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 揭開官員跨國家庭暗箱:為貪官提供外逃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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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 揭開官員跨國家庭暗箱:為貪官提供外逃捷徑

2009年01月19日
《瞭望》新聞周刊


  官員“跨國家庭”的存在,不但為部分貪官提供了外逃的捷徑,也使我國政治、經濟、軍事安全等處於不利狀態,有損國家和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

  文/《瞭望》新聞周刊記者李鬆

  中紀委十七屆三次全會於1月12日至14日在京舉行,會議公報指出,“落實領導幹部配偶和子女從業、投資入股、到國(境)外定居等規定和有關事項報告登記製度。”

  這一規定,以強調申報官員婚姻家庭涉及情況為出發點,顯然與以往落馬高官生活作風敗壞、配偶子女助紂為虐,以及部分貪官利用配偶子女擁有外國籍或綠卡等便利條件外逃等有直接聯係。

  《瞭望》新聞周刊記者調查發現,盡管我國現行法律對官員國籍有嚴格規定,但對官員配偶子女,卻仍缺乏明晰的可操作性規定。因此,近年來我國部分官員雖身居要職,但其配偶子女卻移居海外,獲得他國國籍或綠卡,成了人們所稱的“跨國家庭”。

  目前值得警覺的一個問題是,部分貪官鑽法律空子,暗渡陳倉,利用配偶子女申請綠卡與入外國籍,將巨額國有資產非法轉移出境,自己則暫時留在國內繼續做官,一旦東窗事發,便迅速抽身外逃。

  “國家在加大反腐敗力度時,對那些配偶子女都移居國外的官員,需進行更嚴格的管理”,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認為,“官員‘跨國家庭’的存在,不但為部分貪官提供了外逃的捷徑,給我國經濟造成巨大損失,也使我國政治、經濟、軍事安全處於不利狀態,有損國家和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應引起廣泛而高度的重視。”

  官員“跨國家庭”的腐敗範本

  實際上,我國官員的“跨國家庭”情況,多數是以官員犯罪案發的方式揭開深層內幕——

  2007年6月28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判處陝西省政協原副主席龐家鈺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而龐家鈺的妻兒,早在他2002年權勢如日中天時,就已悄然移民加拿大了。

  這樣的“跨國家庭”腐敗案,並非個案。2006年6月,涉案金額高達億元的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長周金夥,在被中紀委“雙規”前逃往美國。據報道,周金夥之妻陳淑貞在案發前早已移居美國,並擁有綠卡,為他外逃留下了後路。

  2005年1月,中國銀行黑龍江河鬆街支行原行長高山潛逃加拿大。他在職時將10億元人民幣分批轉移出境,還拿公款十幾次“出國考察”,安置妻子移民及為自己潛逃“踩點”。在妻子成功移民加拿大後,他把大量的資金轉移到境外多個私人賬戶上去,然後宣布和妻子離婚。高山成功移民加拿大後,卻聲稱自己身無分文,靠前妻“救濟”。

  近年來,我國貪官外逃現象令人觸目驚心。2004年,商務部發布的一份調查報告顯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外逃官員數量約為4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億美元。但多位受訪專家認為,從現在看,這僅是一個保守的估計。

  這些外逃官員有一個明顯特征——絕大多數都是先把配偶子女以經商、留學等名義送往國外,獲得外國國籍或綠卡後,裏應外合把資產轉移國外,最後自己來個“裸奔”。

  據知情人透露,目前有一些國際服務機構,就專門為這樣一些官員服務——通過提供為貪官子女留學和配偶定居服務,為官員轉移財產,從中獲取巨額利潤。

  撼動公眾對官員的信賴基礎

  在全球化的當今,公眾對普通公民因經商、置業、求學等原因獲取綠卡或轉換國籍,早已習以為常。但本刊記者調查發現,對官員配偶子女申請綠卡與秘密入外國籍,公眾卻始終有著無限的想象和猜測。

  “官員尤其是中高級官員配偶子女擁有外國國籍或綠卡,有違政治倫理”,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對本刊記者說,“對社會公眾來說,官員特別是身居要職的高層官員,其作為公民個體的角色已被大大弱化,在絕大多數場合,官員就是政府的代表,其一言一行直接關係政府的形象。官員應代表人民群眾的利益,做到忠誠、廉潔、奉公、守法,已成為社會公眾對官員的基本要求,加之中國重視家庭的傳統觀念及落馬官員的先例,一旦官員將家庭成員‘轉移’國外,其與人民同在、與國家患難與共的正麵形象將遭到質疑,人民群眾有理由懷疑其忠誠和廉潔,甚至懷疑其隨時可能‘腳底抹油’開溜。”

  在采訪中,不少受訪者擔憂,這樣“留後路”的官員會對國家的政治、經濟和國防造成一定威脅——除可能轉移鯨吞的國家財富外,他們中的某些人還掌握著國家的經濟或國防情報,其一旦逃到海外,往往會成為敵對勢力策反的對象。

  “官員若不忠於自己的國家,這是極其嚴重的問題”,李成言教授認為,“身居要職的一些官員,配偶子女卻擁有外國國籍或綠卡。這會令人們對這樣的官員,在國家危難時是否會挺身而出報效國家、服務人民心存疑慮。”

