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政問責邁向常態化 去年大批高級別官員落馬

來源: 卜人 2009-03-04 11:02:25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6129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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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與社科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了《法治藍皮書·中國法治發展報告No.7(2009)》,我國法學界幾十位權威專家學者,用他們特有的專業視角,深度剖析了“極其不平凡”的2008年中國法治:這一年,中國的立法有什麽特點?依法行政建設發生了哪些變化?哪些因素誘發了群體事件?稅收法治改革的步子為什麽邁得那麽大?

  立法活動更加關注民生,注重為經濟社會服務,關注現有法律製度的實施,注重民主化科學化

  2008年,我國的立法工作可謂碩果累累。


  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通過了循環經濟促進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和防震減災法,修訂了殘疾人保障法、水汙染防治法、消防法和專利法,還有多部法律正在進行審議。

  國務院製定和修改了行政法規28部。各地方人大共計製定、修改了217部地方法規;各部委以及各地政府製定、修改了84部部門規章和62部地方規章。

  “藍皮書”認為,2008年的立法活動呈現出五大特點。

  一是更加關注民生了。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為適應近年來社會發展對進一步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促進殘疾人更好地參與社會活動等需求,從多個方麵對原有製度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又如,針對“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所暴露出來的乳製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問題,《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完善了有關的監管機製;防震減災法則強化了政府在防震減災方麵的職能、職責,加強了在物質保障、科技保障與法律責任方麵的規定。

  二是立法活動繼續為經濟社會服務,並力求實現可持續發展。

  在這方麵,循環經濟促進法將鼓勵資源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等政策措施法定化;修訂的水汙染防治法,規定了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製和考核評價製度、水環境生態保護補償機製等製度,以解決近年來水環境逐步惡化的問題;修訂的專利法則立足於提高國家的創新能力,提高了專利授予標準,增加了專利侵權的賠償標準。

  三是立法活動更加關注現有法律製度的實施。

  人們看到,企業國有資產法對物權法中涉及國有資產的原則性規定作了進一步細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適時出台,澄清了社會各界對勞動合同法中有關製度的認識分歧,提高了法律中有關製度的可操作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等規範性文件,也為證券法的具體實施創造了可操作性條件。

  四是立法活動更加注重民主化。

  “藍皮書”介紹,2008年,中國的許多重要法律法規的起草製定都向全社會公開並征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就防震減災法(修訂草案)、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郵政法(修訂草案)等向社會征集了意見。

  五是及時清理與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法律法規。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8年工作要點,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開展了對現行法律的清理工作。清理的重點是20世紀90年代以前製定且沒有作過係統修改的法律,重點解決法律規定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法律之間規定不盡一致或銜接不夠、法律操作性不強影響實施等問題。

  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公布了《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對截至2006年底現行行政法規共655件進行了全麵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主要內容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鐵路土地留用辦法》等49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實施辦法》等43件行政法規,宣布失效。

  一場“問責風暴”讓一批官員相繼落馬,各地政府也開始著手製定專項規章來規範官員責任,中國的行政問責正朝著常態化、製度化的方向邁進

  行政管理體製改革既是中國行政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又是建設法治政府的體製保障。在改革攻堅的關鍵時期,現行行政管理體製仍然存在一些不相適應的方麵。政府職能轉變不到位,對微觀經濟運行幹預過多,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仍比較薄弱;部門職責交叉、權責脫節和效率不高的問題仍比較突出;政府機構設置不盡合理,行政運行和管理製度不夠健全;對行政權力的監督製約機製還不完善,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貪汙腐敗等現象仍然存在。這些問題直接影響政府全麵正確履行職能,在一定程度上製約經濟社會發展。

  2008年,為了解決這些突出矛盾和問題,行政管理體製改革的步伐加快了。

  2008年2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了《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製改革的意見》。意見明確提出了推進行政管理體製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是中國今後一個時期行政管理體製改革的綱領性文件。

  市縣兩級政府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重要執行者,處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線,承擔著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方麵的管理職責,直接麵對各種利益關係和社會矛盾。市縣政府能否切實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政府依法行政的整體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設的整體進程。

  為此,2008年5月12日,國務院頒發了《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藍皮書”稱,這一文件成為今後中國地方政府法治建設的綱領性文件,同時也標誌著中國的依法行政工作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

  2008年是重要的“行政問責年”。在《國務院2008年工作要點》中,行政問責製位列其中;《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更是強調“要加快實行行政問責製”。

  隨著2008年下半年一係列重大事故的發生,從中央到地方掀起了一場“問責風暴”,一批官員相繼落馬。此後,各地政府也相繼著手製定專項規章來規範官員責任,中國的行政問責正朝著常態化、製度化、規範化的方向邁進。

