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拐賣常常是跨省流動的。 婦女和兒童,被從西販運至東,從比較貧困閉塞的省份,拐賣到相對富裕發達的省份。 具體來說,雲南、貴

人口拐賣常常是跨省流動的。

婦女和兒童,被從西販運至東,從比較貧困閉塞的省份,拐賣到相對富裕發達的省份。

具體來說,雲南、貴州、四川、廣西、新疆是主要流出地。浙江、江蘇、山東、安徽、福建、廣東則是主要流入地。

2004年,來自多個大學和研究所的研究者們組成了一個“華東五省雲南/廣西籍被拐賣或拐騙者流入地個案研究”項目組。

研究者們去了華東的五個“買方省份”——浙江、江蘇、山東、安徽、福建,麵對麵訪談了許多位被拐賣的女性。

在江蘇接受訪談的,正是六位被拐賣到徐州的女性

那六位接受訪談的女性,哪些因素造成了她們被拐賣?她們曾經曆過什麽?曾反抗和逃離過嗎?後來,她們又為什麽不回家?

六位被拐賣到徐州的雲南女性

為什麽是徐州?

徐州有兩個特點,一是(曾經)比周邊窮,二是交通便利。

江蘇是國內富省,對貧困地區來說,“江蘇”自帶光環。比起南京、蘇州、無錫等地,徐州就被比成了“欠發達地區”,幾十年前尤其如此。雖然徐州近幾年GDP增長較快。但2002年時,江蘇省社會科學院評估了13個江蘇省轄市的綜合實力,徐州排在第11位。這意味著徐州及其下屬縣城和農村,對周邊人口的吸引力不夠

徐州又是南北的交通樞紐。稱得上“全國綜合交通樞紐”的城市也就幾十個,徐州就是其中一個。至少在交通上,“外來媳婦”的流入是很便利的。

二者疊加在一起,使得徐州成為了“雲南女性被拐賣騙婚”的典型地區。1985年以後,許多雲南籍的女性被拐賣到徐州,1988年~1990年是高峰期,單單一年裏被拐到徐州的婚姻遷入女性就有2000~3000人

不僅如此,1993年以後,甚至出現了“人帶人”的現象。為了利益,一些先期到徐州的女性開始介紹家鄉的女性(包括14歲~18歲之間的大齡女童)過來。一些此前被拐賣的受害者,變成了害人者。“老鄉賣老鄉”,也是徐州某些村莊有著許多雲南籍女性的原因。

2000年,全國進行“打拐”專項嚴打。此後,徐州的拐賣婦女兒童有所下降,立案數目也從過去的一年上百起,下降到後來的一年幾起。

然而,許多被拐賣到徐州的女性,人生已經永遠被改變。

大部分時候,買方屬於“當地偏窮的人家”,或者是男方個人條件差,難以在當地婚娶。

徐州的6位女性流入的家庭,有4個屬於貧困家庭,因為家窮娶不到當地媳婦,而買/娶一個外地媳婦,成本要低得多。

A的丈夫年齡過大,比她大16歲,結婚時33歲,在當地這個年齡基本娶妻無望,“說過不少,總也沒合適的,後來請人算命,算命的說他錯過機會了,在本地找不到了,要找個外地人做媳婦,這樣可以衝喜”“自己年紀小,還是小孩,他這麽大,心裏覺得很害怕。”

B流入了貧困家庭,“一月不吃一瓶油,一年不吃一回肉”,不僅如此,由於在村裏是小姓,家族人少勢弱,也常常受到欺負,“現在這麽窮,村裏有扶貧款,就是不給。”因為沒有申領到扶貧款,所以她家到訪談那年還借住在別人家裏,沒有自己的房屋。

C流入了貧困家庭,“當時婆婆常年生病,經濟條件也不好,生活條件比其他人家差,在當地找對象有困難。”而且家裏也是小姓,“趙姓的勢力比較小,辦起事不如姓李的(村裏大姓)的那麽順”。

