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辦結婚證。調查組是這樣說的,有沒有造假自己判斷。

6、記者:“楊某英”與“楊某俠”是同一人嗎?

調查組負責人:據董某民供述和同村多名村民反映,1998年6月董某更將小花梅帶回家中後,董某民與小花梅共同生活,並為其取名為楊某英。2000年6月,董某民為辦理結婚證,找村委會會計邵某征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時,經人建議將楊某英改為楊某俠,隨後以楊某俠姓名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歡口鎮民政辦工作人員按董某民自報的信息違規辦理結婚登記,將結婚人姓名登記為楊某俠(由於筆誤寫成“揚某俠”)。董某民供述,2011年3月,楊某俠在歡口鎮衛生院生次子時,董某更找人做了一張“楊某英”的假身份證。據董集村村幹部和村民證實,楊某英、楊某俠名字經常混用,實際係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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