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誰膽子那麽大 深圳羅湖的暴力強拆“龍尾”

街道辦、區政府國企、參股央企聯手布局共同實施暴力拆遷,信息公開製度形同虛設

街道辦、區政府國企、參股央企聯手布局共同推進

以欺詐式手法逐步升級實施暴力拆遷

法定信息公開製度遭遇他們公然戲謔

——透視新四軍老英雄家人遭暴力強拆幕後真相,

也帶給我們太多的反思

“合法、合規、公平、公正、公開”

才是地方政府選擇的政治站位

        2024年6月11日,一篇《深圳驚現新四軍老英雄91歲遺孀流落翠竹街道》震驚全網……新四軍老英雄91歲遺孀駱少芳奶奶因為遭遇暴力拆遷而流落翠竹街頭……正讀高三的曾孫女小楊也在高考前夜被人綁架而淪為恐嚇家人放棄投訴的人質……

    孑然一身的駱奶奶與她受傷臥床的曾孫女

    孑然一身的駱奶奶與她受傷臥床的曾孫女

       日前,有媒體從業者近距離采訪了駱奶奶的女兒惠麗娜以及羅駱奶奶一家的訴訟代理人——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的王利南律師。通過他們提供的信息,才得以全方位透視這一起暴力強拆事件的幕後真相。

     一、被推諉、被忽悠、被拒收

     法定的信息公開製度在法治示範區遭遇公然戲謔和拒收,他們到底是在怕什麽,還是說到底他們是什麽也都不怕。

     二、政府街道辦、地方國企、央企參股企業

     三方聯手推動欺詐式暴力拆遷,致使91歲新四軍老戰士遺孀流落街頭……而她的曾孫女,這個高三女孩還在高考前夜被破門而入者綁架做人質以恐嚇她四處投訴的祖母,誰才是更“黑”的黑手?

     三、維護法治?整備土地?還是為了壟斷利益?

     到底是政府主導城市更新?還是濫用公權力透支政府信用強迫交易?羅湖區政府的政治站位究竟在哪裏?

      一、律師代理申請信息公開竟然被推諉、被忽悠、被拒收、被戲虐,他們就不需要履行信息公開職責?

     ——業主憤而複議,進而興訟,成為中國大陸第一宗基於政府拒絕簽收信息公開申請書而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

      ——法定的信息公開製度在法治示範區遭遇公然戲謔,他們到底是怕什麽,還是說到底了他們其實什麽也都不怕。

      根據惠麗娜等業主以及他們的委托代理王利南律師的介紹,筆者大概理解了這一起拆遷糾紛的複雜的背景框架:

      這是一個包括有八個片區、上千戶居民房屋的大拆大建的所謂“深圳市重點民生工程”“城市更新項目”,但是在其中的任何小區卻也都沒有針對於該城市更新項目召開過任何一次業主大會。因此其推進過程也可謂是內幕重重,波瀾詭秘。

       為此,2023年12月19日惠麗娜等四名業主委托王利南律師向翠竹街道辦以及羅湖區土地整備與城市更新局寄出了包括四項信息公開請求在內的信息公開申請書。12月20日兩單位均簽收了該申請書。

     1、律師申請信息公開遭到推拖和推諉:

     2024年元月16日與元月17日,王利南律師分別收到了來自於羅湖區土地整備與城市更新局以及羅湖區翠竹街道辦回函,均稱“你們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可能涉及第三方的合法權益”所以要等第三方的答複;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已經超出了20天答複期的規定,已經構成逾期和遲延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的行政違法。而且逾期近一周時間後提出了還要等“第三方的答複”這個借口,無疑這是對於將要給出的具體答複的期限進行了進一步推拖。

      2、律師申請信息公開遭到拒收:

      看到翠竹街道辦以及羅湖區城市更新局敷衍塞則的態度,2024年1月22日,惠莉娜等六名業主再次委托王利南律師以同樣的地址和EMS郵寄方式提交了包括了八項信息公開申請內容在內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信息公開請求內容則比較前次請求內容多增加了四項請求,但是到了2024年1月25日,竟然同時遭到了兩單位的拒收和退回。惠麗娜等業主均認為,基於同樣郵寄地址和EMS快遞方式以及同樣的收、寄件人情況下,2023年12月20日兩家單位已經簽收了第一份信息公開申請書,2024年1月25日兩家單位卻同時將律師寄出的信息公開申請EMS快遞予以拒收並作退回處理,表明了兩家單位以及羅湖區政府層麵完全無視將履行信息公開行為應該作為自己的一項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於是以實際行動表明了自己不願意履行以及拒絕履行該項信息公開法律職責的主觀意願,故此才向羅湖區政府的上級單位深圳市政府提出複議申請及控告。並在遭到深圳市政府拒絕後直接以深圳市政府為被告提起了基於羅湖區拒收信息公開申請的行政訴訟。

     3、律師申請信息公開遭到文字遊戲戲謔:

