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對中國政治製度的主要規定
(一)中國政治的主要原則
1、人民民主專政
國家的性質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
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
工人階級是國家的領導階級,農民階級是工人階級的同盟軍,也是國家的領導階級。
2、社會主義製度
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社會主義製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製度。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社會主義製度的破壞,都是國家和人民的敵人。
3、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經濟、文化以及社會事務。
統一戰線由中國共產黨領導,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參加。
統一戰線在國家政治、社會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
4、國家的根本任務和目的
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共產黨繼續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製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製,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中國建設成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5、民主集中製
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選舉產生。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大政方針,選舉國家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
6、武裝力量屬於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
武裝力量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7、依法治國
任何個人、政黨和社會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8、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製度
各民族一律平等。
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二)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權利
1、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3、思想和言論自由權
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製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5、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
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公民的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
6、通信自由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7、批評和建議權
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8、要求國家賠償權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公民,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9、勞動權
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應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10、福利權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11、受教育權
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12、學術和創作自由權
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13、男女平等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麵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14、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15、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16、公民有服兵役、參加民兵組織的義務
二、憲法的解釋、修改和監督實施製度
(一)憲法解釋製度
憲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一般通過製定法律、發布決定、決議的形式解釋憲法。
(二)憲法修改製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憲法修改權。
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三)憲法實施監督製度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履行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行使解釋憲法、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
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憲法所作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