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你的敵人之三

來源: 清奇 2021-07-09 04:52:13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7428 bytes)

基督國家 宗教民族

 

          

當人們說「美國並非基督教立國」,是在陳述這樣一個事實:美國憲法及聯邦法中,沒有任何條文含有基督教字眼或基督教信仰唯大的內容。

而當人們說「美國是基督教立國」,則是在說明另一個事實:美國憲法及聯邦法,都折射著基督信仰的精神——承認人類所擁有的一切來自造物主;人人應該擁有受造的平等及其自由,包括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時,人又是被罪玷汙的罪人,因此所有權力都必須受到監督與製約,這便是三權不僅分立,而且每一權都受另兩權製衡的法源,以免政府成為最大的犯罪集團。

這是一個基督教國家

《美國法典》36編302條寫著:「我們信仰上帝(In God We Trust)」為國家格言。1864年,「我們信仰上帝」首次出現在兩美分硬幣上;1938年始印於所有硬幣;1957年,出現在所有美元紙幣上。

托克維爾在對美利堅及其人民的觀察中,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們絕不要忘記,使英裔美國人的社會得以建立的正是宗教,因此在美國,宗教是同整個民族的習慣和其在這個國土上產生的全部情感交織在一起的,這就使宗教獲得一種特殊的力量……他還特別指出:基督教不隻是作為一門經過論證而被接受的哲學在發生支配作用,而且是作為一種無需論證就被信仰的宗教在發生支配作用。

可以印證這一結論的事實數不勝數。17世紀初,抵達新大陸的第一批清教徒,簽署了《五月花號公約》,字裡行間洋溢著信仰的虔誠:為了上帝的榮耀,為了增加基督教的信仰……我們這些簽署人在上帝麵前共同莊嚴立誓簽約。文獻記載,在56名「獨立宣言」簽署者中,52人為基督徒;在出席製憲會議的55名代表中,有50人以上公開承認自己是基督徒。

信仰,特別是基督信仰,是如此深刻地融入了美國人的社會生活,比較有代表性的事件,是1892年最高法院對三一教堂訴聯邦之案(Church of the Holy Trinity v. United States)的裁決。起因是紐約聖三一教堂聘請了一位英格蘭牧師,美國司法部長辦公室質疑此舉違法,案件最終到達最高法院。法官在「三一裁示 (Trinity decision) 」中申明:美國是基督教國家;美國是一個宗教民族。

這也是一個信仰自由國家

美國,同時也是信仰自由的國度。國家不設國教,政府政教分離,憲法中涉及宗教信仰的條文是:「絕不得以宗教信仰作為擔任合眾國任何官職或公職的必要資格。」即托克維爾分析的另一種景象:在美國,宗教隻管宗教方麵的事情,宗教事務與政治事務完全分離。

1791年12月15日,更通過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開宗明義:國會不得製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與此相關的代表案例,為1947年「艾弗森訴教育委員會案(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

裁決認為:第一修正案中「政教分離條款」至少透露——聯邦政府或者州政府不能創立一個宗教,也不能通過法律程序幫助某個宗教或所有宗教,也不能喜歡某個宗教而排斥另一個宗教……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開國元勳、《獨立宣言》起草人、第三任總統)說過,第一修正案目的就是反對通過立法手段確立國教,政府和教會之間必須樹立起一道彼此分離的牆……

一切權力都是危險的,尤其是1803年聯邦法院擁有了違憲審查權。如何界定政教分離的確切邊界?高院的判例始終在遵循立法意圖與遵循法規文本之間徘徊,呈現為「意在禁止州或聯邦政府對某種宗教或教派進行優待或歧視」與「力求在政府和教會(宗教)之間豎起隔離牆」的分歧,令裁決受限於不同時期的社會潮流與價值取向。

在此,我們願再次重複小布什總統的提醒:美國真正的革命,不是對抗一個世上權力,而是申明一個高於世上任何權力的原則——每個人在上帝麵前都是平等的,政府的責任就是確保所有人的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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