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文物歸還的“原罪”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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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歸還的“原罪”難題

作者:黃章晉,原刊於《鳳凰周刊》



  圓明園獸頭拍賣,再次成為媒體炒作的熱點,也許,今天我們沒有條件和能力去挖掘真相,但是,媒體從業者避免無知地跟風起哄,認真做一點家庭功課,還是可以做到的起碼的職業要求,可惜的是,作為一個整體,中國媒體表現的還是如此的無知。重溫一下幾年前發在鳳凰周刊的文章。



  西方國家“掠奪”的中國文物能否歸還,是個經常被炒熱的話題,但我們在討論這一話題時,觀念中存在許多習而不察的盲點。文物流失海外都是掠奪嗎?文物以何方式歸還?文物是否允許民間自由擁有?文物如何保護以及如何成為真正意義的文化遺產。

  日前,大英博物館將收藏的世界各大洲的部分文物精品在北京首都博物館展出,展品中恰好沒有中國文物。但大英博物館想要避免的尷尬依然躲不掉——國內媒體以《大英博物館展避開從中國掠走文物》為題予以報道,並再次引發西方國家何時將文物歸還中國的熱烈討論。

  其實,流失海外的文物,確實往往有時代和曆史背景的“原罪”問題,但其路徑和渠道遠非“掠奪”二字所能概括。而且,談到文物歸還時,以何方式歸還?主人為誰?以及民間能否允許真正擁有文物,均不可一筆不提地略過。

文物流出的非法與合法

  首先,要對流出文物的途徑、方式進行嚴格區分,才能談歸還的問題。使用“掠走文物”這個全稱判斷也許缺乏足夠的嚴謹。你不能在別人家看到了原屬自己的東西就立即指認對方是小偷。長期在流出文物前加的“掠奪”二字,以及英法聯軍、八國聯軍的曆史聯想,很容易使我們產生凡是流出文物即為戰爭搶奪的印象。其實,這兩次入侵者在全北京幹過無數起個體和集體的劫掠,《女史箴圖》即是在英法聯軍入侵時盜走的,但珍藏最多的紫禁城並沒有鬼子進入搶“國寶”。否則哪有 13491箱文物(其中僅宋畫即達943幅)可讓1932年國民政府南遷故宮博物院時可搬?

  很多被籠統以“掠奪”二字概括的文物流出,其實流出渠道是合法的。譬如,唐代著名文物:昭陵六駿中的“颯露紫”和“拳毛騧”現存於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博物館。過去我們受的教育是那是被美帝國主義偷去的,最近還有某位專家這麽說。但“颯露紫”和“拳毛騧”是1919年美國人花了24萬銀元從私人收藏家盧芹齋先生手裏買去的。西方世界收藏中國文物,至少可以追溯到15世紀來華傳教士時。

  類似的個案非常多,批量而不正常的典型則是敦煌文物。按照今天的看法,王道士發現了這個無盡的文物寶藏時,該交給國家,他無權把它們廉價賣給西方探險家,但當時的國家在哪裏?皇家是否等於國家?官員是否等於國家?如果是,這個話題我們後麵會繼續討論。事實上,與中國官員相比,倒是西方人從王道士那裏獲得文物時,才真正是錢貨兩訖心甘情願的。餘秋雨先生在《道士塔》一文中對西方探險家算是客氣,用了“偷運” 二字,但細究起來,中國當時並無任何法律規定這些文物不得出境。“偷運”二字,隻表達感情的無奈與憤怒。

  這種落後國家醒悟過來的憤怒,今天令西方發達國家麵臨不小壓力。因為它們當初很多文物的獲得,總在情、法、理上有不大說得清的“原罪”。2002年12月9日,大英博物館、巴黎盧浮宮博物館等19家歐美博物館、研究所聯合發表《關於環球博物館的重要性和價值的聲明》。2003年初,這個聲明在國內以《19家歐美博物館反對歸還文物中國專家發誓討回》為題報道,引發了熱烈討論。報道稱,該聲明有違《關於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約》中,任何因戰爭原因被搶奪或丟失的文物都應該歸還的條款。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聲明》稱:“長期以來,這些獲得的物品,不管是通過購買還是禮品交換等方式,已經成為保管這些文物的博物館的一部分,並且延伸為收藏這些物品的國家的一部分。”顯然,“不管是通過購買還是禮品交換等方式”的字眼,並不包含戰爭方式獲得的文物。因此,甄別何者為西方國家真正以戰爭方式從中國掠奪的文物,比不加區別地以“掠奪”二字要求其歸還,恐怕是個更務實的態度。2000年3月,美國海關查扣準備送交拍賣唐末彩繪石雕武士像,最後歸還中國,即是依照《關於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約》伸張權益的一例。