D丈夫當時已經42歲,(D僅16歲),父母已故,連“買妻子”的錢也沒有,是在路上強“拉”妻子回家的

E流入的家庭則更加複雜,丈夫身材矮小,長相醜陋,不受父母喜愛,也得不到多少父母的庇護。E因丈夫的醜陋而十分難堪,從未讓自己娘家親戚見到她丈夫。不止如此,丈夫的二哥因為在分家時沒有得到想要的東西,經常借酒發瘋,大吵大鬧,甚至暴打家裏人,E就多次遭受二哥的拳腳暴力。

F的丈夫家庭貧困,而且男方有小兒麻痹後遺症,腿部殘疾,難以自理,不能做農活,隻做點縫紉活,但維持自己的生活都很困難,“差,差,來的時候,什麽都沒有。”“他家最困難了,比他再困難的,隻有老光棍了,沒有比他再困難的了”。

貧困的家庭,糟糕的男方條件,非自願的婚姻,都增加了被拐賣女性的痛苦。

怎樣被拐賣的?

六個人裏,相對來說“自願被拐”的是C。她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同意嫁給來雲南的丈夫的。

C丈夫的表嫂也是雲南人,表嫂表哥來雲南走親戚,C的丈夫跟著來了,於是遇見了C。當時C聽丈夫說,江蘇徐州這邊“不用砍柴燒,不用背,不用挑,是平原,什麽都用機械化,幹活很輕鬆,還有很多蘋果樹”。C覺得比自己在雲南的生活好很多,就跟家裏說,想出去,不想在山溝溝裏過一輩子,想知道“大世界”是什麽樣。

到了徐州後,C雖然一開始不習慣,也發現很多情況不太符合,比如沒有蘋果樹,機器(拖拉機)是別人家的,但是她安慰自己,“騙不騙也就這麽回事……是平原不假,也不用挑,不用背,開始的時候也不用我幹活……”

如果說C還是部分知情,那麽ABDEF則全是非自願、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拐賣的

A和B是被熟人或親戚騙出去後被賣的。

A的熟人給她介紹了一個“能找活幹”的人。她並不認識那個人,但出於對熟人的信任,而且希望幹輕鬆、掙錢多的活,就跟著那人走了。

B是一個有親戚關係的“小大姐”說要帶她去縣城玩,她上了車,那個“小大姐”卻偷偷下了車。車上的男人是人販子。

E和F是去找工作,被偽裝成勞務中介的人販子騙去賣掉的。

E跟著姐姐去昆明玩,姐姐出去做生意,讓她在旅社裏等,她上勞務市場找活幹,碰到幾個人說有大生意,讓她跟著走,她跟著上了火車,發現去的不是之前告訴她的地方,但已經上了火車,下不了了。

F趕集時遇到兩個本地人,一個姓張,一個姓汪,說可以帶她出去打工,她跟著這兩人走,就被賣掉了。

D的遭遇可能是最慘的那種,在村裏被親戚下藥,強行拐賣。

姑奶奶的侄女給D下了麻醉藥,她昏昏沉沉了三天,醒過來已經被帶到了徐州火車站。和她一起被帶出去的還有她姑奶奶,她姑,都被賣掉了。她趁人販子沒注意逃了出來,卻走投無路,不識字,身上沒錢,也聽不懂當地的話,又遇到現任丈夫,被他硬拖回家

人口販運之所以難以禁絕難以辨認,原因之一就在於,幾乎什麽樣的犯罪者都有

人販子有男人,也有女人。有單人犯罪,也有團夥犯罪。有人說是要幫助介紹婚姻,嫁到好地方好婆家;有人說是要帶你去見世麵開眼界;有人說是要招勞力介紹工作……陷阱多種多樣。

有人覺得被拐賣女性是自己不夠謹慎,然而像D那樣在村裏被親戚下藥,又該如何小心預防?何況許多被拐賣女性成長於傳統農業社會,那是建立在誠實互信的基礎上的“熟人社會”和“親緣社會”。人們會自然地信任親戚、朋友、同鄉,對自己的小孩也大多是“放羊式”管理……研究發現,在許多流出地農村,子女外出數日不歸,不告知家長,家長也不過問不追查。比如“華東五省流入地個案調研項目”訪談的21個人裏,被拐賣的那次離家,7個人告知了家長,14個人未告知,未告知者為告知者的兩倍。

