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亂安罪名”,因為無法證明是一下刺死,還是刺傷後再刺至死

來源: 一家 2009-06-17 08:44:09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93 bytes)
本文內容已被 [ 一家 ] 在 2009-08-14 18:45:44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前麵說過,刺死罪犯的時候,罪犯是否已經受傷並且失去犯罪能力?

這是區別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關鍵。

據說刺了4刀?誰能夠證明刺後麵三刀的必要性?

所以,這樣定性還算是不錯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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