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主要組織者定罪,強行通過引渡法,關到大陸。根據最近大陸法學專家吹風會講法 ,駐軍協助可能性更大。可以進入看看引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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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7條明確要求,和平集會的權利不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寧和秩序。

 

像《刑事罪行條例》《侵害人身罪條例》《航空保安條例》《公安條例》《國旗及國徽條例》,社會危害性十分嚴重,法律後果也十分嚴重。

 

香港有專門的《航空保安條例》,第15條規定,如任何人以物件或行為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人身傷亡,危害或有相當可能危害機場安全運作,或者毀損機場設施,或者令機場服務無法繼續進行,則涉嫌危害機場安全,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從法律字麵上來理解,香港機場發生的那些非法集會、破壞機場的公共設施、用手推車堵電梯和通道等,已經導致機場癱瘓。8月13日晚和14日淩晨,針對內地旅客的暴力行為、襲警等都構成了相關犯罪。


 

如果公眾集會或遊行違反法律限製性規定,根據第17條A和第17條B可構成“未經批準集結”或“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若3人或以上集結,行為擾亂秩序或帶有威嚇性,意圖造成或相當可能造成破壞社會安寧, 根據第18(1)條可構成“非法集結罪”等。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就是簡單地舉起雙手,用身體來阻擋旅客離開機場或者進入旅客要去的區域,限製他人的自由進出,都極可能會觸犯普通法下的非法禁錮的罪行


 

在法律上,除了現在采取的手段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也可以根據《公安條例》或者《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宣布一係列恢複治安的命令或者規定,也就是說,當社會出現一些嚴重的危害秩序的行為時,可以在一段時間內禁止公眾聚集、劃定禁區、頒布宵禁令以及頒布一係列的緊急情況規則或者命令

 

香港有一個完備的法律體係,包括香港立法會通過的700多個條例,有《基本法》,有原有保留的法律,還有全國人大通過法律程序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的法律,我們認為法律是很完備的。第二,《駐軍法》第14條明確規定了製度性安排,如果特區政府必要的時候,請求中央人民政府,請駐港部隊協助維持社會治安和救助災害。請求權是特區政府可以行使的,經中央人民政府批準以後,可以派出駐軍人員協助維持社會治安

 

《基本法》第18條第4款也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這是憲法和基本法明確規定的權力,它既有判斷權,同時也有決定權、宣布權。但是這個權力的行使,根據《基本法》第18條第4款的解釋,從學理上來說,它有法律的標準,一個是發生了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二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製的情況下,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第18條第4款,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宣布緊急狀態。根據《駐軍法》相關規定,駐港部隊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的決定履行職責。這是法律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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