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曾祖母在48年山東土改時自殺,帶著她的兒媳兩個人跳井了。後來六十年代我爺爺47歲自殺,是那個年代受迫害,他們兄弟三人都是差不多處境,兩個弟弟也差不多同一個時期自殺未遂。一個家庭裏自殺的有5個,其中3個成功,兩個未遂,我覺得主要是親人之間的相互影響。“烈”是一種價值觀。曾祖母婆媳二人為什麽死,因為鄰村發生了把地主老婆分給窮人的事情。實際上她們兩個人並沒有遇到,隻是財產沒了,但是她們覺得被分給別的男人的“可能性”是不可承受的風險,驕傲的心靈無法接受,就跳了自己家院子裏的井。這樣做就是覺得死和受辱比起來還是死要好一點。後來到了爺爺身上是一樣的,他甚至都還在位,有權,隻是被遊街批鬥了。自己母親的行為讓他覺得這樣還不如死。他在另一個省任職的雙胞胎弟弟在差不多時間蹈海,另一個弟弟跳樓。說起來,那個時代境遇比他們糟糕的人有的是呢。
比較之下,是這些人的孩子沒有一個自殺的。而這些孩子可長期遭罪了。有的人被送養,有好幾個不能上學了,十幾歲去工廠幹重體力工。不是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