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時取消尋釁滋事罪”,這是非常好的提議。這個現在已經被大量濫用啦,應該取消。

來源: Longwood123 2022-03-10 06:13:06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5369 bytes)

淪為濫用"口袋罪"?政協委員推適時取消"尋滋罪"

https://www.wenxuecity.com/news/2022/03/09/11383177.html

順便百度一下,"尋釁滋事", 看看官方的解釋。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F%BB%E8%A1%85%E6%BB%8B%E4%BA%8B/1081015?fr=aladdin?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夥鬥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1] 
 
我看家坦好多都可以進局子了,“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哈哈
哈哈

所有跟帖: 

人表裝糊塗,哪裏是罪名?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brotherbear- 給 brotherbear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3/10/2022 postreply 08:26:27

其實就是以前的反革命罪,適應範圍更隨意。典型的進一步,退兩步。 -obama_北美101- 給 obama_北美101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3/10/2022 postreply 09:40:25

沒用的。同意上麵兩位網友的觀點: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在中國,法律頂個球,想用時就用一下,不想用時就是個擺設。 -ThornBird999- 給 ThornBird999 發送悄悄話 (289 bytes) () 03/10/2022 postreply 11: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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