  但199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簽署的《關於被盜或非法出口文物公約》,雖對戰爭原因被搶奪或丟失應歸還的文物,並無任何時間限製,但實際操作中卻複雜得多。必須承認個體士兵的罪行與國家機器有組織的掠奪行為有別。而正是這種個體的罪行,使得對某些被掠文物的甄別工作近乎於不可能。

  而國家機器有組織的掠奪行為,其實更應該交給政治談判而非法律裁斷。典型的是二戰期間,納粹德國從被占領國搜羅無數珍寶文物,但戰爭結束,蘇聯等國又將之整個搬回自己家。今天德國與其他西歐國家不斷向俄羅斯提出歸還要求。更遠者,鄭和將錫蘭(今斯裏蘭卡)的國寶“佛牙”以武力“請”到揚州,是否在此之列?所以,“無時間限製”其實是個權宜而模糊的概念。

誰是文物的主人

  但是,問題應該還不是如此簡單。討論歸還文物時要辨析的一個問題是:對某一件文物,究竟誰是合法的擁有者?

  如果問一個問題:今年,你從國內的拍賣場上買了一幅宋元明清人的字畫,那麽,這畫就是你的了麽?一般人恐怕都會以為:那當然,誰付錢就歸誰。

  錯!你要移民嗎?你要長期居住在國外麽?當你要離開時,你可能就會發現:你的珍貴收藏原來並不完全屬於你。因為:它們不可能和你在一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章 第六十條規定: 國有文物、非國有文物中的珍貴文物和國家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

  所以,當你拿到拍賣公司的拍賣圖錄時,你看見那有小“*”號標誌的拍品,你就要提醒自己了:你出了錢買下它後,它依然不是你的。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章卻又是如下規定:

  第五十條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一)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二)從文物商店購買;(三)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這似乎牽扯到了一個很大的問題:你的私有財產倒底還是不是你的?所以,對“中國專家發誓討回”或要求歸還文物的言論。其實也不妨仔細一問:討回的是誰的文物?以中國在戰爭中被搶掠的文物為例,其實很大部分原主是民間而不盡是國家。是不是不需要問原主為誰?

  倘若前麵已被提及的“颯露紫”和“拳毛騧”要歸還,該歸還給誰?是“國家”還是盧氏後人?在這裏,“國家”與盧氏當然非常容易區分,但在“朕即國家”時,國家與私人就難區分了。我們不妨看一個“皇帝小偷”的例子:

  明清兩朝24位皇帝,在紫禁城裏收藏了無數寶物。這些寶物是誰的?是國家的?是皇帝私人的?沒有人能說得清。所以,在帝國強盛時期,當權者以國家的名義可以巧取豪奪民間文物。而在帝國衰退時期,小皇帝則為了自己的私利可以任意變賣抵押文物。僅在《故宮已佚書畫目錄》裏麵就記載溥儀以各種名義“偷”出宮 1200餘件曆代書法名畫。

  如果文物隻在“國家”擁有時,其所有權才絕對,而文物作為私有財產並不真“私有”時,會怎樣呢?

  從曆史實踐上看,在“國家”不能保護“私人”手中文物的權益時,“國家”也將不能保護自己所有文物的權益。著名的文物鑒藏家史樹清在不久前出版的回憶錄中,就專門談了當年主管文物的文化部副部長鄭振鐸是如何以國家之名在民間收購文物的。而田家英當年在短短十幾年間成了國內明清文人墨跡的著名藏家,至今國內收藏界無人能比。至於康生對於國寶級文物的追求,更是世人皆知。

  如果允許私有,允許公民自由移民,但又對文物的轉移有國界的限製。我們不妨繼續推理:

  我們今天痛心地說“敦煌在海外”,但如果將來有一天我們要看今天中國最傑出美術作品,恐怕依然得跑到海外去。—就我所知,當代中國最傑出美術家的最傑出作品,幾乎在近20年來均為海外收藏。這些人還在為生計發愁且不被國內認可時,擁有敏銳鑒賞力的海外收藏家就開始收購他們的作品,不誇張地說,某瑞士外交官個人收藏的畫作,恐怕就可與美術館的藏品一比價值高下了,當然,如果你認為那些在國內獲得各種獎項的東西能代表今天中國的藝術成就,我無話可說。

  舉此例,我要問的是,某一天,這些作品都成為國寶級文物,可它已流出國門,我們是不是要在今天禁止一切作品流出國境?

