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我國現有《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製度。
改為: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製度。
2、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不應因此項新條款的實行而減少。
3、政府應在一定時段內合理加強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退稅力度。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製度。
改為: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製度。
2、勞動者的工資收入不應因此項新條款的實行而減少。
3、政府應在一定時段內合理加強對勞動密集型企業的退稅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