     在王利南律師交寄的第一份信息公開申請的第一項,就代表惠麗娜等業主提出:申請人申請羅湖區翠竹街道辦事處公開其在《關於深圳市人民醫院周邊片區城市更新單元西片區子項目確認實施主體的公示》之中的第①到第⑥項(土地片區,實際是指8個地塊片區但是有大量居民人口的6個小區)相關權利人向被申請人翠竹街道辦表達城市更新意願的全部原始檔案。並且在該申請書的第六頁以及第七、八頁的對於前述概括性陳述進行了展開說明。讀過小學的人也都知道這是一種概括性表達,不是指第①到第⑥項……檔案之中的某一項,而是包括全部的第①到第⑥項……檔案內容。

       但是等到了2月2日,王律師終於等到了羅湖區翠竹街道辦事處關於第一份信息公開申請的回函,翠竹辦事處又以一種完全敷衍的玩弄文字遊戲姿態的進行了象征性的回複,稱“經核查,《關於深圳市人民醫院周邊片區城市更新單元西片區子項目確認實施主體的公示》的公示文件中無‘第①項至第⑥項相關權利人向我辦表達城市更新意願’”的相關內容;這種搪塞態度實際也正是代表了羅湖區政府對於相關本案信息公開申請以及民眾知情權所秉持的一種輕慢態度。

        一些法律人士指出,信息公開製度自從2008年起開始施行,其作為我國政務公開和法治政府建設的一項最基本的政府製度,是指行政機關凡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都應該麵向大眾和利害關係人,本著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並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盡可能向社會大眾公開。這也是各級政府最基礎的法定職責。現在作為法治示範區的羅湖區政府相關部門竟然直接拒絕簽收律師發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其直接嘲弄律師拒絕信息公開的語氣與態度,表明了他們自己完全拒絕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的傲慢專橫,完全是一群法盲的做法,也難怪他們會直接做出暴力強拆行為……

      二、政府街道辦、地方國企、央企參股企業

      三方聯手推動欺詐式暴力拆遷,致使91歲新四軍老戰士遺孀流落街頭,她的曾孫女一個高三女生還在高考前夜被破門而入綁架淪為人質以恐嚇家屬,誰才是更“黑”的黑手?

     “新四軍戰士在深房屋遭暴力強拆   

       全家人均遭到拆遷隊軟禁或跟蹤

        正讀高三17歲曾孫女被綁架受傷

       隻剩下91歲駱奶奶孤身流落街頭”

      1、要問究竟是那些機構、組織、人員實施了這次暴力強拆行為?地方政府、國企、甚至於央企中建六局掛帥的“國字軍”竟然成為這一起暴力強拆的主力軍。

       因為無法向當地有關部門核實準確的信息資料,但是僅僅按照業主惠麗娜等人給的相關資料證據以及相關政府網站資料信息,亦可以窺知這場暴力拆遷所涉及到“主體”關係情況:

      依據翠竹街道辦在網絡公開的紅頭文件,羅湖區政府實際在四年前就指定了其全資控股的深圳市羅湖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是該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機構——見2020年7月6日文章標題《羅湖翠竹一深圳市人民醫院周邊片區城市更新,簽約率已超98%》。(網頁鏈接https://m.163.com/dy/article_cambrian/GE7FEUUC0535HXVK.html),此後並由羅湖區土地整備與城市更新局按照程序在2023年10月份出麵認定,深圳市羅湖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是涉及到六個居民區的該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

        在推進這個項目裏,翠竹街道辦可以說是以“政府主導”的名義高調介入,並在政企不分、黨政不分等路徑上與深圳市羅湖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進行了深度捆綁。而包括羅湖區土地整備與城市更新局甚至羅湖區建設主管單位則是在相關手續上做了策應和相應配合工作。

        可以推測的是,深圳市羅湖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應該是就此項目與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相關施工合同,由此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成為了該項目的施工單位。網查該中建大康在全國多地如上海、煙台、成都、海南、貴州等等地區都成立有分公司,儼然就有著集團公司的氣象了。而且著名央企中建六局豁然還在其中占有13.5%的股份,而民營的深圳市天鼎恒投資有限公司則是控股86.5%。如此,該城市更新項目似乎也就織就了一張地方政府、地方國企,央企參股混合製企業共同打造的強勢利益集團。這也就任誰也想不到,能夠擺出“釘板陣”、“陷阱陣”、“斷網絡、斷監控、斷通信”信息戰、“監控偷窺戰”、“紅頭文件斷水電”、“斷煤氣管道”甚至公開排出四十四抔臭大糞的“屎尿陣”以及兩三噸汽油布局“油氣爆燃戰術”大法等古今最陰損“陣法陣容”欺負老百姓以及直接上演暴力強拆的竟然就是這樣一隊地方政府、國企、甚至於央企中建六局掛帥的“國字軍”主力。

