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大義滅親”
中國有一句成語叫“大義滅親”,在中華民族的文化裏流傳千古,尤其讓儒家道學家們津津樂道;在中國曆史上,的確發生了無數次讓儒生擊節讚歎、膾炙人口的“大義滅親”的故事。如果我們仔細分析中國曆史上發生的所謂的“大義滅親”的故事,那都是為了維護儒家封建帝王神權、神聖不可侵犯的基礎之上的結果,並非建立在真正的維護法律的神聖尊嚴之上的。而且這種所謂的“大義滅親”是建立在儒家封建倫理道德之上的,即小的倫理道德,完全服從大的倫理道德。當家族的倫理道德和帝王神權的倫理道德相抵觸時,帝王神權的倫理道德淩駕於家族的倫理道德之上,所謂的“大義滅親”之事便發生了。
英國著名的哲學家、教育家弗蘭西斯·培根,身為大法官時,實事求是地追查他的朋友、老師、恩人的違法之事。英國人全都認為是正確合理之事,卻被某些中國人責罵他“出賣朋友,欺師滅祖”。在歐美人的意識觀念裏,法製思想和倫理道德,倫理道德是從屬於法製思想。
而在歐美各國的語言中,很難準確地找到相應的“大義滅親”的成語。因為歐美人的法製觀念裏,根本就不存在“大義滅親”的法律和人情相抵觸思想精神意識;法律就是法律,人情就是人情;執法者僅僅遵照法律條文和法製思想。當然不可能完全杜絕執法者貪贓枉法的事件發生,所以現代的歐美法律界,為了盡可能地減少貪贓枉法的事件,都有特殊條款,即執法者要回避與自己親人有關的任何案件。
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發生了許許多多的“大義滅親”的故事,那都是為了維護毛澤東的儒家封建帝王神權,神聖不可侵犯而產生的必然結果,與法律製度無任何關係;何況在“文化大革命”時期,根本就不存在法律製度。中國曆史上發生的“大義滅親”的故事,和“十年浩劫”中發生的“大義滅親”的故事,從本質上而言,無根本區別。它們都是為了維護儒家封建帝王神權、神聖不可侵犯的尊嚴而已。
例如中國共產黨前文化部長,前全國人大副委員長郭沫若先生,在毛澤東的“文字獄”的天威震怒的親自欽點下,嚴厲處罰他的親生兒子,最後眼睜睜地看著他的兒子被迫害而死(僅僅寫了幾首稍微表現出個人主義思想意識的詩歌而已,並無任何刑事犯罪行為和“反共產黨、反毛澤東”意識),郭沫若表現出“大義滅親”的儒家封建帝王神權崇拜的本色,以長保自己的榮華富貴。如果郭沫若先生的兒子犯了“搶劫、強奸、殺人、放火等”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他可能一生平安無事。可惜,其子犯下了毛澤東最忌諱的“思想罪”:沒有從精神思想意識裏,完全崇拜、跪伏於毛澤東的個人儒家封建帝王神權,沒有對毛澤東及共產黨進行歌功頌德,存在個人主義的精神思想意識傾向,即毛澤東的神聖不可侵犯的“君權”,受到郭沫若先生的兒子“潛意識的不崇拜”,郭沫若先生隻能“大義滅親”,否則郭沫若自己和家族可能受到牽連。(其子的罪行與舜處罰的“四凶”之一“檮杌”類似,屬於“抄家滅族”的大罪)
這與英國哲學家、教育家弗蘭西斯·培根,實事求是地追查他的朋友、老師、恩人的違法之事迥異。培根是維護法律的尊嚴;而中國人的“大義滅親”,是為了在維護儒家封建帝王神權、神聖不可侵犯的尊嚴時,發生的儒家封建倫理道德互相抵觸時,以滅“小親”而成就“大義”。
有對美國夫婦,在深夜裏,在台北市闖紅燈,丈夫被飛馳而來的汽車撞死,在無任何別的證人之時,妻子在法庭上實話實說。此案件震驚號稱為亞洲民主典範的台灣社會……美國哈佛大學的法學博士,曾任中華民國的法務部部長,時任台北市市長,後來當選為中華民國總統的馬英九先生,都震驚莫名。如果深受儒家倫理道德思想文化意識影響的馬英九先生遭遇此事,美國法學博士的獲得者,也未必能站在法製的一邊,而真正地“大義滅親”。
在號稱華人社會民主典範的台灣,司法部門並未完全獨立於政權之外,司法部門經常以執政黨的意誌要求,進行選擇性地執法,而不是真正公正地進行司法查案、判案。在民選的總統陳水扁先生就任總統期間,多次踐踏司法,拒絕配合司法,粗暴地濫用總統特權……而司法獨立公正,正是現代民主政治的三大基礎之一。諷刺的是,陳水扁先生是學法律的科班出身,還是台灣的名律師。這就是根深蒂固的儒家封建帝王神權崇拜的思想文化意識,駕馭著中華民國的民選總統——陳水扁先生的思想意識行為,在陳水扁先生的潛意識深處:總統特權是淩駕於法律之上,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一如中國曆代儒家封建帝王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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