這些文化習俗,正是人販子所利用的。

電影《盲山》

不要期待被拐賣女性是完美受害者,要看到她們的生存邏輯和實際處境。

研究發現,被拐賣的女性往往有個共同點——生存於多重困境中

她們家鄉偏遠閉塞,這是地理困境;家庭窮困,這是經濟困境;家裏缺少溫暖關愛,這是情感關係困境;身為女性,更早地輟學,更早地承擔家庭重任,成為童傭、童農,這是性別困境

A父母早早亡故,A隻上了半年學就輟學,幫哥哥家幹農活、帶小孩、做家務,“家裏有羊、有豬,上午吃了飯,把羊、豬往山上放,下午太陽下山趕回家。二哥家有三個小孩,跟我差不多大,比我小兩三歲,小時候就幫著帶小孩……在家幫他們幹活,沒法上學”。

D沒上過學,想上,但爸爸在外工作,她是老大,有兩個弟弟三個妹妹要帶,父母就讓她輟學做家務,“父母叫我不要上了,家裏很忙很忙,所以我也不上了……我從小就比較顧家……七八歲就在家放牛,12歲洗衣服、帶弟妹……”

E記得,自己家鄉“不太好,有飯吃就不錯了,錢麽,就不要說了,根本就沒有什麽錢花的”。

F母親改嫁給繼父,她和哥哥都被迫輟學,在家裏做家務,而繼父的孩子都去上學,“家裏有一群羊,叫我去放,他的娃子都上學了,我們都沒有上學去。不願意去,就打我。每天背一個大筐,裏麵放幾個京果(飯團),一點榨菜,極辛苦。(痛哭)”

她們沒有受教育權,沒有家裏的資產繼承權和事務掌控權。她們唯一可說得上擁有的,是一部分自身的擇偶權和外出打工權。她們想要改變自己的命運,改善自己的生活,幾乎隻有“嫁到好地方”“去好地方打工”這兩條路。她們的“庫存知識”和“庫存能力”,隻有自己的身體和雙手。而為了抓住偶然出現的機會,有時候,她們就會忽視或者放棄一些知情權。

不能僅僅用“愚昧、無知、輕信”來定義她們。她們的生存和發展需求並沒有錯。生而為人,誰不想脫離貧困,誰不想改善生活,誰不想為自己和家人獲得食物、健康保障、教育和工作機會?

曆史學家吳思曾在解釋“強盜土匪靠什麽生活”時提出一條“血酬定律”——“人們的核心計算是:為了一定數量的生存資源,可以冒多大的傷亡風險,可以把自身這個資源需求者損害到什麽程度……”“用血肉之軀所受的傷害,換取這個軀體生存所需要的資源,就成為一種‘活路’。”

搏命,可以換錢。

研究者認為,“血酬定律”適用於任何以命相搏者,包括許多被拐賣拐騙者。

一個偏遠農村的貧窮文盲女性,她所有的,也不過是自己的身體和自己的命。

以我身、我命,賭一條出路。

有時候,她贏了。有時候,她被拐賣了,滿盤皆輸。

她們擁有得太少,以至於高風險的賭博,竟成為理性的選擇。

反抗為何沒能成功?

被拐賣的女性,至少要麵臨四大困境。

一,個人能力、知識、信息不足。

二,拐賣拐騙者的強力控製。

三,收買者及其家庭,還有流入地社區的強力控製。

四,原家庭和原社區的不支持、不接納。

被拐賣的女性,常常屬於“大齡女童”,14歲以上,不滿18歲,她們盡管生理上已經成熟到可以“售賣”,但心理上則依然處於易被控製恐嚇的童稚狀態。另外,許多被拐賣的女性在傳統農業社會裏長大,熟人社會的規則、經驗、能力,都與現代工業社會需要的截然不同。她們不識字,語言不通,常常不會聽也不會說普通話,既不知道自己身在何處,也不知道能向誰求助。

A回憶,“我又不識字,年紀又小,跟著出來了,一路上轉來轉去的,就不知道到了哪裏了……(知道自己被賣後)我能有什麽想法?我又不識字,年齡又小,走,也不知道往哪兒走,擱在那就擱在那了。我真的什麽也不會想了,聽天由命。”“不同意怎麽辦?你走又走不掉,一個小女孩,你能往哪裏去?”