        2、暴力強拆的“國字軍”在高考前夜綁架打傷高三女孩,直至看到小女孩昏迷不醒,才忽然做鳥獸散。

         而根據惠麗娜等業主提供的拆遷告示等相關材料分析,也可以初步認定這分明就是多家機構聯手設計並合力上演的一場欺詐式暴力拆遷。

       根據《宏法在線》2024年6月11日刊載的相關網文《深圳驚現新四軍老英雄91歲遺孀流落翠竹街道》報道,“6月5日晚上8點開始,翠竹街道辦、深圳市羅湖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就雇請黑社會組織對他們居住的第八棟樓宇實施了一起有計劃有組織的暴力強拆行為,致使得抗戰英雄新四軍老戰士惠明耀遺孀駱奶奶被迫流落街頭,而駱奶奶的重孫女,年僅十七歲的高三女學生小楊也遭到綁架和拘禁……當晚,多達數十人的黑社會成員來到了八棟進行突然的圍堵封門,然後開始強行用大錘和鉤機強行破壞了了八棟幾個單元的上下樓梯……八棟家屬樓現場的黑社會人員以及拆遷工人卻在繼續施工暴力拆遷,所有參與的打手在這黑漆漆的夜裏也都全副武裝捂著大口罩,甚至還有人頂著鋼盔或頭套,還都將幾十個強光手電筒直射現場幾個業主和路人……”而在《宏法在線》2024年6月30日刊載的網文《深圳多部門聯合接訪十天了還沒有“然後” 法治示範區翠竹街道辦竟堆出兩噸“汽油”》披露,6月26日下午在同一批拆遷項目涉及到另外一個拆遷現場裏,業主和派出所則是扒出了這些疑似“強拆者”團隊的特殊身份——“這些或著裝為“城管執法隊—綜合執法巡查”製服的所謂自稱‘安保人員’或“保安人員”就報出了“正陽(根據發音推測)物業管理處”、“羅湖區保安公司”等多個單位,甚至於隨時可以出示“羅保護衛八部 物業巡查—物業崗”“深圳市人民醫院周邊片區政府主導城市更新項目現場指揮部”等等證件。也再次昭示了強拆者的來頭非凡以及新四軍老戰士房屋被暴力強拆事件的非比尋常。”

         3、他們就憑一枚蘿卜章就強拆了新四軍老戰士家人的住宅樓

      依據惠麗娜等業主回憶,2024 年6月4日到6日,應該是有翠竹街道辦以及羅湖區投資控股公司等鼓動和領導的大康建築工程公司、羅湖區保安公司甚至其他社會閑雜人員黑社會分子采用假稱“隻拆除門窗”的招數,先是在留醫部八棟裏麵的部分樓道也貼了公示,內容是“近期8棟正進行門窗及附屬物拆除作業,作業時間上午7:00-12時,下午14:00-1800時,請過往人員避讓並注意安全”,加蓋的印章如下“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市人民醫院周邊片全拆遷工程 拆除工程項目部”的印章,印章內還注明“非經濟合同章,僅用於技術資料往來”——很明顯這是私自刻製未經政府備案的非法印鑒,說白了就是一個蘿卜章。他們的意圖是借此說明留醫部的8棟已經完成拆遷移交,可以進行門窗的拆除作業。他們拿這個借口和理由,拆遷隊把裏麵居住的人轟出來,再控製在外麵不讓進去,先是說隻砸門窗,但是砸著砸著就把樓梯也拆除了。砸斷樓梯以後就清場趕人掏人,這就發生了91歲老戰士駱少芳奶奶被趕出家門流浪街頭的故事,而駱奶奶的曾孫女、年僅十七歲高三女生小楊則被破門而入者綁架受傷,並淪為人質要惠家人息訟罷訪,直到小女孩昏迷不醒之後才被人打電話叫來救護車而被送入醫院急診科……

      駱奶奶的女兒惠麗娜哽咽地告訴筆者,當她趕到人民醫院急診科的時候,卻看不到任何一個捉拿自己小孫女的拆遷方“國字軍”隊員在場,而隨救護車解救小女孩的醫生則告訴惠麗娜,那一夥“國字軍”隊員聽到救護車到場後就做鳥獸散了,而無一人敢留下來與救護車的醫生做個交接……

      4、羅湖區住建部門下屬事業單位給拆遷公司出具虛假的“備案回執”,揭示了羅湖區政企甚至央企下屬公司上下勾結,合演欺詐性暴力強拆鬧劇的真相

      6月26日下午,又有一些人企圖采用同樣蠶食手法,對龍尾坊造紙公司宿舍進行破窗作業和試圖遞進的暴力強拆過程中,因為業主報警後要求警方對於現場“保安”人員身份進行甄別,比較負責任的現場警察叫施工方拿出相關拆房手續和文件。經過業主反抗和到場的翠竹派出所民警多次協調,拆遷方最後出示了一個所謂的拆除工程備案回執,而仔細分析這一紙“備案回執”,我們才可以一窺新四軍老戰士家人等房屋被暴力拆遷的欺詐騙局。

       在這一張有深圳市羅湖區建設工程監管和住房保障中心簽章的《羅湖區住房和建設局拆除工程備案回執》上,來文單位一欄寫明其拆遷主體單位是深圳市羅湖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工程名稱寫明是市人民醫院周邊片區拆遷安置工程拆除工程(西片區子項目);

      內文是(針對)深圳市羅湖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你單位報送的市人民醫院周邊片區拆遷安置工程拆除工程(西片區子項目)材料收悉。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屬於備案範圍。

