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為什麽取消農業稅(轉貼)

來源: wxcfan123 2019-07-12 13:01:03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8733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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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這裏有些人,自己覺得比中國領導人高明有百倍。總是指責中國領導人的決策是拍腦袋定下來的。如果真是這樣,中國還能發展得這樣好,那不是神話中國領導人嗎?

事實上,是這些人自己,一拍腦袋就胡說。批評中國不該取消農業稅,先要做點功課吧。 

農業稅取消的曆史背景與意義分析

農業稅是國家向一切從事農業生產並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在我國,征收農業稅由來已久,俗稱“皇糧國稅”,但隨著當今國際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以及我國收入群體差異的實際情況,我國終於於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從2006年1月1日起廢止農業稅條例的決定草案,延續數千年的農業稅終於走進了曆史博物館。從此,中國農民徹底告別“皇糧國稅”。
  一、農業稅取消的曆史背景
   1、農村稅費增長與國民經濟發展不協調。50年代初,新中國剛誕生,百廢待興,為了加快經濟發展,我國確立重工業優先發展戰略,實行“以農補工”政策,通過提取農業剩餘用於發展城市和工業,這對整體經濟發展來說無疑是必要的。根據西方工業化國家的經驗,當在工業產值超過農業產值時,政策應將“以農補工”改為“以工補農”。1990年我國農業總產值占工農業總產值比重已經下降到21%,1995年下降到17%,在工業產值大幅超過農業產值可我國仍然在實施偏倚工業發展的農稅政策,依靠提高農業剩餘發展城市工業,這是導致農民負擔過重的重要政策因素。
   2 、城鄉稅製結構不合理。長期以來,我國城鄉實行不同的稅製,使農民承擔著比城市居民還重的負擔。向農民征收的稅種是農業稅,同時具有增值稅和所得稅的性質。國家統計局資料表明,2004年農民人均收入2936元,月收入僅200多元,遠遠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卻要交8.4%的農業稅和農業稅附加,這顯然是不公正、不公平的。
   3 、我國具備了取消農業稅的能力。我國總體上已進入了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階段。近年來,我國持續快速發展,國家財力不斷壯大,2003至 2005年全國財收入分別突破 2億元、2.5萬億元和 3.1萬億元大關,2004年財政收入增收 4500億元,2005年增收 5000多億元。農業稅收在整個財政收入中占的比例不到 2%,國家財政有能力承擔取消農業稅帶來的減收。雖然取消農業稅會減少地方財政收入,尤其是農業大縣財政減收會更多,但中央財政給這些地區轉移支付後,較大地緩解了地方的困難。所以,從國家長遠發展的大局看,隻要有利於徹底解決“三農”問題,有利於從根本上改變二元經濟結構對經濟社會有利於協調發展造成的瓶頸製約,付出這些改革成本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值得的。
  4.取消農業稅是適應加入WTO後農產品競爭的需要。在世貿組織成員內,各主要農產品生產國,不僅不向農民征稅,而且給農民大量補貼,增強其它農產品在 國際市場競爭力。而我國人多地少,農民的農業生產平均土地占有量十分有限,在結構轉換中農產品生產成本上升壓力本身就較大,征收農稅無形中又提高了農民的生產成本。如江蘇省從2004年起農業稅稅率從7%統一調整為4%,計稅常年產量和計稅價格不變,農業稅附加按調整後農業稅稅額的20%計征,稅率調低後農業稅及附加綜合征收率為4.8%。如江蘇鹽城市樓王鎮的農業稅畝平均負擔由2003年的75.768元降為43.296元。為平均減負32.472元,大幅減輕了農民負擔過重。顯而易見,如果完全取消農業稅,可直接降低農產品生產成本,提高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競爭力。
  二、農業稅取消的曆史意義
   1、取消農業稅是我國稅收製度的一個標誌性事件是一個裏程碑。取消了在中國實行了2600年的農業稅製度,是我國工業發展趕超農業的最好證明,標誌著我國稅收從此進入“後農業時代”
  2、是體現城鄉居民公平負擔,統一納稅原則。原農業稅不同於工商稅,其課征對象為農業總收入但卻以個人所得稅的標準征收。使月收入不足個人所得稅征收額的農民仍舊需要繳稅明顯有悖於公平納稅原則。而取消農業稅並不代表農民不再繳稅,隻是農業生產無需繳稅了,農民的非農業生產所得仍需繳稅。是中國的繳稅製度更加完善與公平的寫照。
    3、是工業反哺農業,促進農業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加快新農村建設,消除城鄉差別。正如先前所說我國工業發展已大大超過農業發展,但由於實行“以農補工”政策,通過提取農業剩餘用於發展城市和工業,使得農民負擔十分沉重,也加深了農村與城市的貧富差距。取消農業稅有力地促進了農業發展,增加了農民收入,加快消除城鄉差別的步伐,稍稍接近了“讓小部分人先富起來,再讓富人帶著窮人致富,從而共同致富”這一目標。 三以史為鑒,借古喻今 追溯曆史,我國自古以來幾次大的賦稅製度改革,都沒能跳出周而複始的“黃宗羲定律”主要原因是在於中國過去的經濟體製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國家的隻要稅收來源為農耕收入故為了維持國家的的運作無法減少農業稅。因此稅製改革之後,如果缺乏更深層次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管理體製方麵的改革,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的保障機製沒有建立起來的話,是無法擺脫“黃宗羲定律”的。我國在逐步取消農業稅的過程中,雖然配套推進了相關體製改革,但一些深層次體製矛盾和問題未得到徹底解決,農民負擔既沒有完全擺脫“加重—減輕—加重”的惡性循環,也沒有真正跳出“黃宗羲定律”這個怪圈。故取消農業稅並不是稅費改 革的結束而是改革的開始,隻有當中國的農業稅擺脫了“黃宗羲定律”這個怪圈,中國才算真正的告別了“皇糧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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