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的若幹年中,有關官員財產申報的問題,曾經引起無數次討論,但最後都是不了了之。隨著這次深圳市市長許宗衡的落馬,這個問題不可避免地再次被提了出來。有論者指出,像許宗衡這樣的腐敗分子有一個特點,即都是官場中的“長期潛伏者”。也就是說,其腐敗的行為都已經有了相當長的時間,而最後之所以能夠敗露出來,往往是由於某些很偶然的因素。如這次的許宗衡,據說就是由於某明星的形跡可疑,許的問題才得以發現。這說明我們缺少常規化的發現或揭露腐敗的機製。比如,如果我們平時有製度化的官員財產申報製度,像許宗衡這樣的腐敗分子也許就不可能這樣毫無顧忌、肆無忌憚。即使是出現了這樣的腐敗現象,也更容易被發現。
然而問題就在於,我們的官員財產申報製度就是千呼萬喚不出來。據有人查證,在我國最早提出“官員財產申報立法動議”是在1988年,距今已經有20多個年頭。1994年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將官員家庭財產公開申報法列入立法規劃。此後,各種媒體上的呼籲不斷,兩會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也在年複一年地提出議案和提案。僅韓德雲代表就已經連續四次提出了同一提案。但結果仍然是隻聽雷聲響,不見雨點來。
官員財產申報立法舉步維艱,真正拿得上桌麵的原因,不外乎是所謂的條件問題。據韓德雲披露,監察部給他的答複是,正在積極研究這件事情,但條件不太成熟,還在等待時機出台該項製度。今年2月28日,溫家寶總理在兩會前夕對網民們說,官員財產申報製度正在積極準備之中。但接下來的兩會中,中央紀委、監察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的有關負責人多次重申,正在研究論證這一製度,同時又強調,需要一些配套措施,不能倉促出台。而所謂條件,有關部門的說法往往語焉不詳。目前看到的最詳細的官方解釋,也不過是寥寥數語:“官員財產申報,牽涉麵很廣,操作起來比較複雜,不是短期內就能辦到的。”在全國政協聯組討論會上,相關負責人表示,所謂條件不成熟即指金融實名製等配套措施還不具備,無法保證申報的真實性,怕倉促出台的效果不好。
值得注意的是,不但是有關方麵,就是申報製度的那些積極倡導者,似乎也都同意這個製度的出台需要一些配套的條件。這樣的說法看起來似乎有道理,因為許多製度的有效運作,確實都需要一些條件甚至配套製度。就官員財產申報製度來說,人們所列舉的條件或配套措施,概括起來說不外乎如這些:一是申報的範圍與內容的確定。比如,官員財產申報及公開的範圍是什麽,包括家庭財產的哪些內容以及哪些家庭成員的哪些財產內容,內部申報和公開申報的界限等;二是申報的具體規則。申報、公開的方式,拒絕、拖延申報或做虛假申報的法律責任及追究責任的方式等;三是在配套的製度條件上,主要指金融實名製、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於是順理成章的邏輯就是,在這些條件還不具備的情況下,官員財產申報製度是無法出台的。
上述條件或配套製度一定是需要的嗎?筆者認為,情況並非完全如此。對於上述說到的條件或配套製度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首先,申報的內容和範圍,當然是需要確定的。但這不應當是太大的難事,以至於十幾年的時間都確定不下來。記得新疆阿勒泰地區製定的《縣(處)級領導幹部財產申報規定(試行)》文件中,就對“黨政官員財產申報範圍”做出詳盡規定,主要包括如工資、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從事谘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申報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接受與申報人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現金(禮金)、有價證券、各類支付憑證、貴重禮品情況(含以婚喪嫁娶、各類節假日、子女升學、喬遷、工作變動等各種名義收受的)等11項內容。這個《規定》界定的內容與範圍當然可能有不盡完善之處,但加以修改和完善應當不是太難的事情。所以問題應當不在這裏。
真正能夠擺到桌麵上來的,實際上主要是那些配套製度,如金融實名製、不動產實名製等。把這樣的理由一拿出來,人們似乎就無話可說了,因為這些配套的製度確實不是一兩天能建立起來的。於是,申報製度的無限拖延也就理所當然了。其實,這個理由也是似是而非的。官員財產申報製度的建立是一個過程。在其初期的階段上,財產申報的一個主要作用是“錄以備考”,也就是說,你要對你申報的結果負責,甚至出現漏報瞞報都是沒有關係的。比如,一個官員現在有5套房子,今年可能隻報了1套。這無疑是瞞報,但沒有關係。“錄以備考”的意義就在於,你今年報的可是隻有1套房。其他的房子你明年報不報?如果報,就需要說明購買這些房子的收入來源。如果不報,還是沒有關係,你可以年複一年地繼續瞞報下去。但事情是清楚的,你曆年申報的可是隻有1套住房。而其他的房產,隻要一旦被發現,就說明是 “有問題的財產”。對於其他的財產,道理也是同樣如此,如儲蓄、股票等。因此,有人總是擔心瞞報的問題,還有人總是指責一些試點地區的申報是形式主義走過場。其實,隻要申報的不僅僅是工資單的內容,而是那些應當申報的“財產”,瞞報、走過場、形式主義,都是沒有關係的。因為我們同時還有解決之道。
能夠彌補這些製度缺陷的的解決之道,一是公開,二是輿論監督。有了這兩條,缺少配套製度的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就可以得到解決。為什麽瞞報會使財產申報失去意義?並不僅僅在於瞞報的本身,而是在於“內部申報”與瞞報的結合。試想,如果能將官員財產申報的結果部分或全部加以公開,將這些申報的結果置於民眾的監督之下,很多瞞報的結果就會被舉報或揭露出來,瞞報者也就不敢像現在這樣肆無忌憚地進行瞞報。根據媒體報道,今年1月以來,率先實行官員財產申報的新疆阿勒泰地區,已公布了千餘名官員的財產情況。公布之後,已有部分群眾對官員所申報的財產不實這一現象進行了舉報,紀委也已經展開調查,發現了申報中部分官員虛假申報的情況。
同樣重要的就是輿論的監督。即使是在所謂配套措施比較完善的地方,一些官員申報不實的問題,也往往是通過輿論監督揭露出來的。從2008年8月至2009年2月,台灣當局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進行查核,先後有68人受到處罰。這68人包括“中央官員”、“中央民代”、地方民代等。而這些虛假申報的發現的確是和輿論的監督密不可分的。
當然,隨著整個社會製度化建設的推進,官員財產申報所需要的那些配套製度如果能夠不斷建立和完善起來,申報製度將會更有效地發揮作用。但是,我們必須明確的一個問題是,所謂的配套製度,並不能成為拖延財產申報製度建立的理由或借口。
請閱讀更多我的博客文章>>>
ZT孫立平:官員財產申報久拖,配套措施是借口
本文內容已被 [ 萬家述評 ] 在 2009-08-14 18:45:44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