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警方的通報出來之前,我還在微信上跟胡誌強法醫在討論傷情鑒定的問題,他認為什麽傷情不好判斷,我傾向於認為不構成重傷而是輕傷,並且認為輕傷鑒定出來會有刑拘。這也是我前天文中所寫的“讓子彈飛一會兒”應有之意,因為一切都得看證據,傷情鑒定無疑是最為重要的證據。通告一出,我第一時間轉了,但卻沒有馬上跟進寫文章,因為還有很多疑點沒有搞清楚。如果事情真的像網友想得那麽簡單,會拖這一個月嗎?所以,諸位要看情緒文章的,可以不用往下看,本文的分析不一定合您意。我關注的第一個疑點,還是案發動機。沒有無緣不顧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警方通告對案發原因隻字未提,諱莫如深。“6月6日19時許,張某與王某年、吳某蓉等人在某餐廳共同就餐,期間張某、王某年酒後發生口角。22時40分許,張某和王某年再次發生口角”,竟然沒有說什麽原因發生的口角。網傳的三個版本,到底是雙方交流投資項目起的爭執,是受害者辱罵國家辱罵航天,還是張陶求院士不成惱羞成怒?至今沒有答案。
如果按照受害者的陳述,張陶宴請兩位院士是為了讓他們寫個推薦信,那目的完全是正麵的,即使當王院士說他要“認識認識了解了解再說”時,宴請目的也並沒有完全落空,後麵還有空間。正常人反應不應該是“那請王院士多多了解,多多關照,下次再麻煩您”麽?但凡有一點智商和情商的人,都不至於惱羞成怒、大打出手。張陶好歹在官場多年,在體製內都混到了副廳級,這點簡單道理不懂嗎?所以,這中間一定有隱情,被害人的單方麵陳述,未必可信。作為證據,被害人陳述的主觀性是非常大的。那張陶的陳述是怎麽樣的呢?從網上流傳的張陶辯解版本看,當時張陶是在公司與吳美蓉交流投資項目,張陶表示該項目與公司投資原則有差距,王晉年對此非常不滿。會後就餐期間,王晉年“不斷辱罵國家,辱罵航天”,這個說法更讓人難以置信。王晉年長期從事航空航天遙感技術與應用工作,對國家有突出貢獻,怎麽可能公開辱罵國家辱罵航天呢?所以張陶的這番陳述,很明顯有給自己打人開脫之嫌,可信度更低。即使其陳述屬實,也不構成打人的理由,絲毫不能導致自己被豁免追究責任。
幾乎所有警方通告,都會寫案發起因,哪怕是因為一些小事引發的,都會以“因瑣事糾紛”一筆帶過,但本案影響這麽大,通告對起因卻啥也沒寫,讓網友自己猜。在場的人如果各執一詞,本案動因豈不成了羅生門?如果張陶是無故生非或者借故生非,則可能構成尋釁滋事,如果雙方因矛盾起爭執,有傷害之故意,且構成輕傷或重傷,則成立故意傷害罪。因此,動機並非不重要。可是,沒有公布,最大的可能是尚未查清,雙方的一麵之詞都不足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警方通告中提到了“雙方陳述內容中的矛盾點”似乎也驗證了我的分析。但警方通告中沒有提到罪名。刑拘時是一定有罪名的,在刑拘通知書中有,否則就不合法定程序。本案涉嫌的罪名,最大可能是故意傷害,其次才是尋釁滋事。前者要在實踐中要以輕傷以上作為前提,後者則不需要輕傷,無事生非、借故生非,在公眾場所鬧事,或者公開毆打他人,都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輕傷的通常三年以下,而尋釁滋事罪通常是五年以下。刑拘是在輕傷鑒定意見出來後采取的,那在此之前,不能對張陶采取任何措施嗎?包括行政處罰?
