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台國際警方應聯合出手抓捕亮雷行動的主謀及同夥

來源: 網戀無罪 2021-12-20 18:55:09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5348 bytes)

 

敲詐勒索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中國人大網 www.npc.gov.cn   日期: 2002-04-19   瀏覽字號: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公私財物的行為。
        構成敲詐勒索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為一般犯罪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為人必須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勒索財物,這是敲詐勒索罪最主要的特點。威脅和要挾,是指通過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的強製,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懼,產生壓力。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多種多樣,如以將要實行暴力;揭發隱私、違法犯罪活動;毀壞名譽相威脅等等。其形式可以是書麵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通過第三者轉達;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財物的時間上,既可以迫使對方當場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總之,是通過對公私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實行精神上的強製,使其產生恐懼、畏難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財物。
        3.行為人必須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債權人為討債而威脅債務人的,則不構成本罪。
        對於犯敲詐勒索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說的“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累犯或者慣犯;敲詐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手段特別惡劣的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在實際執行中,要注意區分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的界限:由於以暴力相威脅是敲詐勒索的手段,也是脅迫性搶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但是敲詐勒索罪的威脅行為僅使被害人產生畏懼心理,並交出公私財物為限,被害人尚有相當程度的意思自由,還有延緩的餘地。而在搶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現實的威脅,已沒有延緩的餘地。要注意本罪與綁架罪的界限:本罪是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財物,而綁架罪是綁架劫持人質限製其自由,並以殺害、傷害被劫持人等威脅其家屬或者單位交付財物。

http://www.npc.gov.cn/npc/c2374/200204/7ba41059578e4bbb88cec8f4681a54c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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