B說,“我不認識他(人販子)。我不識字,我身上沒有錢。他當時(在徐州火車站)下車,讓我跟他走,我身上又沒有錢,我不跟他走,能跟誰走?”“當時不懂報案,想跑也不懂怎麽跑,當時也沒心眼兒,不像現在。”

B當時決意不吃不喝,緊跟著拐賣者,她以為拐賣者總要回家鄉,這樣自己就能跟回去。“我聽說,有種東西,吃了以後什麽都不知道,就跟著人走了,我就不敢吃。什麽都沒吃,水也沒吃。到了徐州,人家說我怎麽這麽瘦,都是餓的。……我也不吃你買的飯,我也不喝,我就一直跟著你,你是雲南人,你要回雲南,我也就回去了,我當時就這麽想的。……現在看,也恨自己的,我不識文化,不用腦子。”

被下藥拐賣到江蘇徐州的D,此前壓根連“江蘇”這個省都沒聽說過,一點都不了解,她當時處於陌生之地,身上沒錢,不識字,自己說話別人聽不懂,別人說的話自己也聽不懂,實在是處於走投無路的境地。她努力自救,勸人販子說,“你們把我帶出來了,再把我送回家,我父母親有錢,我就說自己到這兒來玩的,不說你們把我帶到這兒來賣的……”遇到買主她也表明自己要跑,“一天來一個人,來交了錢,來帶我,我說,我不待在這兒,我要回雲南去……後來人家就不要我了。”

據調研,被拐賣女性的自救方式至少有六種,①向拐賣者求情;②向收買者表明自己的拒絕;③不食拐賣者的食物;④緊隨拐賣者以期返鄉;⑤逃跑;⑥自毀、自殘。然而,自救並沒有那麽容易。

人販子和收買者的控製手段包括兩大類,一是精神控製,欺騙、恐嚇;二是身體控製,限製行動自由,甚至使用暴力

人販子和收買者常常會先把女性騙到收買家庭,再威脅被拐賣女性,如果不聽話或者反抗,就把她轉賣到更惡劣的境況中去——更窮的地方,更窮的家庭,更醜更惡的買主,更凶狠暴力的家庭……這是非常可能實現的威脅,許多被拐賣女性也的確被嚇住了。

A說,“聽別人說,要跑被逮住,就用強。有人逃跑,扒了衣服就打。很害怕,就不想跑。”“老婆婆(買主母親)說了,你要是到一個不好的人家,打你,強迫你,你不是還得受了?我想想也是,打到你身上,那不好受,心裏怪害怕的”。“他們家的人也講,鄰居也講。人家都說,錢用掉了,你人要跑,不要打你嗎?”

B是被欺騙,糊裏糊塗地自己去了收買人家。人販子在徐州下車後,騙她說是去走親戚,“親戚家”其實就是收買家庭。到了以後,“(男方)三嫂也是雲南人,她勸說別再想回去,說你想回家是白想。你在這個家,就是窮,你要是再到別家去,說不定大二三十歲,也可能瞎眼,缺腿少胳膊的。”

B男方的三嫂其實也是被“騙”過來的,說是相親,“當時說,你看了覺得好就留下,看了覺得不好就回家,可是來了就給看住了,不讓走”。

E被同樣的手段欺騙。“他們(人販子)找到買主來看,我就鬧,後來他們想長期這樣也不是辦法,就跟買主說好,騙我說是他們的親戚,帶我去玩幾天,結果就被賣到這戶人家了。”

“曹小青事件”電視台報道截圖

傳統的性別觀念和性別規範,比如貞操觀、母愛觀,也束縛了被拐賣女性

訪談研究發現,絕大多數被拐賣女性是在與收買者發生了第一次性行為(有時是強奸)後,開始“認命”的,孩子出生後更是加深了她們的“認命”。《中國拐賣拐騙人口問題研究》中寫,收買人及其家庭羈絆被拐賣婦女的兩大方法,就是快速成婚生育,即民諺所謂的“生米煮成熟飯”。

