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族矛盾,僅靠強硬鎮壓或無原則的遷就與安撫都不是解決的辦法。此一棘手難題的破解,唯有真正納入到法製的軌道上方有可能。建議國家在《憲法》的大框架下盡快製訂《民族區域自治法》,詳細規範落實民族自治與打擊民族分裂勢力的條例、細則。這對保持國家的長治久安至關重要。
竊以為,《民族區域自治法》最起碼應體現以下這樣一些精神:
***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任何情況下國家的統一與完整都不容破壞。維護國家的統一與完整是各民族人民共同的神聖責任與義務。
*** 國家在少數民族集中的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以充分保障少數民族群眾的公民權利,保護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化、宗教與習俗。
*** 在民族區域自治實行高度民族自治,具體做法可參考(但不必照搬)美國聯邦政府下各州自我管治的例子。
*** 國家在計劃生育政策方麵對少數民族地區給予優惠照顧。
*** 國家為促進民族自治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給予一攬子優惠照顧(包括稅收減免、財政補貼、科技扶持等)。
*** 在民族自治區域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對任何形式的民族歧視。民族自治區域內所有公民享有完全平等的政治、經濟、社會權利並承擔相同的義務。唯一例外的是漢族公民不享受計劃生育政策方麵的優惠。
*** 尊重民族自治區域內多民族共存的曆史與現狀。對漢族和其它少數民族公民移居特定民族自治區域予以合理的限製。
*** 在民族自治區域內的土地、江河湖泊、礦產等自然資源,與國家其它地區的這類自然資源一樣,屬於國家和全體公民共同所有。
*** 劃清維護民族自治與製造民族分裂的界限。明確對挑動民族矛盾、製造國家分裂行為的懲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