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A對比定律。金大俠和monseigneur請進。

DNA對比定律。 
普某瑪的遺物中提取的DNA與小花梅的現實DNA對比,如果都不匹配,並不能排除普某瑪與小花梅的親子關係。如果有一項匹配,就能證明她們之間的親子關係。

比如,嫌疑犯與犯罪現場DNA對比。全不匹配並不能證明嫌疑犯沒到過現場。有一項匹配就能作為嫌疑犯在現場的證據。

金大俠轉的這個公安部的鑒定文件,前麵已有人將其作為鐵證來證明省調查組在撒謊。我也對次作過分析。當時的分析有一定的局限性。這次,一位網友的跟帖,打開了我的思路。

省調查組的報告中說。

普某瑪的遺物中提取的DNA與小花梅的現實DNA對比做了三次。2022年2月9日,經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對楊某俠、光某英(小花梅同母異父妹妹,原名花某英)血液樣本與普某瑪(小花梅母親,2018年去世)遺物上提取的生物檢材進行DNA檢驗比對,結果為普某瑪與楊某俠、光某英均符合生物學親子關係。2月13日,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又對桑某羅(小花梅大舅)、李某元(小花梅小舅)、沙某付(小花梅大姨)、李某梅(小花梅小姨)血液樣本進行DNA檢驗比對,與楊某俠均符合親緣關係。2月20日,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對上述檢驗對du象的檢材再次進行檢驗比對,檢驗結果與之前一致。綜合DNA檢驗比對、查閱小花梅雲南戶籍底冊和調查走訪,認定楊某俠就是小花梅。這個鑒定報告是2月13日的鑒定報告。其目的是證明桑某羅(小花梅大舅)、李某元(小花梅小舅)、沙某付(小花梅大姨)、李某梅(小花梅小姨)與普某瑪有親緣關係,從而旁證遺物上提取的DNA是普某瑪這個親緣鏈上的的。

作者說,普某瑪遺物上的DNA有兩個。即202200135-4-11號和202200135-3-134號。 

鑒定文件上的結論中的最後部份,還將這兩個與光某英,小花梅進行了匹配。兩個與光某英都匹配。而第二個與小花梅匹配,第一個不匹配。如果如果兩個編號DNA是同一人的,從常識來看,不可能一個匹配一個不匹配。

作者確要證明第一個也是普某瑪的,他的推理是:
"那麽問題來了。當這兩個DNA樣本在和光某英匹配時,為什麽一個是5.21X10^7,而另一個是1.18X10^9呢?在兩次比對中,光某英的DNA樣本是同一個,改變的是樣本DNA,它們出自遺物中的兩個樣本。

那麽我們就要問:
1.這兩個DNA樣本,是不是來自同一個人,即普某瑪?
2.這202200135-4-11號DNA樣本,是不是來自光某英本人(因為光某英的頭發或其他身體細胞也有可能存在於遺物中)?
3.這202200135-4-11號DNA樣本,是不是來自光某英的父親,即小花梅的繼父(因為後者也有可能有體毛或頭發存在在遺物中)?

應該隻有這三種可能。我們一個一個排除,先排除容易的。

是不是來自光某英本人?應該不是。因為光某英的DNA一半來自她父親一半來自她母親。如果是光某英的DNA,自己和自己匹配時,絕大多數的位點都應該得到兩條不同長度的帶(一條來自她父親的遺傳另一條來自她母親的遺傳)。而在202200135-4-11號DNA樣本和光某英DNA對比時,所有位點的兩條帶,都應該是匹配的。所以,這是很容易被鑒定中心的工作人員發現的。

那麽是不是光某英的父親的DNA呢?應該也不是。因為每一次做親子鑒定時,按照常規,都應該單獨用PCR擴增Y染色體特有區域。如果發現有Y染色體DNA,這個樣本早就被剔除了。不相信國家的物證鑒定中心會犯這種低級錯誤。

那麽,這兩份DNA樣本都隻能來自普某瑪了。"

作者說,我早就說過,江蘇省政府的調查組也是會隱瞞的。顯然,作者並沒有看過省調查組的報告。調查報告中說得明明白白,這個鑒定的主要目的和前麵的部分就是鑒定了桑某羅(小花梅大舅)、李某元(小花梅小舅)、沙某付(小花梅大姨)、李某梅(小花梅小姨)與普某瑪有親緣關係。這202200135-4-11號DNA樣本的來源也可能是他們中某一位的。從這裏也可以看出,為什麽公布的鑒定結果是這個。

拿一個能輕易推翻鑒定結果的報告來公布,用作者多次說過的,公安部不會犯這種低級錯誤。

最後,網友monseigneur 多次在我的後麵跟帖說

“他是來故意打岔的;我開始還老老實實討論他拋出的奇形怪狀的言論,後來發現他是故意浪費我的時間和注意力 - monseigneur - "

請 monseigneur 來鑒定一下,這個是不是奇形怪狀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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