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ews.sohu.com/20090623/n264687687.shtml
為確保政府統計數據的公信力,昨天提交審議的統計法修訂草案規定,政府有關部門不得公布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一致的統計數據。
不再處罰妨礙統計的個人
【內容】拒絕或妨礙統計調查的個人,不再對其進行處罰。
解讀】草案初次審議時規定,個人在重大國情國力普查中拒絕或妨礙統計調查或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在以個人為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普查中,應主要通過加強宣傳教育,取得群眾的理解與配合。對個人處罰款既難以操作,還可能因濫罰款引發群眾對普查工作的抵觸情緒。
確保政府統計數據公信力
【內容】政府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與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數據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解讀】去年12月22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統計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修訂草案中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與國家統計局取得的統計資料有重複、交叉的,應當與國家統計局協商一致後公布。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向社會公布的政府統計資料應當客觀、真實,這裏規定的“協商一致”含義不清楚。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製辦、國家統計局研究認為,為避免出現政府統計機構和政府其他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不一致,影響政府統計數據公信力的情況,建議在修訂草案規定的國家統計數據以國家統計局公布數據為準的基礎上,將修訂草案中的上述規定做出修改。
我國政府部門禁發與統計局不一致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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