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僅因為明尼蘇達州的一個白人警察用膝蓋壓死了一個黑人,結果就讓美國變成了火海。根據我個人的推測,這次騷亂的規模將會超過底特律,洛杉磯,弗格森,成為美國有史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現在隻是剛剛開始,在未來的幾周還會進一步惡化。與美國曆史上的同類騷亂相比,這次騷亂將是全國性的。
我的上述推測的一個主要根據是, 因為美國的司法體製太過僵化和程序化,因而沒有能力迅速地給出一個讓人民滿意的答案。雖然明尼蘇達州檢察官已經用美國曆史上最快的速度將那位警察拘留和控罪。但這都不是問題的關鍵。
在一個人人擁有持槍權的國家,賦予警察更多的自我保護特權就具有自然而然的合理性。例如在涉及到警察殺人這類事件中,一般的處理程序都是從帶薪休假開始,進而進入一個漫長的審理過程。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警察最終都會被判無罪,或者以解雇了之,或者十分輕的輕罪。
具體說,美國司法係統對警察的基本原則是平衡原則。即,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原則與警察特權(The Law Enforcement Privilege)原則之間的平衡。結果是,這種完全教條化了的平衡和拖延,不僅為個別警察的主觀動機殺人,例如種族歧視動機,私仇動機等提供了客觀便利。而且也成為了美國周期性社會暴亂的必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一個根本原因。
按照我的看法,其實美國的警察特權原則是可以改進的。例如把無條件改為有條件。例如,當某個警察的過度執法達到了某個不合理的程度時,那麽他的特權法律保障就應當被剝奪。即完全采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把虎頭閘換成狗頭閘。或者用乾隆爺的說法,“朕先把你貶為庶民。”
民主的實質原本就應當體現在”民意“二字。但是程序化的司法體係是如此的僵化,它既做不到尊重民意,也做不到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相比之下,中國的司法體係卻靈活的多。例如,假如同樣的案例發生在中國,那麽中國政府肯定會按照中國傳統文化當中的“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以及“從重從快”等樸素原則來處理。
法律的最終目的首先應當為社會服務和為實現整體(collectively)意義上的社會公正和民意服務, 包括減少大規模群體性憤怒,消除社會衝突的根源,降低社會衝突的成本等。與美國相比,中國的司法係統至少具有三大優勢,1治未病能力。2實質民主。3尊重社會現實。相比之下,三權分立也好,司法獨立也罷,都不過是西方自由主義者的空洞理想而已。最終結果是逐步走向程序化,僵硬化,與自由民主的初衷以及社會現實漸行漸遠。
更多我的博客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