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帖:南京大屠殺罹難者為什麽沒有身份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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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15: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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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人質疑日本製造中國南京大屠殺慘案的真實性,“當年的侵華日軍在南京到底殺了多少人?並沒有確切地統計出來到底死了多少人,有名有姓的都沒統計出來幾千人,也沒有認真研究30萬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以此為論據否認史實,稱沒有數據支持,“30萬隻是一個中國曆史小說,寫作的一個概述”。
中國的戶籍製度起源得很早。在春秋五霸之一的齊國,由於有管仲的倡導,開始確立了與田地登記相結合的戶籍製度,施行較為嚴格的基層地方組織監管措施,叫做“戶籍田結”。到了商鞅變法的時代,秦國甚至出現了身份證的萌芽,住店外出都要隨身攜帶。《秦律》要求,無論男女,都要登記戶籍。
但是,隨著田賦製度的不斷改革,到了明清改製成攤丁入畝,戶籍與徭役脫鉤,人身控製逐步放鬆,加上清末的戰亂和列強勢力滲入,實行了幾千年的傳統戶籍製度就此崩壞。清政府對人口數量和基本情況不清楚,於是大力推行新政。巡警部改為民政部,提出人口普查的六年計劃,然而在人口調查中激起了民變,直至清朝覆滅,也沒能獲得清楚的數據。
中華民國成立之後,1931年12月,南京國民政府參照英、美戶籍及人事登記頒布了中國第一個《戶籍法》,但沒有發放身份證,也沒有實現完備的戶籍登記。
1946年的《戶籍法實施細則》中,關於國民身份證的規定
1946年,國民政府內政部修訂《戶籍法》,同年又頒布《戶籍法實施細則》,開展全麵戶口清查、登記,並對年滿14歲的人頒發《國民身份證》。這一政策,直至南京國民黨政權倒台,也沒能真正實行。
換言之,在1946年之前,民國時代的中國沒有全國性身份證。由此可知,1937年12月13日南京大屠殺慘案發生時,受難的中國人民沒有身份證件,更無從記載他們的身份證號。以此時之政策,度曆史之真偽,未免緣木求魚。
那麽,“30萬以上”,南京大屠殺遇難者人數是如何認定的?
事實上,30萬死難者應是指大屠殺死難人數的下限,最直接的根據來自戰後審判戰犯軍事法庭的判決。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根據國際懲辦戰犯的法律條例與協議規定,戰勝國組織國際法庭和受害國法庭審判戰爭罪行。甲級戰犯由國際法庭收審,如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又稱“東京法庭”);乙級、丙級戰犯由受害國法庭審判定罪,由中國成立戰爭罪犯處理委員會設立的10個軍事法庭審判。
其中,涉及審判南京大屠殺罪行的軍事法庭是1946年2月在南京成立的“中國陸軍總司令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學者一般稱為“中國南京審判戰犯軍事法庭”,簡稱“南京法庭”。
由於南京大屠殺是二戰期間法西斯暴行中非常突出的事件,因此東京法庭對於此案的審理特別嚴肅認真。據中國駐東京法庭代表團團長梅汝璈回憶,他們“花了差不多三個星期的工夫專事聽取來自中國、親曆目睹的中外證人(人數在十名以上)的口頭證言及檢察及被告律師雙方的對質辯難,接受了一百件以上的書麵證詞和有關文件,並且鞫訊了鬆井石根本人”。
南京法庭有關南京大屠殺的審判主要有兩起案件:一是日軍第六師團師團長穀壽夫案,1947年1月9日立案,被編為“審字第1號”,由石美瑜、宋書同、李元慶、葛紹棠、葉在增5位法官及2位檢察官審理,1947年3月10日宣判。
在南京保衛戰中,穀壽夫率部首先攻破南京中華門,指使和慫恿部屬濫殺無辜,是直接實施屠殺南京軍民的罪魁之一。1946年2月,駐日盟軍應中國政府要求,以戰犯嫌疑者名義逮捕穀壽夫。同年8月1日,穀壽夫與12名乙級戰犯一起被押至中國受審。
二是日軍少尉向井敏明、野田毅以及田中軍吉戰犯案。向井和野田係日軍第十六師團少尉軍官,兩人在進攻南京途中,相約以100人為目標進行殺人比賽。到達南京紫金山時,向井殺了106人,野田殺了105人,分不清誰先殺到100人,於是以150人為新的目標,繼續向南京城內進行砍殺比賽。另一位日軍軍官田中軍吉,曾手執一把名為“助廣”的軍刀,先後殺戮300多名中國人。該案於1947年9月20日立案,被編為“審字第13號”,同年12月18日宣判。
