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謀殺案發生於2018年2月,一對香港情侶去台灣旅行,結果在旅行途中,20歲的香港姑娘潘曉穎被其男友陳同佳殺害。
根據媒體報道,女孩遇害時已懷孕3個多月,他們去台灣是為了一起過情人節,然而在旅行途中,兩人多次發生爭吵。
2018年2月17日淩晨2點左右,兩人再次爆發口角,爭吵中潘曉穎失去理智,說肚子裏的孩子是前男友的,還把自己和前男友親熱的視頻拿給陳同佳看。
這一行為徹底激怒了陳同佳,他抓起潘曉穎的頭發,將她的頭朝牆上狠狠地撞了過去,然後用雙手掐住她的脖子,將其活活掐死。
殺人後,陳同佳表現得異常冷靜。
他把潘曉穎的屍體裝入到新買的粉色行李箱中,並把她的個人物品分裝到4個袋子裏,然後他就去睡了一覺。
醒來後,陳同佳把那4個袋子分別扔到了不同的垃圾箱裏,之後又坐了15站的地鐵,拖著行李箱到處尋找拋屍地點,並最終將其丟棄在一個公園的草叢裏。
再然後陳同佳就像沒事人一樣,大搖大擺回到香港,並從潘曉穎的銀行卡中取出19000元港幣。
3月5日,遲遲聯係不上女兒的潘曉穎父母分別在香港、台灣兩地報警。
2018年3月13日,陳同佳在香港被捕,並承認是自己殺害了潘曉穎。
然而法院卻隻判處陳同佳29個月刑期!
原因是陳同佳殺人拋屍的地點是在台灣,按照香港實行的屬地管轄原則,香港法院對台灣殺人案件沒有管轄權,所以香港警方無法以謀殺罪起訴陳同佳;香港和台灣也沒有簽署過引渡條約,所以香港警方也無法把陳同佳送到台灣去受審。
這就是現有《逃犯條例》所存在的法律漏洞。
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香港警方隻能以盜竊現金、手機等行為,指控陳同佳4項洗黑錢罪外加3項盜竊罪,這就是為什麽刑期隻有29個月,再考慮服刑期間若行為良好可在刑期三分之二時假釋,理論上陳同佳最快於今年10月就有可能出獄。
這樣的結果顯然是潘曉穎的父母所無法接受的。
2019年2月12日,潘曉穎的母親召開記者會懇請香港政府盡快修訂《逃犯條例》,將陳同佳繩之以法。
因為立法會如果不能在7月休會前完成立法,那麽在下一個會期開始前,陳同佳將恢複自由身,到時候他可能會逃離香港,從此逃脫法律的製裁。
在這一背景下,香港於2月13日正式啟動修例程序。
考慮到除台灣之外,香港也沒有和大陸、澳門等(國家和地區)簽署引渡協議,僅僅是大陸逃到香港的重犯就多達300多人,受現有《逃犯條例》的限製,香港並不能將這些逃犯移交內地入罪,所以香港政府本打算趁著這次修例的機會,把移交逃犯的範圍擴大到大中華區,從而把現有法律上的漏洞和缺陷一並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