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長期就(200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37號勞動爭議錯案持續申訴控告。2026年3月12日,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案涉民事監督申請超過法定兩年期限,作出不予受理決定。2026年4月2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本人訴求不屬於督察部門受理範圍、無權作出實質性回複為由推諉處置,回避案件枉法裁判、司法不作為等核心問題。本案之所以超出所謂法定時效,完全是相關單位長期消極履職、拖延不作為造成。兩級司法機關刻意以程序門檻規避實體審查,刻意掩蓋案件錯判事實,導致本人合法維權二十餘年無路可走。
【實名控告】廣東省司法機關:官商勾結漠視勞工權益,陳年舊案借時效惡意推諉,誰來追責?
控告人: 何大才(曾用名:馮少波),聯係電話:13031159592(微信同號),電子郵件:he.dacai@hotmail.com。
事件涉訴: (2002)南法民初字第512號、(200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37號、(2003)粵高法審監民申354號
控告對象: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佛山市人民檢察院、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 案件核心事實:我無過錯,企業違法,法律卻被用來打壓工人
我當年應聘入職佛山廣大塑料五金廠擔任注塑師傅,核心職責是解決生產技術難題、培訓新員工。工作中,我全力配合廠方安排,曾多次勸導本車間工人配合加班至晚間22:30,本人每日工作時長累計達14小時,全勤盡責,無任何工作過錯。
然而,涉事工廠存在嚴重違法用工行為:
1. 強迫加班與惡意追責:工廠在我中午無休息、每日工作12小時以上的基礎上,仍強迫我加班至淩晨24點。我按合理節奏在22:30下班,反倒遭到工廠處罰。
2. 惡意拖欠工資:工廠公然答辯稱“按月支付工資,不存在加班工資”,以此逃避法定支付義務。
查明上述事實後,司法機關卻無視證據,將工廠違約責任強加於我,這不僅是偏袒違法企業,更是公然指鹿為馬!
二、 司法機關嚴重違法違紀事實
1. 枉法裁判,主體混淆、指鹿為馬
(2002)南法民初字第512號判決,出現原被告主體混淆的基礎性致命錯誤。
(200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37號判決,在工廠強迫勞動、拖欠薪資的鐵證麵前,違法將企業違法行為認定為“影響工廠經營行為”,公然顛倒黑白。
2. 行政不作為、濫作為,拒不履行監管職責
我與工廠簽訂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滿後核心條款(報酬、工作內容)仍為空白,屬違法無效合同。依據《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司法機關應監管補正,卻荒唐地認定“工資升至1200元/月”,拒不履行法定職責,肆意踐踏法律尊嚴。
3. 程序違法,草率駁回再審
(2003)粵高法審監民申354號駁回裁定,未依法開庭審理,僅憑“未提供充分根據和理由”這一強盜邏輯,無理駁回我的再審申請,徹底堵死司法救濟之門。
三、 現代版“踢皮球”:借時效惡意推諉,致使維權無路
二十餘年來,我從未停止申訴。然而,相關司法機關和檢察機關卻采取冷處理、封鎖手段:
1. 佛山市人民檢察院(2026.3.12回複):以“超過兩年受理期限”為由不予受理。但這一時效過期,完全是被控告人長期消極對待、拒不糾錯造成的!
2.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6.4.23回複):以“不屬督察部門受理範圍”為由實質性回複。明知是業務部門問題,卻拒不啟動內部監督,拿“時效”和“職權邊界”當擋箭牌,推諉責任!
四、 控告訴求
1. 懇請上級紀檢、政法監督機關立案徹查,追究相關司法人員枉法裁判、官商勾結的法律責任。
2. 撤銷上述三份違法裁判文書,啟動再審程序,糾正冤假錯案。
3. 責令涉事工廠支付拖欠工資與賠償金,維護作為一名普通勞動者的基本尊嚴。
4. 嚴查司法機關以時效為借口扼殺合法訴求的黑箱操作,還法律以公道,還舉報人以清白!
控告人:何大才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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