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正義和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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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正義和憲法
By 魯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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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大法官的提名及對他的最終任命常常會引起全美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而圍繞大法官任命的國會聽政程序也將引發民眾對各項議題的廣泛討論和思考。美國社會的變化,不僅和選什麽樣總統有關,更和高院大法官的組成有相當大關係,而且大法官可以幹到退休為止,根本無需擔心參眾兩院以及總統改選而影響斷案的一致性。

奧巴馬曾說他希望的最佳人選是一個富有同情心,懂得社會正義的人,這麽說自然會得到他粉絲們的喝彩,但是倘若真的按照同情心來選擇大法官,必將給美國社會帶來巨大的影響。關於這點,幾天前在標尺網的版麵上,九喻先生就撰文《閉著眼睛遵照法律斷案才是好法官》。文中這段話尤為深刻:

“代表法律正義的女神形象,一手拿著天平,代表公平,另一手拿著寶劍,代表執法的武力支持,而她的眼睛是蒙著的,象征法律不看一個人是誰,隻忠實於法律。性別,年齡,族裔等特征,不該影響法官的斷案,不該影響最終的裁決。”

的確如此,高院大法官斷案絕不能基於他個人對社會公平的認識和理解,而是要基於對憲法的解釋和捍衛。美國憲法第六條還特別要求參眾兩院的所有立法委員,以及行政人員和司法官員都要宣誓效忠憲法。而《美國法典》(Title 28, Chapter I, Part 453)對每一個高院法官上任,都要求他們如此宣誓:

“我,某某,莊嚴地宣誓,今後將秉公執法,不徇私不偏袒,平等對待窮人和富人,我將忠誠地,不偏不倚地踐約和履行美國憲法和法律加於我的所有職責,請上帝幫助我。”

我們可以看出,大法官要秉公執法其中兩點是非常重要的,第一,對人不偏袒;第二,忠於憲法。這裏並沒有提到所謂的社會和經濟的層麵上的正義,更沒有說什麽同情心的。對正義理解大多時候是因人而異。例如,不少人認為羅賓漢式的劫富濟貧是仗義,是實現了社會正義,但是按照憲法,富人合法擁有的私有財產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而劫富濟貧恰恰屬於違法。再比如,美國不少人認為優待黑人上大學值得提倡的,有益於社會平等,是對種族歧視的補償。但是各類種族定額以及種族優待的政策卻直接違背《獨立宣言》承諾的所謂“人人都是受造平等的”原則。

關於平等對待,大法官克拉倫斯8226;托馬斯給出了最好的解釋:“所謂‘善意’的區別對待就是向眾人兜售一種這樣的觀點,所謂由於多年而且明顯不可治愈的缺陷的少數族群,如果得不到政府的關愛,就沒法參與競爭。這類政策等於給這些少數族群貼上了次等人的標簽,很有可能把他們慣出一些凡事依賴的陋習,或者養成所謂“受到特殊待遇,理所當然“的人生態度。”

托馬斯大法官常常引用弗雷德裏克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的話 “如果黑人不能靠自己的雙腿直立,那就讓他摔倒吧,我要求的隻不過是給他一個機會,讓他靠自己的雙腿站起來,別去管他!”。托馬斯說:“正如道格拉斯所言,我相信不用大學管理者的幹預,黑人一樣可以在各個方麵實現美國夢。”

關於忠於憲法,托馬斯反複強調大法官一定要有把自己的觀點與釋憲的方式用防火牆來區隔的決心。托馬斯大法官認為最重要的是如何遵從立憲先賢的看法,拒絕把法官作為矯正社會不平衡的用具。他說:“我們釋憲要按照它起草時的原意,而不是想我們該如何起草憲法”。因此,他也被自由左派扣上“原旨主義者“的帽子。但是,對於多數的美國民眾來說,他確實是一位受人尊敬的“憲法先生”。

如今,奧巴馬強調的法官要有“愛心”,要對不幸的人給予“同情“,其實這是要法官要優待弱勢群體。倘若法官如此斷案,必然會喪失不偏不倚,平等對待的法律的根本原則。法官斷案要基於法律,這是最起碼的準則,絕對不能基於自己的同情心或者是自己的派別,否則公正將不複存在,法院成為另一個政治鬥爭的戰場。

自由左派人士在這個問題上始終是搞不清楚的,總把法律嚴格要求下的斷案和同情心驅使下的政治混為一談。奧巴馬要提名新的大法官,如果根據他的說法,那麽高院直接請“聖誕老人“來做最為合適不過。當然,我們並不否定其中“同情心”是出於善意,但是這個世界的罪惡往往是由於某些人初始的善意製造出來的。而且在這種所謂的善意背後,卻讓自以為是的正義淩駕於既定的憲法和法律之上。

華盛頓的政客們已經為一個個的救助案推波助瀾,無非是出於所謂解救大眾免受金融危機的危害,但是這中善意卻造成了國會把立法權委派給行政部門的違憲行為。幾周前通過的AIG的獎金稅法,表麵上是要還納稅人的一個公道,但是卻又成為一個破壞憲法的不良示範。難道自由左派眼中的社會正義可以完全超越憲法和法律?還是像圖片中顯示的那樣給這個蒙眼的法官剪個眼洞,看看下麵的人值不值得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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