某某”等。

似乎警察沒有別的證據,隻能這樣一個勁的“勒索”口供。是到了給中國人沉默權的時候了,不然這樣的荒唐案子不會斷絕的。


當事人聲稱警方誘供

6月6日,陳豔被帶到王家橋派出所,“被警察帶到一個屋子,說我的父親劉仕華租了房子讓我賣淫。”

“我說不是,這屋子是給工人住的,工人不在的時候,我去住過。”

但陳豔還是在承認自己賣淫、在父親容留賣淫的口供上簽了字。她表示,這是因為警察說,隻要你簽字,就放你爸爸回家。

2008 年11月,父母回貴州老家了,陳豔和一個20多歲的“朋友”坐在自家的屋子裏“吹牛皮”,“我們沒有發生什麽關係”,忽然被帶到了普吉派出所。那時陳豔還差一個月滿16歲。當警察說“你賣淫”時,陳豔就立刻哭起來了。“從來沒人對我說過重話。”她被打了幾個耳光,鼻子出血了,還有人對她說:如果你不承認,就把你拿去關兩年。

那一次,陳豔被罰款1300元。她被抽了血,說“沒什麽病”。然後要交費。“先交了800給他,是抽血的費用,還是沒被放出來,500是在外麵交的,說是罰款。”“沒有收據。”

“你知道什麽是賣淫嗎?”記者問。

“我那時不知道,但是我知道那是很侮辱人的說法。”

“有沒有和別人發生過關係?”

“會和社會上的朋友一起玩,吃燒烤,唱KTV,也會和別人睡。但是要玩得特別開心,印象特別好,才會發生這種事情。但沒收錢。”

陳豔對記者說,如果父親發現她和小混混一起,會打她。張安芬、劉仕華也有過類似說法。張安芬對記者說:她就是這樣的,她心裏想些什麽,我們根本都不知道。陳豔說:我是太不聽話了,爸爸才打我的。

6月6日,張安芬第二次被帶到王家橋派出所。這一次,她被關了7天7夜還多。

“坐在鐵板凳上,坐了3天半。沒飯吃,沒有睡覺。天天逼你承認,承認3個姑娘賣淫。”

“刑偵隊的一個女的,打過我一個耳光,五華分局的一個警察,踢過我兩腳。”

她感到天在轉,沒法站起來。“講哪樣話,做哪樣事,也分不清楚了。”陳豔是什麽時候被抓的她也不知道。

6月6日被帶到派出所,一直到6月11日夜裏兩點,陳豔在去廁所的時候看到了媽媽,她心頭一驚,不敢叫出聲。

記者問,你看到媽媽是什麽樣子?陳豔艱難地回答:我不知道怎麽描述,我隻知道媽媽很難看,我從來沒見過她這麽難看過。

張安芬對記者說,“警方說,你的一家人通通被抓關起來了,律師也被抓起來了,記者也被抓起來了,隻要你承認陳豔賣淫,我們就放了你。”

張安芬表示,因為心疼自己也被留在派出所裏的小女兒和小兒子,審訊人員拿著陳豔承認賣淫的口供來審訊她,在強大的精神壓力下,她終於承認了陳豔賣淫。

張安芬被保出侯審的第一天,曾接受過《新京報》記者采訪,問她的基本問題之一是陳豔是否賣淫。張承認此事,並承認警方抓人時將大女兒陳豔調包。

此後,大部分媒體記者放棄了跟蹤報道。而《雲南信息報》第一個報道此事的記者,不但被“放假”,而且數次被檢察院召去盤查,有一次長達12小時。

而在此後接受鳳凰衛視的采訪時,張表示自己當時對《新京報》所說都是假的,“我以為他們是派出所派來的人,我才跟他談了這些話,那幾天來的人太多了,公安局派來的記者也有,我家這邊來的記者也有,都分不清哪邊是哪邊的。一天來了5幫,幾台機器,一屋子都是機器,根本弄不清哪一幫是哪一幫的,根本弄不清楚。”

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張亦否認了“調包”一說,“我們沒有調包,其實她們經常換衣服穿。”一家人混居在一起,哪件衣服幹淨了,就穿,反正個子都差不多高,有時候,劉芳放學回來,看見姐姐陳豔穿了件新的白衣服,她就會和姐姐換。

11年前,張安芬帶著一雙女兒從昭通的鄉下逃出來,7年後才在工地上遇到了劉仕華。兩個殘缺的家庭走到了一起,生下一對兒女。“他還是可以的”,她說,自己的兩個女兒,他也是當成親生的看待,並不嫌棄。