警惕以國家之名

  有意思的是,國內媒體在憤怒地表達文物歸還的熱切時,往往不忘順帶介紹一下文物在西方國家,譬如大英博物館受到的保護有多麽好,而在中國卻得不到起碼的妥善保護。同樣,不論哪一位文博專家,在談論在別國的博物館裏麵看見中國的文物對自己的民族自尊心有多少觸動的同時,都會對外國的博物館的收藏條件之先進而感慨。在國內,故宮博物院的研究員單國強說:除了上海博物館有空調展廳以外,連舉世聞名的故宮博物院都隻是僅僅在庫房裏麵才有空調。

  我倒不認為,因為保護得好,所有文物就該留在那裏,而我們因為保護條件相對薄弱,坐擁寶藏就奢侈得太過分了。保護的好壞任何時候都是相對的,大英博物館當年條件也夠簡陋,它不照樣在搜羅全世界的文物精華嗎?今天,中國用於文化及文物保護投入的經費約近50億元,不到英國官方投入的1/10。隨著中國國力的強盛,投入當會迅速增加。


  中國與西方發達國家文物保護最大的差距在於,官方投入僅僅是西方國家文物保護投入的一部分,更有難以統計的民間資本投入於文物保護。而在中國,民間投入幾乎是空白。這裏,當然有文物市場在中國方才興起之故,但法律法規與發達國家有一定特色差異的影響恐怕更大些。曆史上,中國民間有對文物收集整理保護的深厚傳統,雖屢遭兵,但對中國文化傳承一直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不過,這項民間事業解放後開始中斷。而且,是以國家之名,以文物保護之名。以著名藏書樓嘉業堂的主人劉承幹為例,1954年,劉氏出售清刊本圖書兩千餘冊,每冊僅賣0.35元。1955年,劉氏將其花費數萬銀圓從清宮內抄錄出的嘉業堂鎮堂之寶《清實錄》、《清史列傳》出售給國家。僅得款六千元。1958年,北京某國營書店以每冊四十元的價格收購《永樂大典》殘本三十七冊。而明版《昭代典則》二十冊僅付一百元……至於康生、田家英之流借國家之名,一下變成無可匹敵的大收藏家,這裏就不用說了。顯然,這種收購並不見得比斯坦因與王道士的交易來得更公平。

  談到文物歸還問題時,國內媒體除了在民族自尊心和國內文物保護環境外,對國外博物館、研究所提出的“公共服務”概念幾乎均無任何評論。不能不讓人認為,在這場東西方對話裏,按照目前中國文物界的認識,雙方幾乎沒有對話的平台和語境。

  假定,我們能按照我們開列的清單把一切文物都要回,文物都“物歸原主”—為“國家”所有,那麽,我們就沒別的問題可問了嗎?文物回國了,給誰看?供誰研究?就藏在暗無天日的庫房裏麵嗎?在西方國家,絕大多數博物館是免費開放的。無論是私人博物館還是國家博物館,都是對公眾開放的。就我個人體驗對比,似乎西方國家沒中國那麽多不許拍攝更不得觸碰的禁則。文物無論“國有”還是“私有”,對文物的欣賞屬於每一個人。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人類文化遺產”。

  許多中國人在到了西方國家後會感慨,這些沒有多少曆史的國家,總有許多保護得很好的文物古跡可被遊覽參觀,而中國卻越來越成為一個充斥著急功近利的假古跡假曆史文物的集市。表麵上,這種不同是目的與動機的差異。我們許多人本能的思維是,這種亂象急需國家出手整頓,深思一下,也許造成與我們初衷相悖的情形的原因,恰是我們凡事喜歡借助國家之力的慣性思維。

  回到文物歸還的問題上來。有鑒於流出文物事實上很難被免費奉還,有專家建議,除了國家外交手段外,可主要通過競拍收回流失文物。事實上,近年已有多次文物歸國是以這種方式。出於民族感情,我覺得這種方式不失為一種現實的手段,但如果是有關國家部門或國有企業從海外回收文物,則是另外一回事了,僅以最近幾年幾樁著名案例看,也許,以國家之名是非常值得警惕與審慎行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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