      備案的基本信息如下:施工單位:深圳市中建大康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叫段翔,項目經理執業注冊號是144202120223407。

      監理單位:深圳市中聯建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項目總監蘇千裏,項目總監執業注冊號44031182。

      建築廢棄物綜合利用單位:深圳市富宇宏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建築廢棄物利用方式:現場移動式處理。

      關於具體拆除條件及範圍,請你單位依法執行。拆除過程中做好安全文明施工,防止揚塵汙染。落款單位是“深圳市羅湖區建設工程監管和住房保障中心”。

      而查詢該“深圳市羅湖區建設工和住房保障中心”的職責權限,隻有其第十一條寫明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區主管部門委托開展建設領域監管執法工作”,似乎可能是與執法有點關係,但是又絕對與行政強製沒有一毛錢關聯。

     因為行政強製法明確規定了以下原則:

     其一是其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強製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而本案之所以產生,顯屬羅湖區政府為其下屬羅湖區投資控股公司兜攬巨大商業利益行為驅使所致。這一條原則,就已經把羅湖區相關部門自己實施行政強製拆遷的路徑堵死了。

      其二是其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製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這就與國務院590號令第27條等規定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其三是其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製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與此相反,對於合法的建築物則必須通過法院履行強製征收程序來處理。

     其四,是其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的,行政強製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製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問題是,現在當惠麗娜等業主已經在法院起訴羅湖區政府相關城市更新為其羅投控公司強迫交易兜攬利益的行為違法違規並已經立案受理的時候,就連羅湖區政府在其工作職能上也沒有認定哪個房屋是合法房屋或者還是非法房屋的鑒定權,也沒有自己決定或者委托他人拆除他人房屋的行政強製決定權;因此,這個“羅湖區建設工程監管和住房保障中心”的十九項工作職能裏顯然也都沒有認定那個房屋是合法房屋或者還是非法房屋的鑒定權,也沒有自己決定或者委托他人拆除他人房屋的決定權。

   “備案回執”的四點備注內容,暴露了他們實施欺詐式強拆的真實套路:

    1、本備案屬於告知性備案;

   2、本回指對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不產生影響;

   3、本回執適應於已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建築物:

    4、建設單位對提交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這幾條自我解釋的“備注”就已經證明這種假手“深圳中建大康建築工程公司”的強拆行為本身就揭示了這是這幾家“國字軍”合演的一起強拆騙局,其體現就是這個備案回執有四個明顯違法和欺詐的內容;

      其欺詐內容1“工程備案回執”的第一項,其告知主體(或者說對象)是作為折除單位的深圳中建大康建築工程公司,而不是還居住在房屋內的業主,因此其對業主應該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換言之,有人居住的房屋是不能拆除和強拆的。

     其欺詐內容2,該拆遷備案回執上的第四項雖然寫著“建設單位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但誰都知道,羅湖區政府、翠竹街道辦、羅湖區城市更新局、羅湖區住建局以及羅投控公司在這裏合演的一出騙局,現在羅湖區住建局蓋章讓施工方拆房子,卻又稱“建設單位(羅投控公司)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實際上意味著自己已經放棄了監管職責,也表明羅湖區範圍內除了最終獲利的羅投控公司以及助惡違法助紂為虐的“深圳中建大康建築工程公司”,最終在政府層麵是沒有人願意針對被拆除對方合法房屋的審核和把關負責,而且這個項目本質是羅湖區政府和翠竹街道辦假借這個混淆,實際上達到違反法律程序,進行強拆破壞拆除房屋的目的。

      其欺詐內容3,雖然其備注3已經注明“本回執適應於已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建築物”,但是目前如同惠麗娜等業主雖然與深圳市羅湖區投資控股一些公司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但是又已經在法院起訴羅湖區政府主導該城市更新項目等行為違法並被立案受理了,那麽原則上就是不承認該拆遷補償協議具有合法性,這時候該拆遷補償協議等行為效力就要服從於羅湖區政府實施的主導該城市更新行為是否違法進行裁判這個大前提。因此這種情況下,這一備注已經無效了。但是,央企中建六局參股的“深圳中建大康建築工程公司”還是對於惠麗娜等人的房屋實施了強拆行為,就已經構成了違法違規。

      其欺詐內容4,雖然其備注該拆遷備案回執第二項上寫著“本回執對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不產生影響”,表麵上似乎是政府層麵也可能並不同意工程隊拆除合法房屋,但是但實際上又像是把對相關權利人的甄別和判斷權交給現場工人,現場施工隊伍就可以假借工人拆錯的名義,實際這卻是在街道辦和區政府的授意和導演下,直接對本來可能屬於合法房屋進行蠶食破壞乃至最後拆除,所以完全可以認為這個備案回執是違法的,是具有極大欺騙性的,因為羅湖區建設工程監管和租房保障中心不是合法的執法單位,他是沒有權力下達拆除合法產權房屋門窗甚至房屋的決定。

     這一整套欺詐行為的本質是——對房屋是否合法有效進行甄別判斷的裁判行為本應該由人民法院做出,而不是由具體現場工人做出;羅湖區政府及其“羅湖區建設工程監管和租房保障中心”卻通過這樣一個文件的第二項“備注內容”就意味著將本該由法官敲法槌的裁斷行為,交由給了輪大鐵錘的現場施工人員的隨意任意破壞行為。

      如果據此將其理解成為就是羅湖區政府、翠竹街道辦、羅湖區投資控股公司以及中建大康建築工程公司合演的一出強拆騙局,應該說也並不為過。這似乎也就是羅湖區政府一手導演的政府欺詐和暴力拆遷鬧劇的真相。

      三、維護法治?整備土地?還是為了壟斷利益?

