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寫了一點關於香港禁蒙麵法的看法,原文請轉至:
https://blog.wenxuecity.com/myblog/75959/201910/9021.html
關於一些評論裏的觀點我非常不讚同,想辯論一下,也希望對原文做一個更深的探討。本文內容即我對原文部分評論的第二次回複。
原文有評論說:
"這項法律是由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在援引1922年英國政府保留的“緊急情況條例”(緊急法,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而製定的。該法例允許行政長官可以製定任何針對緊急情況,任何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情況的法律"。
"此時的香港政府的這種做法以及明顯可以看出來香港政府已經開始專製,並且不再有司法獨立".
博主,你是法盲呢,還是不懂邏輯?你看看你自己上麵說的這兩句,實際上是在說援用現有法律去立法是專製,這不是自相矛盾嗎?緊急情況條例本身就是法,立這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在緊急情況下繞開立法機構,以免耽誤時間。港府引用這個法案,不是港府繞開立法機構,而是這個法案條例的目的就是為了繞開立法機構!!!而且,港府引用這個法案來製定反蒙麵法,而不是隨意立法,這本身就是法製的體現。
世界各國都有類似的法律,因為任何一個國家都會有緊急情況出現的。美國戰爭授權法就與這個類似。一旦有緊急戰事發生,總統繞開國會先開戰,90 天以後在與國會商議。難道美國總統也是專製?你可以討論蒙麵法是否正確,但是說引用緊急情況條例去立法是專製的表現,實在有些nc。
附上一些資料給一些看不懂文章甚至認為別人是法盲而自己才真正是nc的可能根本沒考證過什麽的人:
禁蒙麵規例
https://www.sb.gov.hk/chi/antimask/index.htm
規例全文
https://www.sb.gov.hk/chi/antimask/Regulation%20(Signed)_Chi.pdf
香港基本法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41
港府的立法行為和基本法的立法原則矛盾,如果要根據緊急法,特首的確是可以製定任何法律,但是根據香港基本法法律從製定到頒布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做的。繞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做法可以看作違反了基本法的地七十三條以及
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如果有所謂的“世界各國都有類似的法律,因為任何一個國家都會有緊急情況出現的。美國戰爭授權法就與這個類似。一旦有緊急戰事發生,總統繞開國會先開戰,90 天以後在與國會商議。”的情況,“90天”的時長於蒙麵法的製定和頒布的時長實在無法比較。(個人認為這個假設或者援引可能是某人的臆想,除非有事實依據)
博主啊,你還是連問題的實質是怎麽回事都沒有弄清,我隻好再重複以前的話。但這裏回話無法加重,大寫之類的,所以隻能希望你認真看。任何一個國家,像緊急情況條例的目的就是要繞開議會!!!因為議會的立法程序繁瑣,無法應對緊急情況!正因為如此,依照緊急情況條例立法,雖然繞開議會,但並不違法!!!比如,美國憲法規定,隻有國會才能宣戰,因此,總統的任何戰爭行為都必須通過國會,否則屬於違憲。但每個人都知道,很多突發情況根本沒法讓總統去通知國會,然後國會辯論,最後宣戰。所以,美國有一個戰爭授權法,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總統可以在 90 天內不經國會宣戰而對外有戰爭行為。這樣做當然在字麵上講是繞開了國會,是違憲的。但因為有戰爭授權法,因此總統援用授權法所進行的戰爭是合法的。
聽明白了嗎?如果還沒有,那就一條一條給你對應。基本法=美國憲法,緊急情況條例=戰爭授權法;港首=美國總統;香港暴力=突發戰爭行為,援用緊急情況條例製定反蒙麵法=援用戰爭授權法對外開戰。
如果港首這次沒有援用緊急情況條例而去直接下令任何人不得蒙麵,那才是真正的違憲和專製。正因為她援用了該條例,她的行為不是違反基本法的。
博主你的問題就在於沒有理解緊急情況條例以及相關的法律之實質是什麽: 即它們存在的目的就是給行政長官以繞過議會立法的權力,以應對緊急情況。你可以爭論港首這樣做是否合理,是否有用,是否聰明,等等,都可以。但是她這樣做不違憲!!是合法的。這就是為什麽除了博主你,沒有人在是否合法這方麵有什麽異議。
本文內容:
首先,請問你說的”戰爭授權法“是不是指的是”War Powers Resolution“?
