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網上亂七八糟的報道,覺得很滑稽。那麽多人隨著各種文章的出台而搖擺著。
撇開這件事情的政治因素。我想用我的邏輯分析以下這件事情,大家可以討論一下。
如果我們把這件事簡單點說,拋開形容詞,拋開修飾,那麽故事就是:
一個女孩,被2男人要求性行為,被打,按倒在沙發上,反抗中殺了其中一個男的。
現在我們假設並加上其他的時間地點人物特征:
虛擬場景一
一個幹部,到洗浴中心,用錢打一個打工的女孩,因為以為她是小姐,就按倒在沙發上,要求性服務,女孩反抗並用修腳刀殺了一人,另一人重傷
(結果:女孩故意殺人,幹部無辜受害)
虛擬場境二
一個民工,站在天安門廣場,拿出20圓錢砸到市委書記的太太身上然後要求性行為並把她按倒在地,因為以為她是小姐,結果被反抗中殺死
(她還會是故意殺人嗎?民工還會是無辜受害人嗎)
不同的地點,不同等級的人,同樣的性質,同樣的行為,法律真的能夠平等嗎?
注:《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