  “行政問責次數之多、範圍之廣、所涉官員級別之高、人數之眾,都遠超往年。”這是“藍皮書”對2008年行政問責的“印象”。在分析之所以會有這樣的效果時,“藍皮書”說,這表明行政問責製正成為一種嚴厲的常態程序,而進一步加強行政問責的法律化和製度化,明確問責條件,細化問責程序,強化問責的法律後果,完善問責製度體係必定是行政法建設的重要任務。

  完善行政程序製度,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權,對於加強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施行,“藍皮書”稱其為“中國政府行政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一次重大變革”,標誌著中國各級政府將邁入信息公開的新時期。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頒布後,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部門都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2008年10月1日,中國首部係統規範行政程序的地方規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生效。“藍皮書”用“首次進行集中、統一的行政程序立法,有助於推動中國其他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步伐,為國家製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積累了經驗”,總結了這部規定的意義所在。

  2008年,中國突發事件較多,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也加強了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的製度建設。

  “5·12”四川省汶川特大地震後,國務院於2008年6月9日頒布了《汶川地震災後恢複重建條例》;河北“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於2008年10月9日頒布了《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汶川地震災後恢複重建條例》確立了災後恢複重建的基本原則,恢複重建的領導、組織和協調機構,恢複重建的資金渠道,並對恢複重建的各個環節,如過渡性安置、調查評估、恢複重建規劃、監督管理等,作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對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法律責任、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生鮮乳收購,特別是如何保障嬰幼兒奶粉質量安全作出了明確規定,為今後加大對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的處罰力度,加重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保證乳品質量安全,更好地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製度保障。

  新律師法在加強對律師權利保護的同時,對律師權利進行了擴展,對於刑事辯護而言,無疑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2008年發生的群體性事件規模之大、影響之廣,也是前所未有

  2008年是改革開放30周年。改革開放以來的30年,也是中國刑事法治不斷發展的30年。

  2008年6月1日,修訂後的律師法開始實施,同時標誌著爭議了十多年的律師法修改告一段落。

  新律師法針對實踐中的問題,尤其是會見難、閱卷難和調查取證難問題,在加強對律師權利保護的同時,對律師權利進行了擴展。“藍皮書”稱,這對於刑事辯護而言,無疑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據了解,在實踐中,執業律師對刑事辯護望而卻步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在法庭上的發言或辯護意見而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屢有發生。

  來自權威機關的統計表明,1995年至2002年期間,全國有200多位刑辯律師在履行律師職責時被捕。針對這一情況,新律師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了辯護律師法庭言論豁免權,即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但是,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在新律師法生效之前,作為收回死刑複核權這一決策的延續,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於2008年5月21日聯合頒布了《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幹規定》,強調了對死刑案件中辯護律師的權利保護問題。

  實踐表明,收回死刑複核權在限製死刑方麵已經初見成效。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自2007年收回死刑複核權以來,因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等原因不核準的案件占複核終結死刑案件的15%左右,而且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數,首次高於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人數。

  雖然2008年一係列刑事立法舉措,對於保護律師權利、提高刑事辯護的質量具有重要意義,但是,據“藍皮書”披露,從實踐情況看,律師的會見權等相關權利,仍然需要一些配套措施。

  比如,與新律師法相比較,刑事訴訟法在諸如會見、閱卷等方麵的規定並不一致。盡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曾明確指出“應按照新律師法的規定執行”,但執法機關卻認為,“律師法雖然修訂了,但司法機關執行的刑事訴訟法並沒有修訂,我們隻能執行刑事訴訟法。況且,目前相關部門也沒有頒布律師法的實施細則”。

  2008年的另一個重大刑事法治問題是群體性事件。

  在闡述這個問題時,“藍皮書”是這樣表述的:“群體性事件由來已久,但2008年發生的群體性事件規模之大、影響之廣是前所未有的。”

  2008年,陝西省府穀縣、雲南省孟連縣、廣東省深圳市、甘肅省隴南市等地,接連發生群眾與警方的衝突事件。之所以造成如此嚴重的後果,“藍皮書”認為,是因為在處理群體性事件方麵,一些地方政府的思維慣性是:一旦群體性事件發生,一定存在“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在推波助瀾,因此采取的傳統方式往往是動用各種力量,尤其是公安民警,進行堵、壓、瞞。

  “藍皮書”對處理好群體性事件的思路是:需要新的思維。

  “藍皮書 ”認為,群體性事件的產生原因是多元的,如社會貧富差距拉大,社會心理及社會輿論對分配不公、不正當致富表現出的強烈不滿,普通民眾經濟利益和民主權利受到侵犯,個人無法找到協商機製和利益維護機製,社會管理方式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民主意識不相適應,等等。其中,“地方政府與民奪利” 被認為是“罪魁禍首”,即一些地方政府片麵強調經濟發展,忽略了應有的服務職能。

