練乙錚:曾鈺成談「六四」 胡錦濤論「人權」
2009年2月25日
曾鈺成先生昨日在樹仁大學談及「六.四」,認為當年中共下令彈壓學生群眾肯定是錯誤;如此秉公直說,難能可貴,足見曾先生還是一個良心未泯的左派知識分子,情懷與民建聯前主席馬力在同一事上的涼薄有分別。不過,曾先生承認,多年來一直未把自己的這點看法向中央表白,反而是對「六.四」整件事作了「自我深刻反省」,此點令人費解,亦教筆者失望。筆者認為,黨的領導犯錯,下級應向上麵提意見,讓領導好好反省,方為正道,故曾先生在此事上難言盡責。「六.四」事件中,學生行使《憲法》賦予的行動和言論自由,縱或「非法集會」,但非罪大惡極,卻因為中央軍委一道命令,大批慘死在坦克履帶和迫擊砲彈之下,失去生存權。按中國自己的官方標準看,黨那樣做,最嚴重違反人權。大家記得,去年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發表六十周年,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胡錦濤十二月十二日說:「我們一如既往地,既尊重人權普遍性原則,又從基本國情出發,切實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放在保障人權的首要位置……。」據此,「六.四」當日,鄧小平、李鵬、楊尚昆等人所犯罪行,著實不輕,但如果曾先生沒提意見,恐怕全黨全國也沒有人提的了。閒話休提……
昨文談中國人權,未及介紹官方人權觀念沿革。有關這方麵的研究,筆者首推二○○二年日本新潟大學法學部甘超英教授寫的〈中國官方人權發展二十年〉。文章指出,中共在八十年代以前,對人權觀念完全反感,敵意很強,踏入九十年代,才開始比較正視人權觀念和中國的人權問題。九九年,江澤民在英國劍橋大學演說,初步承認「人權」帶有普世意義,並承諾保護人權和自由,但認為中國現階段應首重人權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然後才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加強對公民其他個人權利的保障。這個講法,由胡錦濤全麵繼承。
江和胡的提法,有好幾點值得注意,今天筆者隻談一點:承認人權包含普遍意義或普世價值。有論者指出,胡在此點上用的字眼是「尊重」人權普遍性原則而已,不是「承認」,但大家似乎不必太計較字眼;政府在行為上「尊重」,已然足夠,口頭上「承認」與否,非最重要。(倒是海內外一些風派學者文人,一聽「人權」或「普世價值」等「西方話語」便火冒千丈,無半點「尊重」,大概是學了林彪不讀書不看報的壞習慣,不知中央最新立場,故跟風未夠緊。)其實,如果大家翻翻《世界人權宣言》,當可發覺文件包含的價值觀念,沒有那點是我們中國人不可由衷接受的,其中有些還特別來得親切,如第一條的正式中文寫法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如此寫法,背後有故事。一九四六年,代表中華民國出席聯合國創辦會議的代表是張彭春先生,他也是後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副主席,全程參與《宣言》起草工作。(註1) 在起草過程中,他經常扮演「和事佬」角色,調停不同國家代表之間的爭端,並盡力嘗試在草案中加入儒家思想。他說:「宣言應該反映托馬斯.阿奎納(St Thomas Aquinas)的思想,也應該反映孔子的思想」,提議把儒家思想中的「仁」字,翻 成 conscience(良知、良心),放到宣言中去;此議為各國代表認可,遂有上述條文中的「良心」一詞。又,起草時此條英文文本有 "Human nature is endowed with"幾個字,但一些第三世界國家認為 "human nature"一詞的西方宗教色彩太強,張彭春提議刪去,亦為各國接受。還有,當時西方代表多數主張以「公約」方式提出草案,通過之後具法律約束力,但很多其他國家不同意,張便提出「先宣言、後公約」的辦法,亦獲各國接納。《宣言》於四八年正式通過;成為《公約》,則是一九六六年的事。可見,包含在聯合國正式文件中的人權觀念,並非西方國家專利,其產生過程亦非由西方壟斷,文本亦非純是「西方話語」。(註2)
胡錦濤和江澤民有關人權提法中的階段觀念,即以生存權和發展權為先、其他個人權利為次的想法,理論上筆者無大意見,問題是《憲法》上規定了的「其他權利」,如何可有效保障、逐步落實。在這個實踐問題上,可議(甚或可非議)之處甚多,例如在「公民維權官司可否援引憲法」這個關鍵上,中國司法係統出現大反覆,殊為不幸。篇幅關係,此點容後再述。
註:1.張彭春是哥倫比亞大學教育學博士,曾在私立南開大學及西南聯大任教,其兄張伯苓是南開大學創辦人; 2.見○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南方周末》文章〈張彭春和《世界人權宣言》〉,作者盧建平,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研究院常務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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