跑過多次的D說,“不讓我出去,怕我跑掉”“後來有小孩了,我走了就沒人管小孩兒了,(我)就不想出去了”。

E說,“天天鎖在屋子裏,看著。……反抗也沒用,當天晚上就把我鎖在屋裏,我就鬧了。後來他哥哥,他們來了好多人麽,他們都說我, '你要不服從的話,就給你送回去(退還給人販子),送回去,人家給你找個七八十歲的老頭兒’,他們就這麽嚇唬我。……我嚇得就不知道怎麽辦了,隻好聽話了。”

另外,對女性“要賢惠、不貪財”的規訓,甚至讓一部分被拐賣女性自願留下,以證明自己“不是怕苦怕累、嫌貧愛富”。有些女性把人販子付的路費、收買者付出的金錢都認為是自己的債務,自己覺得背負了沉重的經濟枷鎖而不敢離開。

人販子、收買方和收買方家庭,都會限製被拐賣女性的行動,女性在生下小孩之前,通常沒有行動自由

家鄉遠在千裏之外,自己又沒有錢,逃也不知該怎麽逃。即使逃離,孤立無援的女性,也往往會被周圍人圍剿抓回。

E也逃過多次,有時候是被抓回,有時候是不認路,怕再被拐賣,隻好自己回去“不是想,是經常逃跑……就是哪會想跑就跑了,不過,再找機會也沒有用,跑不出村口,就給人家弄回來了……才來的時候,三天兩頭地跑,跑也跑不出去”,村裏“好多人給我抬回來的”。現在“當然想跑,還是想回去”。“人家村子裏麵當然向著人家這邊人了,他難道還向著我外地人講話?那是不可能的”。村幹部對夫家收買媳婦這件事,沒來管過,也沒來看過,“什麽都沒有”。

E有很多次逃跑是因為被丈夫的二哥毆打,有一次大年初二下大雪,她被打昏死,摔在石頭上,“那次,他哥哥又打我,我昏過去兩次吧,後來醒過來了。他們都叫醒我說‘你還想跑吧?’那次(我)又跑了。不過,後來晚上,他家又帶來了好多人吧,追到我,”“上一年出去打工,都被他們弄回來了。我到上海打工,就被他哥哥嫂子給弄回來了。”

被下藥拐賣的D,反抗得是最劇烈的。她後來覺得那段經曆恥辱,在訪談裏也略過不提。但接受訪談的村支書卻告訴了研究者,D被現任丈夫強帶回家後,死活不幹,裝瘋賣傻,大小便都在床上,她丈夫一直在“感化”她,一年後有了小孩,她就“好”了

也許有些“瘋女人”,隻是堅持不肯被“感化”。

F說,(自己被買)“村幹部才不管你(這)事兒,當地人向著當地人,他才不管你的事兒,哪個管你?我說我算是幸運的,還有死的呢,被逼死的。”

“曹小青事件”電視台報道截圖

為何不回家?

與其說被拐賣女性“不願回家”,不如說,她們並沒有一個可以安心回去的“家”。

有時候,收買方會刻意讓被拐賣女性錯過被解救的機會。

F就提到,有一次解救,上麵的人來調查時,她事先被支走了,“支到她閨女家去了……知情人都跟他好嘛,都說好,還能說壞嗎?那會兒見到準能回去了。我沒在家,在家就跟著回去了,不想擱這兒,一點都不想,生活也過不慣。”

有時候,被拐賣女性即使回家也會牽掛孩子,因思念而痛苦。

B說,自己都是因為小孩才不回去。

E說,自己沒走的原因,“不是因為我丈夫,是因為我兒子……(夫家)不可能讓我帶走的。”

D在1994年與丈夫孩子回過一次家鄉,“當時就不想回來(夫家)了”。“待到半個月,他怕我不回來了,就把小孩帶跑回家了”,走了一兩天,“又回來跟我說……小孩喊媽,天天想媽,你回家吧”,我不回,“他把孩子又帶走了"。母親就說:“小孩才這麽大(當時孩子出生8 個月),你不回去把小孩帶大嗎?” “我又想,還是回來(夫家)吧。”

有時候,娘家出於“既成事實”或者“不想惹禍上身”,而勸女性“嫁雞隨雞嫁狗隨狗”。

A的父母去世得早,被拐賣後哥哥來過一回,說,“你隻說出去打工,哪知道你給人騙了賣了。現在來看看,這裏是平原,糧食也夠吃,在家裏也挺受罪的。你就擱在這兒過吧。到哪兒也是過,你也有了小孩,就擱在這好好過日子。”

