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拿集會遊行示威來講,必須是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必須遵守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
50人以上的上述行為必須提前向警察局長申請,其中有具體的申請審批程序,各州不同,其中Washington DC是提前十五天,而大規模的要六十天,局長大概會在這期間1/2的時間前做出批準、有變更的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而關於遊行的人數、路線、起止時間、攜帶的物品等等還有巨細的規定。 即便批準了,在遊行的過程中如有違反,法律規定先勸說、再糾正、最後逮捕,等等不再細述。
如果是非法的遊行,即沒有法理正當性的,美國警察不會客氣的。 怎麽不客氣,至少身體和精神都會得到你不願意的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