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的開頭語是“鎖頸女身份的認定的非法性",意思是,這個身份認定是非法的。
鎖鏈女的身份認定的主要依據是DNA。這個DNA取證是非法的?還是說,做這種DNA鑒定必須有下麵那六個要素,否則非法?
這個案件的當事人沒有民事能力了。她殺人也沒有罪,她起訴也不能立案。所以,這個案子應該是由調查組來起訴,而不是由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親屬來起訴。而調查組現在公布的所有信息,不是結論,而是將來庭審時的證據鏈。如果庭審時認為起訴方的身份本身是非法的,就應該拒絕受理。這個是不是這些法律專家的意思?
這裏,調查組本質上就是警方。以下,兩者通用。
還沒有進入審理階段,為什麽要有法庭的審理和律師參入?董某就是一個犯罪嫌疑人。電影中常見的情節是,嫌疑犯拒絕回答警方的提問,隻是拋出一句,找我的律師。說到律師,庭審時,應該給董某派個律師吧。
這種不是由當事人作為起訴方的,一般叫公訴。就是由警方請公訴人來起訴。警方取證時,需要通知媒體,認媒體跟蹤報道嗎?警方如果願意開記者招待會,在庭審前公開案情,讓記者提問,當然更好。現在是在媒體上書麵公開,也正常。退一步,在庭審前完全不公開披露,也無可指責。
=======================
轉:法律人評江蘇省的調查結果:
對鎖頸女身份的認定的非法性表現在:
1.沒有當事人的自述
2.沒有當事人的親屬參與
3.沒有法院的審理
4.沒有律師的參與
5.沒有記者的跟蹤直播
6.擴大封鎖案發地,禁止媒體和群眾核實真相。
一個明顯的刑事案件,以行政機構以民事方式草草收場。我似乎明白公安部法律顧問李玫瑾老師為什麽今天停了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