“ 他脾氣很直,帶著工人做工,不偷,不搶。剛認識我的時候就告訴我他偷過馬,現在他改邪歸正,帶得起娃娃。”而幾年前,他們去老撾做土石方,“幾年下來,還存下了3萬塊錢,但這個錢,因為兩個女娃娃的事情,也花光了。”“家裏本來有一台電動車,不知道是被警方拿走了,還是被偷走了。”

當事人父親向律師否認“容留賣淫”

劉仕華6月6日被王家橋派出所帶走,8日被羈押在西山看守所。6月29日上午,記者陪同兩名律師去西山看守所見到了劉仕華。他激動得“手一直在抖”。他向律師否認了“容留賣淫”。他表示,警方說,隻要承認自己容留女兒賣淫,一家人就可以被放出去。

律師和劉仕華的對話如下:

你有沒有容留女兒租房子賣淫?

沒有。

你知道女兒賣淫嗎?

原來不知道,現在聽警方說的。

你平常怎麽管教女兒?

她和不三不四的人來往,我也會打她。

你有沒有租房子給她?

我租房子給幫我幹活的小工。有時他們不做了,女兒偶爾也會過去住。

有沒有向警方承認你掉包?

承認了。

有沒有打你?

沒有,但是有威脅。

3月16日有沒有襲警?

沒有。他們沒穿警服,開始也沒說他們是警察,後來才說的。我也沒拿武器。

你為什麽承認你大女兒賣淫?

如果不承認,全家都會被關進去,我不想家裏人受罪。

他對律師說,我知道這個罪,判不了死刑,隻要我們家能出去,幾年後我放出來,我再去北京上告。

警方對未成年人非法取證

目前,張和5個孩子的全部經濟來源是承包的一個收費公廁,公廁前有一個收費的屋子,特別小,隻能容下一張單人床,一個小電視。窗口放了一個紙盒子,是別人放的一角兩角的零錢。有時他們也在這裏輪流過夜。

自從6月被警察抓進去一個禮拜放出,陳豔一看見派出所就頭疼得不行。每次從派出所裏回來,她都要跟張安芬要止痛片吃。

7月3日和7月4日早上,大女兒陳豔分別被普吉派出所帶走,訊問長達5-6個小時。並且在監護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在筆錄上簽字。

3日那天,陳豔的眼睛都哭腫了。她說,“他們問我什麽我都不回答,可是他們還是讓我在紙上簽字了。紙上寫了些什麽,用手寫的,我看不懂。”

而6月8日後,她在公安機關被連續訊問達一個星期,審訊人員說隻要她承認賣淫,公安機關就放了她爸爸。陳豔也是在沒有監護人在場的情況下,在承認賣淫的口供上簽字的。

7月4日晚上,陳豔對本刊記者說,“警察說,是我爸爸讓我賣淫,並且用本子記賬,我說他沒有。他們就說,那個本子肯定是被我和媽媽收掉了。”

“警察對我說,你一定要這麽說(你爸爸讓你賣淫),不然你爸爸出不來,不然你就害了你們一家人。你媽媽不識字,不懂道理,要相信我們,不要相信記者”,“記者和律師對你們都沒有好處。”

《未成年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

三鹿嬰幼兒奶粉結石事件維權的發起人之一常伯陽律師,與昆明的許興華律師6月29日早上在西山看守所會見了在押的劉仕華後,於7月3日對記者說,他們認為此案存在“以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的問題,存在連續詢問證人達一星期之久、對證人非法拘禁的問題,存在監護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非法調查取證的問題。”

常伯陽律師認為,劉仕華的口供和“陳豔”的證言都是非法獲取的,根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陳豔”的證詞不能作為劉仕華是否應當批捕的證據。

7月6日早上,劉仕華的代理律師許興華把《關於劉仕華涉嫌容留賣淫一案的法律意見書》送達昆明市五華區檢察院。他們認為此案存在諸多問題,特向檢察機關提出法律意見,希望檢察機關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對劉仕華是否做出批捕決定時慎重考慮。

3 月16日被抓的王某為什麽至今沒有出現?他究竟是不是嫖客?如何認定陳豔賣淫?去年11月份陳豔被罰1300元是否因為賣淫,是否有立案記錄?而3月16 日同時被抓走的普恩富,作為重要證人,為什麽在接受警方賠償後,消失不見?對未成年人在沒有監護人的情況下詢問所得的證據是否合法?即使陳豔賣淫,其父就一定是容留賣淫嗎?證據是什麽?

雲南省公安廳新聞處副處長趙勇表示,關於嫖客,目前還處於刑偵階段,不便告知。本刊記者向普吉派出所、昆明市公安局新聞辦、雲南省公安廳要求了解此案更詳細案情,均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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