從程序上說,公安機關是可以先行對張陶采取行政拘留的,哪怕傷情鑒定的結果沒有出來。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可以直接進行拘留。如果後期發現構成了輕傷以上,治安拘留可以轉刑事拘留,在程序上是沒有問題的。但很多人質疑,案發6月6日,為何一個月後才進行拘留?為何不能先行行政拘留呢?這得結合案發的較為複雜的背景來看,確實不是那麽簡單的。根據通告,受害人報警的時間是6月12日12時許。也就是說,案發的6月6日晚上,王晉年和吳美蓉都沒有報警。吳美蓉當時撥打過120,但沒有撥打110,如果有報警記錄,通告裏必然會交代,因為很容易調取。吳美蓉的就診時間是6月7日,發現有新發的壓縮骨折。壓縮骨折與橫突骨折的區別,是橫突骨折多為直接外力,而壓縮骨折比較符合視頻中的碰倒。在案發五天後的6月11日,王晉年去某部隊醫院就診,於是有了第一份診斷證明。隨後6月15日,他再去積水潭醫院就診,於是有了第二份診斷證明。這兩份證明對骨折的描述是有差別的。
我就此谘詢過一些法醫專家,他們對此不無爭議。鑒定時除了看診斷報告,還要看掃描片,看動態影像資料,看人身的活體。有的法醫就指出吳美蓉的腰椎性質明顯有問題,王晉年肋骨骨折要看骨痂,輕傷二級的鑒定意見非常勉強。我不是法醫專業,無從置喙,專家尚且爭論得不可開交,警方稱“應當依據肌體損傷及修複的臨床情況進行影像學複檢,才能進行正式傷情鑒定”,也是謹慎的做法。所以,直到7月5日,王晉年複診後才作出輕傷二級的鑒定意見,也是有客觀原因的。當然,我並不因此認為,警方在處理此案時積極高效,沒有問題。眾所周知,因為敏感的時間節點,對一個敏感部門的重要人物直接進行拘留,肯定是有顧慮的。受害方沒有及時報警,要求嚴懲的意願並不一定很強烈,應該也是留下了調解的空間,畢竟實踐中輕傷害案件調解的也比比皆是。這種案件,屬於可上可下的,關鍵還是傷情鑒定。萬一鑒定不構成輕傷,刑拘無疑是草率的。所以,鑒定意見就成了警方采取強製措施的前置條件。
不過有一點是肯定的,6月12日警方受理報案後,調取了案發現場的視頻錄像,並進行了固定。這個視聽資料,是本案的重要證據,一般而言,不會給當事人,是要直接入卷的。那麽王晉年是怎麽拿到監控視頻並得以在互聯網上公布的呢?一種可能是報警之前通過小區的物業部門,直接拷貝了視頻。這種可能性比較低,現在物業部門針對業主提出查看監控的要求,可能會滿足,但拷貝涉案視頻,往往需要公安部門出麵。第二種可能是公安機關在調取視頻後,有人複製給了王晉年,並默許了其網上傳播。其實到這一步,事態已經不可控,張陶及其所在單位都無法左右了。這次網絡傳播,也存在一些疑點,比如張陶是否要求兩位受害人推薦院士,雙方各執一詞,目前無法查證。但“毆打一個多小時”,“重傷”,這些基本上是被否認了。按理說,現在小區安裝的監控視頻應該是有圖像和聲音的,為什麽傳播的視頻隻有畫麵,卻聽不到聲音?是因為原來就沒有,還是被處理掉了?視頻有沒有剪輯,有沒有消聲?如果說案發時雙方發生了爭執,那真實的爭執到底是什麽?在錄像中有沒有體現?糾紛發生前,雙方有沒有短信或微信聊天記錄?能不能從中查到宴請的背景以及糾紛的性質?這些可能都需要公安機關查證。
現在網上有人故意傳謠,說張陶背景很深,扯到主席的護衛,扯到上將,說張陶是紅三代雲雲。可是,我從可靠渠道了解到的是,張宗遜隻有孫女沒有孫子,陶斯亮也沒有嫁給張宗遜的兒子,兩家沒有任何關係。張陶是農村的鳳凰男,根本不是什麽紅三代。但就是這樣的謠言,很有市場。如果他真有那麽深的背景,我想也不至於視頻滿天飛,單位內部的一份文件也傳得到處都是,可能有人需要網民們熱血沸騰。很顯然,因為個人的魯莽行為,組織上是要做切割的。他被法辦,隻是鑒定意見出來早晚的問題。現在網上有律師自告奮勇,要代理兩位院士,其實刑事案件被害人一方是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代表,通常不大需要律師,嫌疑人更需要律師。若本案不是指定法援,家屬可以委托律師的話,我倒希望能有擅長刑辯的專業律師代理張陶,搞清楚事實真相。真相遠遠比網上振臂一呼的譴責來得重要。一麵倒的隻有一種聲音,也絕不是正常的社會。讓輿論場中的“壞人”也獲得公平公正的審判機會,應該是我們法律人孜孜以求的目標。寫於2021年7月6日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