     到底是政府主導城市更新?還是濫用公權力透支政府信用強迫交易?羅湖區政府的政治站位究竟在哪裏?

     (一)究竟羅湖區單方麵指定該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是屬於濫用公權力而構成違法違規行為?還是區政府有權指定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機構,屬於合法的內部行政行為?羅湖區政府與興訟業主各執一詞。

      依據《宏法在線》2024年6月30日刊載的網文《深圳多部門聯合接訪十天了還沒有“然後” 法治示範區翠竹街道辦竟堆出兩噸“汽油”》網文披露,業主惠麗娜等人的理解是:

      2019年到2020年間,因為深圳市要把羅湖區留醫部擴建改建需要大約一兩萬平米土地作為擴建基礎,故此在深圳市市政府層麵提出了一個市財政出資大約20多億元進行土地整備或土地征收的計劃。羅湖區政府得知這一情況便做出了讓其剛剛成立的羅湖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投控公司”,業主們則在網絡裏戲稱其為“羅偷空公司”)“截胡”兜攬這一項目的方案。因為有財政20多億墊底,周邊六七個片區近千戶居民房屋的舊改重建,無疑這一個高達五六十億元充滿誘惑的大蛋糕,對於羅湖區政府顯然是一個近水樓台唾手可得的一塊大肥肉。

        問題在於,該“羅投控公司”成立於2019年,到2020年五月份剛剛組建或者說是健全了領導班子,其資本與財力其實都很有限,其時尚無城市更新必須的房地產開發資質,所以就都要靠羅湖區相關部門出具文件來補足“民眾的認知感與信任度”。2020年5月30日,翠竹街道辦就按照羅湖區政府的授意推出了“羅湖區政府授權羅投控公司為該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機構”的正式書麵文件,2020年9月12日羅湖區副區長陳龍興、街道辦工委書記袁亮等出麵站台就召開了簽約啟動儀式,以政府主導的政治正確形象閃亮登場,甚至公開確定了“先簽約、先交房、先選房”的“三優先”政策誘餌,以政府主導“純公益、零增加”為口號,羅湖城市更新局、翠竹街道辦、羅投控公司、以及中介公司一統谘詢公司等多套班子混雜在一起搭配了七個逼簽逼遷小組,開始了一對一利誘脅迫老百姓與羅投控公司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城市更新推進戰略”——依據當時相關網絡披露,“深圳市人民醫院周邊片區舊改項目申報主體為深圳市羅湖區翠竹街道辦事處,將由深圳市羅湖控股有限公司進行開發建設。並且該項目是深圳市首個政府主導的大體量純公益性城市更新項目,也是羅湖投控片區綜合開發業務領域中重點建設項目之一”;但是,實際上則是遲至2023年10月6日羅湖區相關政府官網公布了“關於深圳市人民醫院周邊片區城市更新單元西片區子項目確認實施主體的公示”,算是從政府層麵正式確立了“羅投控公司”作為該項目實施主體的地位。但是,因為這個結果因為是違反了深圳市城市更新條例裏邊關於城市更新實施主體確認必備的走業主大會征集民意的流程,所以本項目的“政府主導城市更新項目”選定“羅投控公司”作為該項目實施主體,涉嫌違法違規。

       因為該翠竹街道辦曾經實施有合法合規的正麵樣板——翠竹街道辦在2019年做過同樣的項目,項目是羅湖區教育新村三角地的城市更新工程,由翠竹街道辦參與撰稿和發布的相關網文報道,“翠竹街道相關負責人表示——項目從去年8月份意願公開征集搬遷補償指導方案、市場主體公開選擇方案並公開選擇市場主體,再到確定市場主體,全過程都由業主投票表決,實現了全流程透明公開、全流程業主參與、全流程投票表決,做到了100%“陽光簽約”。而這一做法,也與《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征求意見稿)》中關於公眾參與的要求不謀而合。征求意見稿中要求市城市更新部門、區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眾參與機製,充分征求利益相關人和社會公眾意見,保障公眾在城市更新政策製定、計劃規劃編製、實施主體確認等環節以及搬遷補償安置方案等內容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這說明翠竹街道辦對城市更新的流程是熟悉的,而且實踐過。那麽,翠竹街道辦和羅湖區政府等主導留醫部城市更新項目的行為本質就是貼上了城市更新標簽的為羅投控公司牟利的知法犯法和執法犯法行為。

