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一下豐縣事件第四次通報之後的輿論局麵。雖然第四份通報延續了簡陋的行文風格,但它所節略的部分——也就是缺乏基本事實的描

總結一下豐縣事件第四次通報之後的輿論局麵。雖然第四份通報延續了簡陋的行文風格,但它所節略的部分——也就是缺乏基本事實的描述——激活了兩股輿論,它們在提供小花梅的故事版本,形成公眾印象上,開始了公開的激烈競爭。

第四份通報確認了1“楊某俠”就是“小花梅”,2董誌民涉嫌非法拘禁罪、桑某妞時某忠涉嫌拐賣婦女罪,3對“楊某俠”子女及家庭的政府關愛。即使認定是“小花梅”,公文依舊使用“楊某俠”來指代,這是通報別扭的地方,因為它似乎承認了“小花梅”的豐縣身份。

從罪名可以看出,第四份通報暗指“小花梅”經受了被拐賣犯罪,但董誌民沒有參與拐賣,如此區分了她在東海縣與豐縣的遭遇。就這一基本點來說,四份通報其實是一以貫之的,從第一份通報“不存在拐賣”到第四份的罪名初定,豐縣徐州“守住”了。

很多分析並列了四份通報,以彰顯它們的自相矛盾。但這隻是輿論的總體看法,實際上你要仔細去斟酌,是能夠看到徐州市縣兩級所堅持的定性——似乎也能就此推測,豐縣徐州官方所知道的信息遠大於通報的,這種知道多而公開少的口徑,原因何在?

整體觀感是第四份通報的定稿,跟前三份一樣,很像是一個經過大力刪節的公文版本。它是一個草履蟲式告知公告,拒絕提供基本的事實描述——而正是在這一點上,故事稀缺導致了輿論熱望,進一步地催生了民間行動,從而開啟了輿論的新篇章。

在第四份通報公布後,幾乎前腳後腳的時間,前媒體人、職業編劇李亞玲提供了從“個人渠道”得知的信息,描述了一種通報裏故意省略、民眾又急於求知的故事版本,描述了“小花梅”從雲南被帶到江蘇,然後在東海縣”走失“、豐縣“被撿”的遭遇。

從公布“個人渠道”信息至今,李亞玲一直置身於保衛這些信息可靠性的爭論當中,因為她發文的時機、先人一步灌輸給輿論場的故事梗概及其動機受到廣泛質疑。麵對質疑襲擊,李亞玲需要不斷為“信息來源”背書,其轉發與後續發文證明她越陷越深。

李亞玲被懷疑承擔了輿論引導的角色。雖然不能也不必惡猜她的動機,但從輿論效果上看,李對“小花梅”基本經曆的描述,恰好與第四份通報互為補充,鞏固了官方的立場。另外,李亞玲的私人探知確實覆蓋了通報短缺的、官方也不便明說的內容。

考慮到體製內紀律約束的程度,並結合地方展示的掌控力度,可以推測:除非是主動向特定人士喂料,否則“個人渠道”向外泄露調查信息及進度的可能性幾乎為零。而且,這種選擇性“喂料”,以及李亞玲的“無損”發布,在事實上否定了李亞玲的獨立性。

之所以說選擇性“喂料”,是因為它們有轉移焦點之嫌。如:“小花梅”婚姻資料中“失而複得”的籍貫信息是怎麽回事?有哪些人、在什麽狀況下為“小花梅”建立了一套全新身份?“走失”與“撿拾”之間的時空怎樣圓場?用拍抖音博噱頭來解釋被鎖鐵鏈,可以抵消公權職責嗎?

徐州市縣兩極為何如此在乎“不/存在拐賣”的定性?從幾份公告不難推測的原因或是,在賦予“小花梅”全新身份上,有人害怕問責及問責的擴大,尤其害怕它成為觸發政法機關整頓風暴的按鈕。這一忌憚或扭曲“小花梅”事件的官方描述,這是種合理擔心。

第四次通報及一些輿論引導的常規做法,盡管賦予了“小花梅”的身世故事,卻未能平息對事件本身、通報內容、信息發布、處理方式等諸方麵的質疑。李亞玲版本出現後,官方既不肯定也不否認,讓李成為最新的質疑焦點,反而強化了持質疑立場的民眾團結。