如果是,基於我的查詢,我認為你對該法案的理解有誤,並且對美國總統“繞開憲法和國會發動戰爭卻因該法案而不違憲”的理解也有誤。基於《War Powers Resolution》和香港基本法的定義和條款,所謂的“戰爭授權法“與美國憲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與香港基本法兩組對象的情況不同,對比沒有可比性。
其次,基於“憲法是最大法”的理解,在香港基本法的框架下,緊急法某種程度上可以視為違反基本法,所以不應被保留甚至執行。
所以,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而香港特首基於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立法,違反香港基本條款。而立法的目的和程序本人認為可以視為專製。這就是我的觀點。
首先,當我搜索所謂“戰爭授權法”,我找到的是“戰爭權力法””War Powers Resolution“。假設,你所指的就是我所查詢到的該法,(以下論述前提均為假設我們說的是同一個法律)我閱讀了相關詞條,我所了解到的,所理解的該法的大致內容和定義為:
1.
《戰爭權力法》限製總統發動的權力,總統發動戰爭必須通過國會批準。體現並且強調國會的權限和對總統權限的局限。可以說該法案某種程度上就是在避免專製和極權。
而你的表述和我所了解到的這一點有很大的矛盾,你的理解和了解是:“一旦有緊急戰事發生,總統繞開國會先開戰,90 天以後在與國會商議。”;“美國憲法規定,隻有國會才能宣戰,因此,總統的任何戰爭行為都必須通過國會,否則屬於違憲。但每個人都知道,很多突發情況根本沒法讓總統去通知國會,然後國會辯論,最後宣戰。所以,美國有一個戰爭授權法,規定在緊急情況下,總統可以在 90 天內不經國會宣戰而對外有戰爭行為。”
我假設你認為“《戰爭權力法》給於美國總統某種便利,可以繞開憲法,發動戰爭。並且你用“突發狀況,沒有時間”的理由為總統不通知國會發動戰爭開脫”。
2.
戰爭權力法規定,“美國總統下令軍隊進入戰爭狀態前,應”盡可能”與國會磋商,若無批準,軍隊進入戰爭狀態或臨近戰爭狀態後48內,總統應向國會報告。除非國會另有決議,否則軍事行動不能多於60天,同時有30天內撤兵時限,國會亦有權在任何時候中指軍事行動”
(來源:https://news.now.com/home/international/player?newsId=330791)
而在該時段的戰爭期間,白宮,美國總統將有責任,可以被決議譴責質問甚至停止不經過國會授權的軍事行動,並且有必要做出說明和解釋。
(參見2011年奧巴馬政府利用戰爭權力法空子介入敘利亞戰爭,之後提交報告辯解)
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2011-05/22/content_12555373.htm
即“發動戰爭,進行戰爭,停止戰爭”的批準的權力,至始至終屬於國會,而不是美國總統
正如美國的憲法規定,國會是權限最高的可以對戰爭行為進行批準的機構。並且“engage in War, unless actually invaded, or in such imminent Danger as will not admit of delay.”(“實際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緩的危急情形時,不得從事戰爭。”)
(參見
美國憲法第十款”
Section. 10.
No State shall, without the Consent of Congress, lay any Duty of Tonnage, keep Troops, or Ships of War in time of Peace, enter into any Agreement or Compact with another State, or with a foreign Power, or engage in War, unless actually invaded, or in such imminent Danger as will not admit of delay.
美國憲法第十款
未經國會同意,各州不得征收船舶噸位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和軍艦,不得和另外一州或外國締結任何協議或契約,除非實際遭受入侵,或者遇到刻不容緩的危急情形時,不得從事戰爭。)
這都是美國憲法和戰爭權力法對於美國總統權力的限製,以及對國會的權力的強調的體現。
至此,排除實際內容如“90天”這個數據,我相信你對美國憲法,以及戰爭權力法的與討論話題相關條款的含義和他們的關係的理解已經有很大的誤解了。
其次,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規定表明:(1)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
而香港基本法規定:第六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第七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製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故僅僅在這兩部分的內容的含義就有矛盾了,並且香港基本法第八條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所以經濟情況規例條例可以被修改或者廢除。
這裏已經可以看出“戰爭授權法“與美國憲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與香港基本法兩組對象關係的不同,一個是在美國憲法框架下維護美國憲法,強調國會對戰爭批準的權力,一個是違反香港基本法的框架,和香港基本法矛盾。所以兩組對象情況不同,對比沒有可比性。
而基於以上所述,本人認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而香港特首基於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立法,違反香港基本條款。而立法的目的和程序本人認為可以視為專製。
部分資料權威及非權威來源
香港基本法
http://www.gov.cn/test/2005-07/29/content_18298.htm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24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戰爭權力法
War Powers Resolution
https://avalon.law.yale.edu/20th_century/warpower.asp
WAR POWERS RESOLUTION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50/chapter-33
war power resolution Purpose and policy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50/1541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A Transcription
https://www.archives.gov/founding-docs/constitution-transcript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中文)
https://zh.wikisource.org/zh-hans/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0dccc9a0100uw1h.html
有錯請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