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獨家】河南9農民被認定組成惡勢力集團獲刑:平均年齡63歲,最長者85歲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 | 王健
河南光山縣9名農民被指控組成惡勢力犯罪集團分別獲刑,9名被告人均被判犯有尋釁滋事罪,其中,第一被告人除犯尋釁滋事罪外,還被判犯有故意傷害罪。
界麵新聞獲取的判決書顯示,該案9名被告人均為河南省光山縣十裏鎮五裏店村方樓組農民,年齡最大的已達85歲,年齡最小的為45歲,9名被告人平均年齡63歲。被檢方指控為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的兩人,一人曾為村民生產隊長,一人曾為會計。其餘六人或為村民代表,或為村民中年長較有威望者。
判決書顯示,2019年6月13日,光山縣檢察院以“光檢涉黑刑訴(2019)1號”起訴書向光山縣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李仕新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指控被告人王申照、汪從文、汪潤富、王立業、陳克倫、王立樂、李昌文、王立仁犯尋釁滋事罪。光山縣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該案。
光山縣檢察院指控,自2013年至2015年,上述9名被告人糾集在一起,受利益驅動,出於惡意組織本村村民群眾,以阻止建房施工為手段,多次向在其村民組地界內建房的群眾強行索要財物,共計尋釁滋事作案三起,索要財物15.3萬元及芙蓉王香煙16條。
被告人李仕新、王申照親自參與並糾集汪從文等其他7名被告人,煽動本組村民多次阻止被害人徐玉堂、劉澤明、虞越建房施工,給當地群眾造成心理恐慌,因懾於其淫威,不得不向其妥協繳納錢財,擾亂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
光山縣檢察院指控稱,其中,李仕新、王申照是組織者,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汪從文是積極參與者,汪潤富等其餘6名被告人為一般參與人員,係從犯。
除上述檢方指控的尋釁滋事犯罪外,李仕新還被指控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劉正軍輕傷。
光山縣檢察院認為,9名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法》之相關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建議在有期徒刑五至十年幅度內依法判處,被告人李仕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建議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仕新的辯護律師餘超辯稱,本案存在土地權屬及使用權爭議,被告人對爭議土地主張權利有合法的民事請求權,被害人翻建房屋未經村民同意,侵犯了村民的相鄰權,村民們製止施工於法有據,沒有尋釁滋事的故意,屬於正當維權;15.3萬元補償款是在合法民事請求權基礎上協商的結果,並非強拿硬要,所有15.3萬元補償款全部用於村民組正常開支,各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餘超認為,本案中李仕新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不符合惡勢力的特征,不屬於惡勢力集團首要分子。即便其構成犯罪,公訴機關指控村民三次阻撓施工的行為,李仕新隻參與了兩次,15.3萬元補償款也已全部退還被害人,行為人認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
此外,餘超認為,指控李仕新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另一被檢方指控為首要分子的王申照,其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認為要劉澤明的5萬元屬於超麵積補償款,給煙是當事人自願的。其辯護律師辯稱,王申照參與的犯罪事實隻有兩起,劉澤明支付的5萬元補償款是其自願就占用方樓組村民土地補償給該村民組的,雙方簽訂《協議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法不構成犯罪;本案隻是普通的尋釁滋事行為,不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被告人王申照認罪、悔罪,主動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請求在五年以下從輕量刑。
判決書顯示,汪從文等其餘7名被告人的辯護律師均對檢方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但認為不應定性為惡勢力犯罪集團犯罪。汪從文的辯護律師認為,汪從文係一般參與者,應按從犯定罪量刑。而其餘6名被檢方指控為從犯的被告人,他們的辯護律師均辯稱其當事人有從輕情節,請求法院對各被告人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並宣告緩刑。
經法院確認的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顯示,被告人李仕新係五裏店村方樓組生產隊長,王申照係會計,其餘七人為村民代表或村裏年齡較大、較有威望的人。
對於被告人李仕新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出的,本案存在土地權屬及使用權爭議,李仕新等屬於正當維權,不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觀點。法院認為,李仕新等被告人以占用本組土地為由,糾集村民采取現場阻撓施工、威脅等手段,多次強行索要被害人徐玉堂、虞越、劉澤明等人財物,明顯超出民事維權限度,已構成尋釁滋事刑事犯罪。
另外,被告人李仕新故意傷害案,在案證據已形成完整的有罪證明體係,足以認定。
關於本案是否屬於惡勢力犯罪集團和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問題。法院審理後認為,李仕新等9名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成員固定,受利益驅動,組織本村民組群眾,在長達三年的時間內,以阻止建房施工為手段,尋釁滋事作案三起,給當地群眾造成心理恐慌,因懾於其淫威,不得不向其妥協繳納錢財。被告人的行為嚴重擾亂了當地經濟、生活秩序,社會影響惡劣,其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構成要件。
此外,法院在審理後還確認被告人李仕新、王申照為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汪從文屬於主犯,應當按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汪潤富等6名被告人為一般參與人員,係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王立業、王立仁係年滿75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根據他們犯罪的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可對其依法適用緩刑。
7月26日,經光山縣法院審委會討論決定,判決被告人李仕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三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王申照等8名被告人,均被判犯尋釁滋事罪。其中,王申照等六名被告人獲實刑,刑期一年六個月到五年六個月不等;77歲的王立業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85歲的王立仁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