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對婚姻法進行大幅度修改,將追溯期延長到五十年,
就是說,任何拐賣強迫當事人的事實婚姻,都不予承認,
所生子女的監護權,贍養義務權利,繼承權利,全部都不予以法律上保障。
所有扶貧濟困善款不能用於有拐賣犯罪家庭。
從而達到徹底斷絕拐賣婦女,強生子女來養老的需求。
“釜底抽薪”,斷了買賣人口的財路。
第二,修改刑法,加大打擊拐賣誘騙犯罪的處罰,由原來的判三年刑期,
提高到二十年以上,直至死緩或無期徒刑。將拐賣的名稱取消,全部歸入
綁架及劫持罪行。“亂世用重典”。
第三,對於知情不報的運輸環節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按被拐騙人數及時間長短處以罰款。按每個被拐人每年的最低生活收入計算
罰金。例如,拐賣十人,而十年的被拘時間計算,總的罰金就是一百萬人民幣。
第四,對於地方政府,特別是婦聯,街道辦,村委會等組織,用瀆職失職等刑罰。
不但要撤職查辦,也要坐牢。對強迫生的子女生活教育費用,全部由當地政府承擔。
第五,保留當地企業因拐騙事件造成的聲譽及實際生意收入損失,向當地政府及村
及個人索賠的權利。
第六,徹查縱容騙賣人口的大家族黑社會官商匪勾結背景,沒收非法收入。
第七,對於舉報拐賣人口的民眾給予物質獎勵。
第八,強製遣散所有被拐婦女和兒童回原籍,不得以任何“自願”為借口留下,
所屬原籍地方政府用扶貧濟困專款予以安置。必要時用社會媒體呼籲捐贈。
將拐賣人口視作買賣毒品一樣的嚴重,對買,拐,賣,運輸,存儲各個環節打擊,把當地基層組織
的業績考察指標加入一條,遣散回原籍的被拐人口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