  “某些領導幹部,在台上高談闊論愛國,但其配偶子女卻擁有外國籍或綠卡”,北京宣武區誠實胡同的一位姓張的市民認為,“這樣的官員腳踏兩條船,身穿‘救生衣’,隨時準備棄船而逃,老百姓有權質疑他們是否真的愛國。”

  “不能由官員的配偶子女擁有外國籍或綠卡,就簡單判定此人是貪官或對國家不忠誠,但起碼很難讓普通老百姓相信他們對祖國懷有深厚的感情和堅定的政治信念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龔維斌教授告訴本刊記者,“這樣的官員一旦腐化變質,國外的家庭自然成為其隱蔽所和避風港,給反腐敗工作帶來極大挑戰。同時,由於跨國家庭的存在,在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決策時,這些官員的立場容易偏移,給國家利益造成損失。”

 源自法規、製度上的“軟肋”

  據本刊記者了解,官員“跨國家庭”存在的問題,已引起中央的重視,並陸續出台過一些相關規定加以防範。

  2003年8月初,中央下發了《關於黨政機關、司法公安部門人員出境、出國通行證、護照管理措施》的通知,要求一些縣處級以上幹部的出境通行證、出國護照,交由上級組織部門統一管理。

  2006年9月,中央頒布《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對官員申報事宜進行了規定,要求黨員幹部報告9類個人事項,其中就有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情況等。

  2007年1月8日,中紀委十六屆七次全會部署反腐敗鬥爭後,中央首次大規模對副處級以上官員進行婚姻及家庭涉外情況普查。調查內容包括官員本人、配偶、子女三個層麵。

  不少地方也紛紛完善官員個人情況報告製度,包括北京市、廣東省、吉林省及全國司法係統等均表示將按規監督官員及其配偶、子女的情況。

  但這些措施的效果卻仍受局限,原因如對報告內容一律規定保密及在公開時對公開範圍的限製性規定,導致社會公眾的知情權難以實現,不利於公眾、媒體的監督。

  我國現行法律對官員國籍有嚴格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務員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但在官員配偶子女出國移居或入外籍方麵,我國法律並沒有限製性規定”,杜立元律師介紹,“根據國籍法規定,除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外,法律並不禁止定居國外的我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因此,隻要官員配偶子女順利出國並定居,就可以取得外國國籍。在官員的涉外婚姻方麵,我國婚姻法也未提及。 1983年,在民政部關於《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中明確規定,不準現役軍人、外交人員、公安人員、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重大機密人員同外國人結婚。但除“掌握重大機密人員不準同外國人結婚”被1984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涉外婚姻幾個問題的請示的通知》保留外,上述其他規定已被2003年8月8日第387號國務院令公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廢止,而新的條例並沒有提及官員的涉外婚姻問題。”

  對如何界定“掌握重大機密人員”,及其婚後配偶再取得外籍是否允許等問題,公眾則大都不知情。

  能否突破體製內監督

  “最好的管理就是透明,解決官員腐敗問題的根本辦法,在於要有充分的透明”,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認為,應在全國性、本部門、本地區的互聯網上和其他大眾媒體上將官員的申報情況公布,讓公眾進行實時監督。

  “對官員的直係親屬實施嚴格的移民監管,登記備案。當然這並不是說官員的妻兒就無權出國,隻是在移民問題上,中高層官員配偶子女應經過比普通移民更嚴苛的審查機製——對待普通公民,堅持‘疑罪從無’原則是本分,而在針對官員是否腐敗的問題上,紀檢部門則須抱以相應的‘疑罪從有’態度”,政協北京市十屆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曾廣宇建議,“在國家要害部門任職的官員,凡配偶子女加入外國籍或持綠卡的,應自動辭職。辭職後,也不得從事涉及國家機密的工作,可擔任較低職務或無職務的不涉及國家機密的工作。”

  “對於官員的配偶和子女出國要嚴格管理,從嚴審批。對於拒不執行製度和違反規定的要追究其行政甚至法律責任。要改革和完善現行的領導幹部配偶和子女在國外學習和工作的管理製度”,龔維斌教授認為,“官員要定期向組織部門報告配偶和子女出國的原因、經費來源、居留時間、地點、工作學習狀況等。駐外使領館也要加強對官員配偶和子女在國外學習工作和生活狀況的了解。這既是保護國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保護幹部的需要。”

  “作為政府官員,當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發生衝突時,放棄一部分個人隱私,以確保公眾利益得以保護,是當今世界大部分國家通行的原則”,杜立元律師建議,“應嚴格控製官員及其配偶子女出國(境)審批,特別是官員因私出國(境)的審批,並通過互聯網、報刊等媒體將官員的涉外情況予以公開。同時,清理出國中介服務市場,嚴厲查處為貪官海外安家、轉移資產、出逃提供一係列服務的非法組織。還須加強國際反腐合作,徹底堵死其通過配偶子女向國外轉移‘黑金’之路。”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師俞飛看來,這一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蹴而就,他建議,“可選擇如金融、政法、國防等關係到國家重大利益的部門先試點,建立分級公示製度。如規定處級以上的官員須公布此類信息,公示的對象,可以先黨內,後黨外;公示的主體,可以先高層,後中低層,逐步推行。此外,還可根據官員退休前的職位規定,在退休後數年內不得取得外國居留權。”
編輯:龍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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