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樣認為司法執法應該更公正。我不是替肇事者說話。放大點看,就事論事,如果肇事者母親不在公檢法任何一部門任職,整個事情法律程序處理中她不是任何一環的經手人或者管理者,她沒必要回避。即便她是公務員,公務員也是公民,有公民的權利,當個人利益和她所做的工作沒有衝突的時候不需要回避。如果隻因為她一個人是公務員就認為所有公務員做的事情和他有關,當涉及到他親屬是就應該回避,這樣做並不公平。一個假設,如果我孩子開出租車,交通肇事了,就因為我是稅務局的一個小科員,我就不能去現場麽?這種都是公務員就應該回避的理論是不是過於一刀切了。
反過來講,如果公務員通過關係,或者權利影響辦案程序,那應該是濫用職權。應該追究當事人責任。把事情泛泛到所有公務員的範圍,是不是打擊麵過打了。
肇事者母親應回避那段有點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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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這種分析,貌似公正---難道二十歲了還需要他母親來替他幹點什麽嗎? -weimianke- ♂ (137 bytes) () 05/13/2009 postreply 17:45:01
• 誰出事了都會想見自己的親人。 -Patrio- ♂ (318 bytes) () 05/14/2009 postreply 02:4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