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規”基本也隻是個擺設,用上的時候不多。你看“曹小青事件”裏,她被轉賣4次,4個買家(同時也是賣家)和第一個將她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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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第一個將她從四川拐賣到內蒙古的人販子無一受到懲罰,沒被追究責任,沒被關進監獄。
-ThornBird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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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2022 postreply
09: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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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罪惡,作為擺設的法律,以及執法時候的係統性嚴重瀆職;受害者哪還有一線生機
-monseigne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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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2022 postreply
10:5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