參觀者在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參觀。蘇陽攝(新華社)
東京法庭對鬆井石根的定罪,從法律上認定了南京大屠殺的事實,而南京法庭對上述兩起案件的判決,則為認定大屠殺死難人數提供了直接依據。
抗戰勝利後,南京市政府、南京市臨時參議會、首都地方法院,成立了“南京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南京大屠殺案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等機構,對南京大屠殺案進行了專項調查,為東京審判和南京審判提供了大量證據。南京市臨時參議會提交給南京法庭的《南京大屠殺慘案述要》共有2784件調查結文,其中,中華門一帶約占三分之一,有十餘萬人被害。
據中國第二曆史檔案館收藏的《戰犯穀壽夫判決書》,穀壽夫案共記錄集體屠殺28案,零散屠殺858案,無辜軍民被日軍殘殺有案可查者達886起。其中,僅發生在中華門區域的就有378案,占零散屠殺案的43%。3月10日,南京法庭對穀壽夫案作出判決,判決書明確指出:“查屠殺最慘厲之時期,厥為12月12日至同月21日,亦即在穀壽夫部隊駐(南)京之期間內。計於中華門花神廟、寶塔橋、石觀音、下關草鞋峽等處,我被俘虜軍民遭日軍用機槍集體射殺並焚屍滅跡者,有單耀亭等十九萬人。此外零散屠殺,其屍體經慈善機關收埋者十五萬餘具。被害總數達三十萬人以上。”
向井敏明、野田毅一案的判決書也提及屠殺遇害者有30餘萬人:被俘軍民遭集體殺戮及毀屍滅跡者達19萬人以上,被零星殘殺屍骸經慈善團體掩埋者達15萬人以上,均為該確定判決根據確切證據所認定之事實。
值得注意的是,據上述判決,南京法庭不僅判定南京大屠殺死難人數為“三十萬人以上”或“三十餘萬人”,還明確指出“三十餘萬人的數字”是由“集體屠殺十九萬人”和“零散屠殺十五萬餘人”構成。
法官考慮到戰場客觀條件和事實認定的難度,沒有簡單地把19萬和15萬相加,而是留有一定的餘地,即 “30萬”既是約數,也是確數。所謂約數,是指死難者超過30萬人。所謂確數,是指不少於30萬死難者,或者說“30萬”是下限的數字。
此外,判決提到的屠殺30餘萬人的時間、地點、加害者、受害對象、加害手段等輔助信息,也印證了認定結果的準確性。
人們在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死難同胞叢葬地悼念。方東旭攝(新華社)
東京法庭對南京大屠殺案的判決,還指出“日軍僅於占領南京後最初的六個星期內,不算大量拋江焚毀的屍體,即屠殺了平民和俘虜二十萬人以上”。“二十萬人以上”究竟是多少? 該法庭沒有作出明確判定,但這個開放性的結論至少說明,東京法庭亦認定20萬僅為遇難者人數下限,而非上限。最值得注意的是,這個“二十萬人以上”的結論尚未計入“大量拋江焚毀的屍體”。
綜上所述 ,可以結論:對於南京大屠殺死難者人數,南京法庭直接判定為30餘萬,東京法庭雖然判定“二十萬人以上”,但考慮到“大量拋江焚毀的屍體”未計算在內,可以說兩個法庭認定的死難者數字基本相近。
此外,30萬死難者僅是日軍在南京犯下的罪惡之一,並非唯一罪行。為期六周的暴行中,除屠戮無辜軍民外,日軍在南京內外發動的掠奪、奸淫和焚燒破壞等罪行同樣是大屠殺的一部分。東京法庭的判決書中指出:日軍“在占領後一個月中,在南京市內發生了二萬起左右的強奸事件……這類的放火在數天以後,就像按照著預定的計劃似的繼續了六個禮拜之久。因此,全市約三分之一都被毀了。”南京法庭在判決書中也明確判定:“查被告在作戰期間,以凶殘手段,縱兵屠殺俘虜及非戰鬥人員,並肆施強奸、搶劫、破壞財產等暴行,係違反《海牙陸戰規例》及《戰時俘虜待遇公約》各規定,應構成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
因此,對於認定和揭露日軍南京大屠殺罪行而言,“遇難者30萬”不僅是遇難人數的底限,更是判定侵略者暴行、捍衛民族曆史尊嚴的底限,不容任何形式的質疑和挑戰。
在侵華日軍南京大屠殺遇難同胞紀念館的石壁牆上,用中英日等多國文字鐫刻著“遇難者300000”,它向世人昭示日本侵略者的罪惡,也讓國人銘記曾經遭受的屈辱與傷痛。
這場浩劫發生之後的八十年裏,不斷有人以種種“理由”質疑死難者是否達到30萬之多,特別是日本右翼勢力,他們通過所謂的“精確考證”,提出20萬人、10萬人、5萬人、3萬人乃至3000人、47人等結論。
這種質疑行為的根本意圖是,企圖以人數的“不精確”和“不客觀”,來證明事實認定的“不精確”和“不客觀”,進而將南京大屠殺由客觀事實定義為被害者主觀建構的“被害記憶”,從而否定大屠殺事實的存在。
因此,對南京大屠殺死難者人數的捍衛,不僅關乎曆史事實,更關乎民族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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