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就李秀娟事件發文,八問當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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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虻 於 2019/8/7 7:31:31 發布在 凱迪社區 貓眼看人
    昨天發了一篇關於李秀娟事件的《如此毒瘤,法治社會豈能容忍!》的文章後,又發現豐縣人民政府也於昨天發布了關於李秀娟事件的“情況通報”。我仔細地看了一下通報,發現該通報雖然解釋了一些李秀娟求救信中的現象,但仍然沒有針對李秀娟信中敘述的其它關鍵事項給予調查後的說明,而這些關鍵事項,也是李秀娟事件是否得到公正處理的關鍵所在,所以,在此對豐縣人民政府的“情況通報”提出幾個追問。

    一.通報為什麽沒有說明李秀娟女兒的眼睛是否已經致殘導致失明?李秀娟在他的求救信裏很清楚地說明了“醫生告知我們女兒的視力基本為0無法治愈了”,但這個最關鍵的問題,豐縣人民政府的“情況通報”裏沒有特別說明,隻是提到“視力下降”。而到底是“視力下降”還是“眼睛失明”這一點,恰恰對理解李秀娟提出的補償要求至關重要,作為公正仲裁判決的政府部門決不應該忽略這樣重要的信息。

    二.通報裏提到“因梁某手術和視力下降與另外兩名學生打鬧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難以認定”。這個“難以認定”的結論是哪個部門或者哪個機構認定的?通報裏為什麽沒有說明?如果這個部門或機構沒有認定資質,甚至還存在應該回避而未回避的情況,怎麽保證“難以認定”的結論具有公正性?

    三.通報裏提到“教育、信訪部門和涉事學校等單位多次勸告李秀娟走司法途徑解決問題,但其一直不同意。”既然是做調查,為什麽不調查清楚李秀娟為什麽不願意走司法途徑?是她心裏有鬼,還是聯合調查組心裏有鬼?這總要給大家一個明確的交待。可惜這個交待在通報裏根本沒有看到,而看不到產生的效果就是——李秀娟根本不想走法律程序!其言下之意是想給大眾產生什麽印象,恐怕“通報人”自己心裏最清楚!

    四.李秀娟的災難性遭遇是從去北京給女兒看眼睛、臨時起意到國家信訪局上訪後開始的,這次上訪出來,李秀娟被一個叫趙才柱的豐縣官員給攔住詢問,後來就因此上了上訪黑名單而成了重點監控對象。趙才柱到底是不是豐縣人民政府的官員?是不是專門派駐北京實施截訪的專職人員?假如李秀娟求救信裏此說屬實,豐縣人民政府在此事件中是不是也屬於涉事一方?
 




    五.通報聲稱“李秀娟在頻繁赴各級相關單位反映問題過程中存在尋釁滋事行為”。到底是怎樣的“尋釁滋事”行為呢?比如有沒有辱罵別人?有沒有毆打別人?是攔了馬路還是占了座位?這要有個具體的、哪怕隻有一項的舉例說明。這方麵,李秀娟的求救信裏比比皆是。否則,很難不讓人懷疑,隻要李秀娟沒有服從豐縣教育局、派出所、學校等等的維穩指令,統統都可以用“尋釁滋事”這個緊箍咒套死她。

    六.李秀娟求救信裏反應最強烈的城東派出所副所長羅烈肆意毆打、辱罵行為,在通報裏是怎麽闡述的呢?“城東派出所……按規定對其傳喚,李秀娟拒不配合,下樓逃逸過程中腿部擦傷”“經調看相關視頻,詢問當事民警,城東派出所在對李秀娟傳喚、審查過程中,未發現有對其毆打、辱罵行為。”有沒有毆打李秀娟,難道調查組僅憑“調看相關視頻”和“詢問當事民警”就可以得出結論?且這些“相關視頻”是哪裏的?有李秀娟家裏的嗎?要知道,羅烈肆意毆打李秀娟正是發生在她的家裏!沒有發生毆打的視頻調看再多又對公布真相有什麽用?

    而且,當事民警自證“清白”能作為調查依據嗎?更何況,李秀娟在求救信中提到:“到了拘留所,管教問我身上和臉上為什麽會有這麽多傷,此時我才知道,自己的臉被羅烈打變形了。”這個細節的舉證,應該並不很難,豐縣人民政府的聯合調查組有沒有對此進行相應的調查呢?

    七.李秀娟拘留期滿後住院期間,發現一直有人跟蹤監視她,對她的家庭生活和家人、特別是幼小孩子的心理狀態產生了重大影響。這些非法、嚴重侵犯人身自由的監視行為,豐縣人民政府的“情況通報”裏為什麽隻字不提?這難道不是聯合調查組調查的重點內容之一嗎?這些事情到底有沒有真實發生?如果有,又是什麽個人、或者什麽組織在背後組織實施的?這難道不應該給關注此事的大眾一個明確的交待嗎?

    還有!李秀娟在求救信中提到,為了實施對她重點監控,她所在的學校廢除了去年才安裝的十幾個監控器,專門重新安裝了隻有校領導一人有權查看的十幾個無死角監控器,這件事為什麽也沒有在通報裏提及?這些嚴厲到變態的監控行為,是不是隻限於學校所為?有沒有更大的“老虎”在背後指使?

    八.李秀娟丈夫梁士偉因此事件被停職檢查,其兩個重要依據,“情況通報”裏是這樣說的:“梁士偉利用職務便利,以周樓小學名義為其女委托傷殘鑒定,違規使用公章;根據信訪穩定工作要求,梁士偉負責李秀娟穩控工作,存在穩控不力問題。”

    第一,梁士偉為何要違規使用公章“通報”裏為什麽隻字不提?據我所知,李秀娟給女兒鑒定傷殘必須要有單位開具的證明,可是,無論是李秀娟所在學校,還是其女兒所在學校,以及學校上級部門即豐縣教育局都不給梁士偉開具單位證明,萬般無奈之下,梁士偉才被逼違規使用自己單位的公章來給女兒辦理傷殘鑒定,請問豐縣人民政府,你們的“情況通報”裏對此公開了真相嗎?

    第二,梁士偉是李秀娟的丈夫,眼睛致殘失明的孩子是他們共同的女兒,你們卻“根據信訪穩定工作要求”要“梁士偉負責李秀娟穩控工作”!我很想問問,這種毫無人性的“信訪穩定工作要求”到底是誰下達的?利用權力脅迫一個丈夫來穩控自己的妻子——一個為他們共同女兒討要公道的女人——這一決定,該是內心怎樣惡毒才能設計得出來!冠冕堂皇的聯合調查及“情況通報”難道察覺不出來嗎?

    以上八個追問,是我看完豐縣人民政府“情況通報”後產生的深切疑問。作為其實並不能算是局外人的豐縣人民政府,在以仲裁者身份出現的時候,不能對李秀娟整個事件中的關鍵事項進行選擇性調查和通報,更不能趨利避害。在這裏,我還是用昨天發布的那篇文章末段作為本篇同樣的結尾:

    著名哲學家培根曾經說過: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違法行為的後果更嚴重。因為這些違法行為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敗壞了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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