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堅決支持中國實施“城堡法”,保護我們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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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幹部上門打人!堅決支持中國實施“城堡法”,保護我們的家!

 古原 古九古十 2022-11-30 22:18 Posted on 廣東
大家好,我是老古。
最近,在網上有一則視頻被推上了熱搜。一名小區居民在小區業主群內對於小區防疫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意見。
街道人員帶著幾名警察上門對小區居民進行了毆打。
如果沒有視頻資料的話,可能打了就是打了。
好在,受害者家裏安裝了監控,將事件記錄了下來。
當得知對方家裏安裝了監控之後,他們才意識到,事情鬧大了。要求對方刪除監控錄像中的視頻。
幸好,這則視頻被保留,並發到了網上。
打人者是街道的幹部,也就是公務員,他是帶著警察上門來打的,甚至全然不顧一歲多的孩子就在一邊。
而警察呢?在一邊看著打人。
三個公職人員,闖入民宅,直接毆打他人。權力的傲慢和囂張可見一斑。
我在想,是誰給他們的膽子呢?
僅僅因為在群裏說一句對防疫工作的意見,就可以隨意上門毆打他人?
根源在於私有產權保護的觀念和法治沒有跟上。
家是什麽?
法學家愛德華 柯克爵士說過:
一個人的住所是他自己的城堡,每個人的家都是他最安全的庇護所。
 
家是一個人最後的庇護所。
如果一個人的家都可以成為權力隨時踏進來的地方,那意味著所有人都將失去安全感。
中國的法律中,私有產權的原則是有的。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但這一憲法原則在具體的法律細則上體現得並不到位。
我認為,要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不僅僅需要一條寬泛的法律文書,還需要對公民保護自己的財產權利和最後的庇護所進行立法。
而立法的標準可以向美國的”城堡法則“學習。
“躲避原則” (the retreat rule) 是英美刑法正當防衛中的一項獨特原則。
其基本含義是,在使用致命性暴力防衛時,如果可以安全躲避,應當先行躲避,隻有在不能躲避的情況下才能夠殺死不法侵害者或對其造成致命傷害。
然而在英美刑法中,關於“躲避原則”有一項公認的例外,即行為人沒有從自己的住宅中躲避出去的義務。這一例外是基於對住宅安全的特殊保護提出的,被稱為“城堡原則”(castle doctrine)。
「城堡法則」說的是:
麵對在住所中發生的嚴重不法侵害,防衛者的退避義務得到減輕;一般情況下隻有在麵臨嚴重傷害或者生命危險時才可以采取致死性力量防衛,而在住所中麵對其它達到重罪標準的不法行為,亦可以采取致死性力量加以製止而無需退避。
 
簡單來說,城堡法則說的是,當你麵臨闖進門的非法暴力時,不管他是誰,不管他是什麽身份,你都可以采取一切手段進行反擊,而且不需要對後果承擔法律責任,既使是殺死對方。
因為我已經躲無可躲了!一個人如果在家裏都不安全了,那世界上哪還有他覺得安全的地方呢?
城堡法於2005年首次在美國弗洛裏達州立法,並已逐漸在30多個州通過並得以實施。
它賦予公民在自己家中進行無限防衛的權利,隻要公民在住所中受到暴力侵害,可以直接采取致死手段進行防衛,哪怕防衛的手段和侵害行為不成比例。
任何侵入他人私人住所的行動,都是最嚴重的刑事犯罪。
根據城堡法則,這一街道工作人員,就是犯罪行為,絕不僅是警告了事,甚至不是開除,而是應該給予法律懲處。
根據城堡法則,受害者可以使用一切手段,包括致命性武器來製止對方的犯罪行動。
美國俄克拉何馬州18歲女子麥金莉家中有兩名持刀歹徒闖入,麥金莉為了維護自己3個月大男嬰的安全,持霰彈槍擊斃歹徒,法官依照“城堡法”,判定她無罪,不予起訴。
這是保護私有財產原則在法理中的具體應用。
正當防衛是人類漫長曆史形成的共識。他是一項自然權利。
對侵害作出反擊,是人自我保存的本能,在無法及時得到法律救援的特定情況下,實施私力防衛行為仍是人的自然權利。
曆經“鄧玉嬌”、“於歡”、“於海明”等案後,兩高已多次下發指導性案例,對明確正當防衛界限,有效擴大防衛人防衛權起到了積極意義。
但住宅合法防衛中的法律保護,遠遠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和司法確認。
“住宅”不同於一般的空間場所,也不同於一般的財產,其本身就具有獨立的價值。在某些情況下,要保護生命、健康等人身權,首先就要保護自己的“住宅權”。
換言之,在一定意義上,“住宅權”是生命、健康等權利的屏障,是最為基本的權利。
“我的住宅便是我的城堡”
“風可以進,雨可以進,國王的軍隊不能進”
這樣的名言之所以廣受傳播,因為住宅是一個人除身體外最為特殊的產權了。
特別在今天的中國社會,人們從熟人社會轉向了陌生人社會。
一個在城市擁有房子的人,他與鄉村生活完全不一樣,因為鄉村裏有宗族可以依賴,碰到不法入侵時,宗族血脈可以聯合。
但是,很多人在城市小區哪怕住 十年,對麵的鄰居不認識都很正常。
當麵臨不法侵犯時,我們能依靠誰?
唯一能依靠的就是自己手中的武器,但這需要司法確權!
否則每一個人都有可能陷入孤立無援的悲慘境地。
對所有生活在城市 中的人來說,“住宅”成為”城堡“就是安全感的最終來源,對每一個人的價值和意義越來越重要,其也越來越獨立於其他的財產權。
因此,非常有必要把“住宅”視為獨立的法益,賦予獨立的價值。把對“住宅”的防衛從其他正當防衛中獨立出來,作為一種特殊的權利予以“特殊”的保護。
這種特殊的保護,應該是不受“比例原則”製約的無限自衛權!
讓每一個普通人都擁有一個安全的家。
然而,我們看到的結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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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打人的公職人員,還在受紀委監委的調查,難道不是馬上先拘起來嗎?不是首先用法律來處理他嗎?
打人的事實如此清晰,受害者沒有任何過錯。
闖入他人家門,毆打他人和在街頭發生口角毆打是完全不同性質的事件。
憲法保護私有財產,不能淪為一句空話,上門打人的公職人員絕不能警告了事,開除坐牢都是應該的。
中國的法律應該鼓勵民眾拿起武器捍衛自己的私產權利。
隻有以城堡原則為基礎的法律 ,才能遏製這種罪惡!
期待中國的法律進步,對最後的庇護地的權利給予確權,希望中國的住宅能成為”城堡“,給予我們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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