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港府官網:
https://www.cso.gov.hk/sc/blog/blog20190512.htm
條例節選:
“首先,修例有「八不移交」的保障,即不符合「雙重犯罪」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不移交﹔缺席情況下被定罪不移交﹔一罪不能兩審﹔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則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死刑不移交。
- 不符合「雙重犯罪」不移交
政府會保留現行條例所有的法律保障,包括「雙重犯罪」原則。「雙重犯罪」即是說犯罪行為必須是兩個地方都屬刑事罪行。舉例來說,有關人士在香港以外地方觸犯當地法例,但有關罪行在香港並不屬於刑事罪行,特區政府不會同意移交請求。我相信市民亦明白甚麽行為在香港不構成刑事罪行,所以大家不用擔心。逃犯移交亦絕對不會涉及言論、出版、學術、新聞等方麵的行為。言論、出版、學術、新聞的自由和權利,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一直受到《基本法》和香港法律充分保障,修訂條例不會改變這些既有的保障。 - 政治罪行不移交
建議修訂不會影響現時《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所載列的人權保障。無論對移交的罪行如何描述,如屬於政治性質的話,特區政府不會同意移交請求。 - 因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被檢控不移交
有關的移交要求是由於為該有關人士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檢控或懲罰他;或該有關人士如被移交,便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而在審訊時蒙受不利或被懲罰、拘留或其人身自由受到限製,特區政府不會同意移交請求。 - 缺席情況下被定罪不移交
如針對某項罪行所作的檢控,是在有關人士缺席的情況下進行和導致定罪,而該人並無機會就該項罪行出席接受審訊;及如被移交,該人將不會有機會就該項罪行出席接受重審,特區政府不會同意移交請求。 - 一罪不能兩審
假設該項罪行在香港發生,香港法律中關於曾就同一罪行獲裁定無罪或被定罪的法律便會不容許就該項罪行作出檢控、判刑或強製執行判刑。 - 不能增加移交命令以外的控罪,否則不移交
不能就移交命令以外的其他控罪處置涉案人,請求方必須訂明有關人士不會因是次移交所涉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受審。 - 不能移交至第三方
請求方必須訂明,保證有關人士不會被移交往第三方司法管轄區。 - 死刑不移交
請求方必須保證不會對該人處以死刑,或即使處以死刑亦不會執行。
所有移交的要求會受到行政機關及法庭雙重把關,法例會確保有關人士的法律權利。我要強調,政府會作全麵考慮和詳細審視每宗個案的移交請求,並有全權決定去處理或不處理移交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