       因為2020年的羅投控公司剛剛成立尚無法律要求最基本的房地產開發資質以及必備的房地產開發業績,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條例等規定的流程與硬件要求,是很難快速取得老百姓信任而願意將投票委托給他們的。羅湖區政府就推出了“政府主導”旗號透支黨和政府信用為其背書,是依靠哄騙威逼手段利誘了大多數業主與其簽約。但是因其從頭至今也沒有組織召開過一次業主大會進行集體表決,並未召開業主大會並形成業主大會的決議來遴選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所以認為本項目的城市更新是虛假的城市更新麵目出現,是貼著城市更新標簽,但是又不用付出前期成本(收房資金與土地整備資金——依據國務院590號令即《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應該是先補償後搬遷,本項目則是前期不用支付補償金)的土地整備行為,是羅湖區政府濫用職權的強迫交易和行政壟斷行為。甚至在相關龍尾坊農民房的簽約項目裏,基於其嚴重的價格倒掛,違章農民房補償價格比較大多數業主紅本房產交易價格高出六七成,也違背了公平公正公開等基本原則。

       而羅湖區政府則在相關案件的法律文件裏直接答複:早在2020年1月20日,羅湖區政府就七屆九十一次羅湖區政府常務會議形成了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其第九項“關於明確市人民醫院周邊片區政府主導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機構的問題”裏,會議審議了《翠竹街道辦關於提請明確市人民醫院周邊片區政府主導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機構的請示》。會議議定:(一)原則同意授權深圳市羅湖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投控”)作為項目的實施機構,具體實施深圳市人民醫院周邊片區政府主導城市更新項目。

       羅湖區政府認為,按照深圳市現行的城市更新政策,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確認與授權城市更新實施機構是兩類不同的行政行為,該兩類行為的作出主體、作出環節均不相同,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確認行為的作出主體是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即羅湖區土地整備與城市更新局,時間在城市更新單元計劃、規劃之後;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授權行為則是政府內部行為,時間在城市更新單元計劃之前,二者不應混淆。人民醫院留醫部城市更新項目係采取政府組織實施方式進行的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依法可以由政府城市更新實施機構即羅湖投控公司直接實施。因為《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方式主要包括:(一)權利主體自行實施……(二)市場主體單獨實施…….(三)合作實施……(四)政府組織實施……,即……由政府城市更新實施機構直接實施……;該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市、區政府可以通過房屋征收、土地和房地產收購等方式對城市更新單元內的用地進行整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等公開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或者成立、授權相關城市更新實施機構具體實施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該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政府根據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需要,可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土地和房地產收購:(一)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其成立、授權的機構與權利主體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按照一定的標準對權利主體進行補償。對於政府組織實施的項目,羅湖區政府可以授權相關城市更新實施機構直接實施……也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而且羅湖區政府授權羅湖投控作為案涉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機構,屬內部行為,對業主的權利義務沒有產生任何影響,不具有可訴性。根據《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第七十條規定,區政府授權相關城市更新實施機構具體實施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屬區政府內部所進行的職責分工,屬內部行為,該行為對項目範圍內業主的權利義務沒有產生任何影響,不具有可訴性。

     (二)到底是實施“主體”還是實施“機構”?這兩個字的差別是不是一種“文字遊戲”?還是真的——這就是政府“對內”和“對外”的兩種行為?涉及到上千戶百姓近千套房產總和達五六十億元的房產拆遷與更新,竟然成為了羅湖區政府的“內部行為”,而且還“與老百姓的利益無關”,這樣表述的邏輯層次,著實是很讓人無語。

    “其實你隻要是承接了這樣的話題,就將是你智商銳減的開始”。王利南律師則完全跳出了這種文字遊戲的表述模式,提出了以下幾個概括性的分析思路。

      1、公權力行使規則與國企利益脈絡: 

       在羅湖區所謂“政府主導城市更新”的大標題之下,至少是形成了這樣一種自上而下的公權力橫飛的場景——

    ①推進區一級製定城市更新政策或細則及其解釋工作的是羅湖區政府(相當於立法者或者裁判員)

    ②由羅湖區政府直接決定承擔該項目實施主體(或者說城市更新實施機構)的,就是幾乎與宣布進行城市更新同時成立的、由羅湖區政府百分百持股的羅湖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相當於運動員即利益主體)。

      而推動羅湖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與留醫部周邊六個小區同時進行簽約工作的則是以③深圳市羅湖區翠竹街道辦事處出麵組成的冠以“羅湖區市人民醫院及周邊區域改造工作專班辦公室”名義的七個簽約工作組

      就在他們冠以④“政府主導、公益(拆遷)項目”“零增加、純公益”的口號以及透支黨和政府信用的忽悠與威逼利誘之下,六個小區的大半業主就與他們簽了約。

      他們對外的一致說法就是,這是⑤“深圳市人民醫院周邊區域改造更新改造工程項目是深圳市財政全額投資的重大民生工程”,獲得了絕大部分業主的“支持和承認”。

      王利南律師認為,其實一切外在的矛盾都是源於內在的糾結。“合法合規與公開公正公平”本來是公權力行使最基礎的邏輯規則。這也是確保黨的利益、國家利益、法律利益、地方政府利益和人民利益和諧統一的價值起點,也是地方政府是否有一個正確政治站位的起點。