E跟姐姐回過一次家鄉,當時就不打算再回夫家了,“那時候,我姐姐也嚇得要命,說你要不回去,他們家裏還不得要我的命。後來,我姐姐就在那兒哭了,我就跟他們(來接她的丈夫)回來了。”

F說,“我母親嘛,是老封建,她說,你跟人家有孩子嘛,你得上人家家去。”

有時候,離家多年,娘家父母可能已經去世或者老邁,娘家房屋和土地早已被重新分配,即使回家,也沒有遮風避雨的屋簷或養活自己的土地資源。

有時候,她回家會受到村民的嘲笑和鄙視,她可能難以再婚,可能因為被結紮而無法再生育。

很多時候,被拐騙女性回到家鄉,既要忍受與子女分離,又難以獲得生活資源。

有些被拐賣的女性,當年是想出外打工,過更好的日子。然而竟然被拐賣,過著甚至比在家裏更差的生活,她們難免會為此感到羞恥,抬不起頭回鄉。無論是離婚,獨自帶小孩,還是不要小孩,都會成為她們的“汙點”。

B說,“在雲南,結過婚再嫁會讓別人看不起。”“你在這過,再找人(指離婚後再嫁),人好的,不要你;人差的,也看不起你,你是離過婚的,你肯定也不是什麽好人,要不,你怎麽離婚?”

D說,“現在小孩多大了,沒法回去了……我結紮過了,不能再生孩子了,如果回雲南,不能再結婚生孩子了。”

這些困境,都阻礙了被拐賣女性回歸原籍。

盡管如此,許多女性還是依然有著離開的夢

A說,“現在還想回家,畢竟是家鄉。”

D說,“也沒想到嫁人(指在家鄉再婚),說個心裏話,要是不回來,就在(家鄉)這兒過,就這樣過下去,就在家裏(跟父母)這麽過。”

E說,“最想做的事情就是離開這個家,去打工”,她對丈夫、孩子、現在的家沒有多少留戀,“都是身外之物”,“現在跑出去,我也不想回雲南了,就想一個人自由自在的。……天下這麽大,還能沒有我留身之地啊。”

與其問“被拐賣女性為何不回家”,不如問,

“為何不分給被拐賣女性土地?”

“為何不給予被拐賣女性過渡期住房?”

“為何不給予被拐賣女性職業培訓?”

“如果被拐賣女性想離開並帶走孩子,她能爭到孩子的撫養權嗎,有辦法讓她養活孩子嗎,孩子能去異地上學嗎?”

“為何不將被拐賣女性送到異地重建生活?”

……

她們不是不想走,隻是無路可走。

結語

關於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的國際公約裏,對“人口販運"是這樣定義的——

“為剝削目的而通過暴力威脅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過其他形式的脅迫,通過誘拐、欺詐、欺騙、濫用權力或濫用脆弱境況,或通過接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對另一人有控製權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運送、轉移、窩藏或接收人員。

如果已使用上述任何手段,則人口販運活動被害人對上述預謀進行的剝削所表示的同意並不相幹。”

很多時候,人們會覺得被拐賣女性“自己同意了”。甚至很多時候,被拐賣女性恨的也是自己,為什麽那麽傻,為什麽輕信別人,為什麽不夠堅強,沒有反抗到底。

然而,應該被譴責的,永遠是使用了各種非法手段的販運者與收買方,而不是被性剝削、被強迫勞動、被奴役的女性。

更何況,許多女性在被拐賣時甚至沒有成年,隻是大齡女童。

拐賣人口,就是當代的奴隸製

被拐賣者也許在長久的絕望裏“自願接受了現實”,也許遇到了比較“溫和”的奴隸主。但有件事是不言自明的,在這個年代,人不應為奴,人不應在暴力或威脅下被迫勞動、性交、生育,人不應被視為可買賣的財產,人不應被推入一種無法逃脫的被剝削的境地。

而出於幸運沒有落入枷鎖的人,不應對當代的奴隸製視而不見

不要忘記她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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