第四份通報顯而易見的另一個效果,是將豐縣事件的輿論波及雲南,在豐縣董集村之外,“小花梅”的少民老家福貢縣亞古村成為另一個“事件現場”。顯然,這個數千公裏之外的“現場”超出了豐縣的控製範圍,鞭長莫及之處,醞釀出新的輿情風暴。

雲南信息報曾是南方都市報南下辦報的合作方,其在地退役記者“接過”第四份通報交出的線索,赴亞古村走訪。形成幾個成果,一是確認了“小花梅”確有其人,二是在村民、親屬指認“小花梅”上提供了與第四份通報不完全一致的看法,三是佐證江蘇警方確實在當地調查。

在雲南信息報記者公布行動成果之前,“偶爾治愈”公眾號主要圍繞精神救治的機製,刊發了一個長篇,其事實核查範圍沒有前者多,但也確認了“小花梅”的存在,更從人證那裏記錄了一個她精神或有問題的生活細節(拆棉被連同棉花一起洗)。

盡管作者也曾是前媒體記者,但“偶爾治愈”這篇公號文,被不恰當地認為是豐縣事件的“第一篇深度調查報道”。這種說法調低了對調查報道的要求,還樂觀地估計了現有的信息環境。但它對“小花梅”去到江蘇前精神症狀的記錄,實際上印證了通報精神。

雲信前記者隨後公開的走訪經過,在調查方法上區別於“偶爾治愈”公號文,在細節上一度與後者有出入,以致於引來作者發朋友圈聲明以正視聽。但不管他們在文本上如何有差別,都將來自雲南現場的信息做大做強,與李亞玲微博競爭關注焦點。

可以料想的是,在兩大新聞現場——徐州董集村、福貢縣亞古村——之後,保山可能會成為第三個新聞現場,因為這裏住著“小花梅”前夫及其家族,可以提供她出嫁後精神狀態的早期信息。有可能的話,保山是最後一個能提供新聞的地方,然後就將進入觀點的終局之戰。

無論是李亞玲對“個人渠道”的傳達、偶爾治愈的公號文還是雲信前記者走訪記錄,都屬於前媒體人對輿論事件的參與方式。如何評價這種現象?簡言之,媒體人的身份為他們所說的話加持,可他們參與的成果,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職務作品,最多是兼聽則明可矣。

豐縣事件肇始於26年前,延續至今,以控訴基調進入輿論場隻有月餘,在輿情波及的各個方麵,都證實了進步主義的衰微。貧困議題、農村議題、女性議題、拐賣犯罪在具體案例上糾纏不清,主動或被動卷入輿論風暴的人,困於曆史,卻要在現實中給出答案。

包括人們準確識別出第四次通報評論區的網評員,這種傳統的控評模式仍在使用,更增強了豐縣事件的“曆史感”。當公益者聲稱要另辟蹊徑,以區別於所謂的公眾情緒,卻發現最後要求助的仍然是XX內健康力量,這就讓標新立異淪為自以為義的自我賦能。

豐縣事件及其輿情,促使人們重溫一段未完的曆史,同時還要從官方取態中對標自身的境遇。“義憤”在這裏到了相當大的作用,當它試圖砥礪問責的鋒芒時,是值得肯定的。理中客在這件事上試圖消解“義憤”,可說實在的:義憤妨礙什麽了嗎?

在這件事上,追問基本事實與討論相關問題並行不悖。實際上,即使有後者對輿論的發動,事實披露仍是“擠牙膏”的狀態。考慮到信息不對稱的實情,若義憤指向“作為人的更好的生存處境”,那它遠比所謂理性推動的東西多,無需為它賦予更多的“視角”。

前媒體記者毅然決然重操舊業,或淺或深地介入此事的信息流,有價值,可也不是什麽值得高興的事。因為缺乏一個行業的整體支持,他們能提供的不是什麽“調查報道”,也不是別樣的“權威”,無非是提供一種需要大力甄別的“讀物”,然後被瘋狂的抗爭所用。

既然對第四次通報的社會討論,已然產生了需要第五份通報的普遍需求,那這份預測已在官方計劃中的文件,仍需要提供最基本的事實,解決最基本的質疑,以彌補最基礎的公信力損毀。假如沉迷於打輿論戰,也意味著再也不能擺脫輿論的詛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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