       能不能公開則是檢驗政府行為是否符合這個邏輯規則最基礎的標準。問題在於,羅湖區政府、翠竹街道辦以及羅投控公司迄今為止運作這個項目四年多了,從來就沒有任何一個部門出示過深圳市曾經出台過這個所謂“深圳市財政全額投資”任何文件和文號依據。而關於這個城市更新項目的設計詳規,至今都還沒有出台。如果真的是“深圳市財政全額投資”、“政府主導、公益(拆遷)項目”“零增加、純公益”,證明起來也很容易,那就是如何做到“合法合規與公開公正公平的”,那就先從信息公開做起,就請把這個項目迄今為止的所有開支預算以及簽約交易的真實性如實向廣大業主公開吧。

      2、法律框架與民眾共有物權保護格局:

      ①特定物買賣與拆遷人信用基礎的交易邏輯問題。

      房屋買賣是對於特定物的買賣,房屋交易是關於特定物的交易;就房產舊改、城市更新或者回遷而言,如果是現房置換則是以物換物加上差額補償的關係;如果是待建或者待規劃房屋的建設與回遷安置問題,則實際是以老百姓的現有物業與拆遷更新者的未建成物業之間的期貨交易或者說是以現存物與未形成物之間的交易,是以老百姓現有價值來對賭拆遷建設單位的未來返還物業的價值變現,這就要加入業主們對於該拆遷建設者的信用接受因素——房屋產品生產提供者自身信用基礎是否能滿足上千戶老百姓的信任因素,故此應該由業主出麵選擇合適的拆遷和建設人,這才是滿足老百姓作為原業主的自主交易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基礎,即隻有業主大會選擇的拆遷和建設人,才是老百姓願意相信的也願意接受的拆遷和建設人。如果羅湖區政府按照“合法合規與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推進城市更新,那麽第一要素就是要召開業主大會,指導老百姓自己依法依規地選擇城市更新實施主體,這才是滿足老百姓對於自有房屋的自主交易權和公平交易權兼顧的需求。

       ②應該允許共有物業的共有人表達其共同管理意誌的邏輯。所謂共有物權概念,指的是一個居民小區內,除每一家業主所購買的專有部分房屋麵積以外的其他部分,還有道路、綠地、物業服務用房以及樓梯、走廊等屬於全部業主專有物權以外的建築物其他部分的物權由全體業主共有的部分。對於共有物權的改建或者修繕等,則屬於全體業主應該集體表決表達共同意誌的範疇。從物權法到民法典都將類似於“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等等規定為應該由有關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而且《民法典》第278條還特別規定屬於應當由專有部分麵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才能算符合業主共同意誌的情況。 因此,召開業主大會的投票表決程序並形成業主大會決議的結果才算是業主“參與表決”。

       同樣,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2021年版)第25條、32條、36條以及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等等也都采納了這樣的法律原則並做出了更嚴格的規定,將兩個“三分之二”提高到了兩個“百分之九十五”甚至還規定“用地包含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地塊的,每一地塊物業權利人更新意願應當符合前項規定(兩個“百分之九十五”),且物業權利人同意更新的麵積不少於總用地麵積的百分之八十”;尤其是該深圳經濟特區城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還規定, 屬於舊住宅區城市更新項目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批準後,組織製定搬遷補償指導方案和公開選擇市場主體方案,經專有部分麵積占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物業權利人同意後,采用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式選定市場主體,由選定的市場主體與全體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被選定的市場主體應當符合國家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的相關規定,與城市更新規模、項目定位相適應,並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因此,進行城市更新不僅僅是對於小區業主各家專有房產部分麵積進行更新,也是對於各個小區共有部分產權的整體改造,因此必須召開業主大會針對於小區內共有產權部分的物業以及空間進行集體表決,這才是政府或者其他城市更新參與者收集業主參與城市更新意願以及最終決定城市更新項目方案選擇的唯一途徑。因此,政府履行前述相關法律程序以滿足“合法合規、公平公正公開等基本原則”要求經過業主大會公正遴選出來的城市更新“實施主體”的過程,才是最終達成的是眾多待更新業主以其現實房屋與被遴選出來的拆遷人信用與建設能力之間的合作交易與平等交易的過程。因此,無論是區政府,還是街道辦,都不能以他們的判斷來取代老百姓自己的判斷。更不能帶出自己的利益關聯者逼迫老百姓必須進行交易。這就違反了“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這一最基本的自然公正原則,這就是強迫交易甚至是強奸民意行為。

        3、“政府主導”與“城市更新”的固有矛盾:

     “政府主導”的控製權及其利益訴求與尊重業主自主決定並參與“城市更新”的權利,本來就是一個自相矛盾的“謊言”

        羅湖區人民醫院留醫部城市更新的這個項目裏“政府主導業主進行城市更新”不過就是一個自相矛盾的謊言,“政府主導”變成了“政府主持”和“政府主宰”,“城市更新”變成了“大拆大建”。

