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記得有25天的時效規定,不知道現在的規定是多少天,25天實在是太長,無法取證。何某在3個月之後才報案,應該不予受理。念她未成年,從保護兒童出發查處賣淫嫖宿案是合理的。但要治盧玉敏的“奸”罪,是拿不到任何有效的證據的。
冤大頭盧玉敏局長。強奸案要在25天之內才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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