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哥事件恰好印證了俺這篇文章:所謂“改開”就該立法立規杜絕亂政亂綱的“垂簾聽政”

      其實,於中共之立黨政治宗旨而言,其真正意義的所謂“改革開放”,本來就應該類似毛澤東時代之自廢墟建國就已經開始了的實實在在之破舊立新式的大變革:對內,廢除舊體製而建立新政體之以民主與法製為本的社會主義體製;對外,打開國門不斷擴大建交國並對外開展漸進式進出口貿易。在國家的建設上,在國家戰後麵臨一窮二白的現實,而又不得不麵對國內外敵對勢力的圍堵封殺,而不屈不撓地以“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為主;同時,“洋為中用”式盡量引進外援為輔。並學習人家國外先進統治軟實力所處處體現毛澤東思想之成效。並逐步與時俱進地不斷創造成熟的政治條件,實現毛澤東思想之法理規範下之民主憲政製度。以確保國家對內統治政局之達至利國利民之長治久安。
       而非類似自鄧右偽共“特色”集團篡政奪權後,貪功盜版華國鋒所首提的“改革開放”作為幌子下,掩人耳目地另起爐灶,搞完全背叛馬列毛政治宗旨並全盤否毛而顏色革命性質的修正主義式複辟倒退。而卻盡是邯鄲學步式效仿或照搬些庸俗低級趣味的黃賭毒黑之類的貨色。諸如:色情淫穢勾引性質的什麽比基尼模特呀、裸體盛宴自助餐呀、比基尼服務員呀等之類邪門歪道。
       更非複辟倒退地回潮到封建帝製式而涉嫌違法違規、亂政亂綱之類,由完全退休下野的老幹部搞“垂簾聽政”。而幹涉並破壞黨國政府中央高層之行政權力運作之法理規矩。
       盡管老革命、老幹部等,全都是黨國人才之寶。然,無論任何政黨或任何資曆的政治人物,也無論其之前法理任職期間曾有過多大的貢獻,在法律法規麵前也必須人人平等而遵守法理法規之統一標準,而沒有任何可籍以違法違規、亂政亂綱地強詞奪理搞退而不休變相“垂簾聽政”的硬道理!
       故而,為了確實言行一致地貫徹落實那什麽“深化改革”或“依法治國”的政治承諾,就得針對性專項細化地立法立規以規範之。正所謂:沒有規矩,則不成方圓也。
       1)立即立法或政令規範,任何已非在職崗位的退下在野的前任政府官員,絕對不可違法違規、亂政亂綱地搞類似封建製度之複辟倒退,而踐踏司法地濫用政府的官方平台或政治資源,做幹涉國家中央政府高層所有法理所規範下之政權運作機製。
        2)根據國家的憲法,歡迎任何人,依法依規地向黨國中央政府,提出任何有利於黨國和人民福祉的建議建言的行為。然,唯隻能以個人約定麵談或個人文字建議,通過法定官方途徑之呈遞。而不搞任何非法非規之列席、或聚眾參與那隻允許法理在職在位資格的中央工作會議之舉。
       3)任何給黨國的建議,均純屬建議性質。而非可強詞奪理性質地作為替代當局之決策。中央當局在法理規範下,有著可酌情針對性決策其建議建言之或取或舍的權力。
      4)任何已經非在職在位而下野的前官僚幹部,其所在業餘時間裏,做出的任何社會調研,除非中央事先對其針對性指令或另行政令明文規範,否則,其相關費用一律自理。以此杜絕任何踐踏法理法規而巧立名目地濫用公款消費的亂象……
       5)而任何接待單位,除非中央另行明文規範,一律不得非法非規地濫用公款或政府行政資源,以接待已非在職在位而下野了的前任政府官僚或幹部。否則,被視作涉嫌違法違規、亂政亂綱而論處…...
       6)凡屬任何分裂中共執政黨為所謂“社會黨”或什麽其它黨派者,就該被視為背叛毛主席所締造的中共的言行。而完全有著充分的法理法規依據,將其開除名中共。而依法依規不再允許其享有中共政治平台和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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