       而羅湖區政府覬覦等周邊六個小區有大量的公共用地,借助於城市更新這個旗號通過增加容積率的形式安排業主回遷,為人民醫院留醫部改建擴建騰挪提供上萬平米擴建土地並趁機在大拆大建之中積攢“羅偷空”公司的GDP,才是他們真正的目的,而冠以“政府主導公益項目”推動業主進行所謂城市更新不過是他們蠱惑人心的一個手段與口號。因為上千戶業主的房產權利本來是分散的,召集業主大會才是尊重業主物權、自主交易權、平等交易權,也是尊重他們對於共有物業的共同管理權的唯一途徑。

     4、羅湖區政府人為為自己製造了尷尬的利益羈絆和多重角色衝突,其行為實質是在給黨和國家深挖“塔西佗陷阱”,更是早把習主席“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教導當成了耳旁風。

      在此項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備活動中,羅湖區政府具有多重身份:

     ①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之一的權益代表身份,負有依法依規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國有土地保值增值的責任。

     ②作為區域性法律執行者,必須依法依規界定自己的行為界限和標準依據,維護相關法律法規的尊嚴,要在保障和促進民法典、國務院590號令以及深圳市城市更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落地實施的同時,充分地促進公民業主的相應權利得到保障。

      ③羅湖區政府還要作為羅投控公司的投資者和管理者,還要最大限度地實現該公司在介入本城市更新項目之中的利益最大化並帶動完成和拉動羅湖區GDP增長目標實現國有企業和社會的經濟效益。尤其是三年大疫囊中羞澀之際,肥水不流外人田的衝動更加不可遏製。實際上這種國企與政府之間無法切割的利益聯係,必然給整個城市更新項目帶來巨大的利益衝突和尖銳的社會矛盾——羅湖區的做法是多個層麵的既當又立,既當立法者,自己公布城市更新具體實施辦法,又當執法者和司法者(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既要利用公權力截胡獲利,又要標榜自己的純公益!——為了實現羅投控公司直接參與到這個城市更新項目,不惜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召開業主大會公開表決的征集城市更新意願的程序,然後是翠竹街道辦、翠竹街道辦聘請的律師隊伍、羅投控公司及其律師團隊、中介組織一統公司等混雜在一起,甚至還有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備局參與其中,多個部門一套人馬,政企不分,黨企不分,一起做局設套,一起出麵逼迫業主們與羅湖區投資控股公司(羅偷空)簽約,他們將這種不擇手段地所謂完成土地整備任務與提升增長國有企業經濟效益相結合的模式,使得GDP與經濟效益的提升,實際是建立在惡意透支黨和政府信用,惡意犧牲法治環境與社會公正基礎上。透析他們合夥欺詐業主的關鍵點,就是反複忽悠業主讓業主僅僅關注自己的室內麵積房屋麵積,而忽視或淡化小區的公共麵積,因為小區公共麵積才是政府需要麵積置換的焦點——而小區公共麵積恰恰是需要小區業主大會形成業主共同意誌才可以完成的交易環節。無論是物權法、民法典還是深圳市的城市更新條例對此都有明確規定,但是涉及到六個小區的城市更新項目就這樣被他們利用政府公權力推進了三年多,每個小區都沒有召開過業主大會,沒有形成過業主大會決議,這都是嚴重違法違規的。這種“城市更新”本質上是一種強奸民意的“城市更新”,也是一種“瘋狂截胡套利的城市更新”。

      他們利用公權力有組織有策劃地與數百戶小業主展開“熬鷹式”的逼簽博弈,涉嫌構成濫用公權力和行政壟斷行為,勢必要強勢壓迫被征遷業主的議價機會與議價權力;也必然要嚴重侵害廣大業主的自主交易權和公平交易權;實際上就是反倒是把人民逼到了自己的對立麵,把自己陷入到了蠻不講理的強盜的地位,實際上就是在黨和人民之間深挖構築“塔西佗陷阱”,值得各級政府關注和深思警惕。

        2024年7月5日五時許,中建大康建築工程公司的拆遷隊再次來到被劃為留醫部城市更新片區的龍尾坊造紙公司宿舍樓破壞樓下的防盜門,業主打電話報警之後,不想到這次民警來到後不僅僅不製止拆遷隊肆意的破壞防盜門和門鎖行為,反而指使跟隨來的巡警撕掉牆上貼著的習主席和其他黨中央領導的宣傳畫像,看來羅湖區這塊法外之地,不僅僅不要黨紀國法,甚至是直接不再要習主席和黨中央的領導了;至於習主席曾經在江蘇鹽城新四軍舊址所說過的“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深刻教導,更加不會在他們的鐵石心腸上留下一丁點痕跡。

        鑒於羅湖區政府在這項土地整備和城市更新項目裏尷尬而多重衝突的利益格局和角色定位,更應該限製和約束羅投控公司參與城市更新項目的利益衝動,限製和約束翠竹街道辦等參與者的違法違規行為,實際上羅湖區政府、羅湖區土地整備與城市更新局、翠竹街道辦等偏幫羅投控公司撈取最大化經濟利益的行為,已經使得這些單位相關人員的所作所為構成了行政壟斷和濫用職權行為,甚至滑落到了觸犯刑律構成強迫交易罪的邊緣線上,需要盡早警醒並懸崖勒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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