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就相當於當年的總督,權利極大,香港人的行為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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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85年前,港督除委任立法局所有議員外,局上所討論的一切議案或法案最終需要得到總督同意並簽署才可通過。換言之,總督在所有議案上也有“最終否決權”。香港最高行政權在於總督會同行政局,而行政局與立法局有別,全部議員一直由總督所委任。兩局在總督施政上,隻會擔任顧問及輔助角色。而總督亦為立法局(至1993年止)及行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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