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8日,河北“舉報紅人”李誌敏被控敲詐勒索、重婚罪一案,經重審後,改判無罪。原審灤州法院曾判其十一年九個月有期徒刑。至無罪釋放,李誌敏共被羈押四年三個月。他遂以此為由,提起國家賠償申請。今日(8月19日),新京報記者從灤州法院獲悉,李誌敏賠償申請,符合立案條件,並已決定予以受理。
灤州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 受訪者供圖
灤州市響堂街道中心衛生院於2019年7月26日出具診斷證明。 新京報記者 李一凡 攝
據新京報此前報道,李誌敏通過網絡自媒體舉報當地官員違法違紀線索,新華社等多家媒體報道後,多名官員被查,其因此在河北“出名”,被稱為“舉報紅人”。後灤縣檢方(2018年9月改為灤州市)提起公訴,李誌敏被控敲詐、重婚。該案於7月8日重審宣判,法院改判其無罪,返還被扣押財產。獲釋前,他已被羈押四年三個月。原審灤州法院曾判其十一年九個月有期徒刑。
8月12日,李誌敏在家人陪同下,以“重審無罪賠償”為由,正式向賠償義務機關河北省灤州市人民法院,提起552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李誌敏
李誌敏說,他被羈押的1552天裏,24小時被關押在封閉監室內,吃飯、睡覺、上廁所均在一個空間,長明燈和攝像機24小時不間斷開著。李誌敏認為,賠償義務機關應按國家公布日賠償金標準的三倍,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用,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撫慰金。
今日,新京報記者從灤州法院最新獲悉,李誌敏日前已就所涉案件中,自己被改判無罪一事,向該院申請國家賠償。經審查,其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符合立案條件,該院目前已決定予以受理。
李誌敏告訴新京報記者,目前,他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正在走流程“還算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