  在2008年的“全國土地執法百日行動”中,全國查出“以租代征”、開發區擅自設區擴區、未批先用三類違規違法案件3萬多件,涉及土地330多萬畝。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調研發現,農村土地糾紛已取代稅費爭議成為了目前農民維權活動的焦點,是當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首要問題。

  “藍皮書”稱,在2008年末發生的幾次群體性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有關部門把群眾利益放在了第一位,對話與協商、信息公開與權益保護取代了傳統的堵、壓、瞞,這表明相關部門處置理念正在發生轉變。

  比如,在2008年11月發生的重慶出租車罷運事件中,事件發生3天後,重慶市市委書記薄熙來邀請重慶出租車司機和市民代表進行交流、座談,聽取了出租車行業的訴求和市民代表的意見。

  針對地方政府動輒把公安推上第一線,使用警力處理群體性事件的現象,公安部門也在改變處置方式,如:必須講究政策、講究策略、講究方法,堅持“三個慎用 ”(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強製措施),堅決防止因用警不當、定位不準、處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堅決防止發生流血傷亡事件。同時,完善新聞發布製度,健全突發事件輿論引導機製,爭取在第一時間發布權威信息,公布事實真相,堅持用事實說話、用數字說話,以正視聽,消除不實傳聞。

  此外,有關部門正在努力將上述思維貫徹到製度層麵。中央紀委、監察部等部門分別於2008年6月30日、7月4日頒布了《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與《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藍皮書”認為,這體現出了通過加大領導責任預防群體性事件,並建立起對話協商解決群體性事件機製的精神與意圖。

  2008年稅收法治在改革開放中前行,稅收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都有所提高,稅收改革繼續深化,納稅人權利保護有所增強

  在社科院相關的權威觀察分析中,2008年稅收立法與執法均有所加強,主要表現為六個方麵:稅收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均有所提高;稅製改革繼續深化;稅收宏觀調控職能進一步加強;納稅人權利保護有所增強;稅法宣傳教育創新思路;稅收在節能環保方麵作用加強。

  來自財政部公布的權威數據統計顯示,2008年全國稅收總收入完成54219.62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8.8%。財政部分析指出,流轉稅、所得稅仍為2008年中國稅收主要增收稅種。

  “藍皮書”介紹,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頒布於2007年3月,同步實施的還有國務院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被視為體現了所得稅政策的連續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連同第五次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增值稅、耕地占用稅等稅收暫行條例修訂、成品油價稅費改革方案公布、對汶川地震災區實施稅收減免,凡此種種顯示出稅收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均有所提高,稅製改革繼續深化,稅收宏觀調控職能進一步加強。

  2008年1月1日,國務院頒布修訂後的《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施行。隨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頒布了《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著眼於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推進,耕地保護的形勢越來越嚴峻,修訂後的《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明確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公平內外資企業稅負,從嚴規定了減免稅項目,同時考慮到國家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明確了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

  2008年下半年,國際油價開始猛跌,國務院決定利用此時機加快推進燃油稅費改革。12月18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實施成品油價格與稅費改革的通知》,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成品油稅費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價外征收的公路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公路運輸管理費、公路客貨運附加費、水路運輸管理費、水運客貨運附加費等六項收費,逐步有序取消政府還貸二級公路收費。“藍皮書”相關評價為,這一措施進一步完善了成品油價格形成機製,理順了成品油價格,對於規範政府收費行為,公平社會負擔,促進節能減排和結構調整有著深遠意義。

  2008年2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此次調整實際上是對2006年4月出台的消費稅政策的延續,當時考慮到國際市場原油和成品油價格上漲較快,雖然將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納入征稅範圍,但實行減稅優惠,按應納稅額的30%繳納消費稅。此次將石腦油等四類成品油從享受減稅政策調整為按規定全額征收消費稅,旨在進一步促進生產企業節約資源,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為了抑製大排量汽車的生產和消費,鼓勵小排量汽車的生產和消費,促進國家節能減排工作目標的實現,2008年8月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調整乘用車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同月11日向海關總署發出《關於調整部分乘用車進口環節消費稅的通知》,決定從2008年9月1日起對部分乘用車消費稅以及進口環節消費稅進行調整。

  2008 年,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並改為單邊征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對儲蓄存款利息、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利息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此次稅收政策調整主要針對國內房地產業交易萎縮的現狀,同時體現民生政策導向,有利於減輕個人住房交易的稅收負擔,支持居民購買普通住房……

  “藍皮書”稱,在2008年法治狀況取得較大進展的基礎上,2009年,中國必將立足科學發展,進一步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這一展望對中國來說是個好的信息,也更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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