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連條例是在香港的立法權之內都不知道,還有資格辯論麽?算了,我放棄。

來源: changzhi 2019-06-27 08:09:11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0 bytes)

所有跟帖: 

嗬嗬!我一直這樣講!那是人家的民主程序!民眾有權表達民意!關共狗什麽關係! -Gmailwang- 給 Gmailwang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6/27/2019 postreply 09:26:56

既然要講民主,這個問題就應該公投而不應該上街胡鬧。 -風隱- 給 風隱 發送悄悄話 風隱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6/28/2019 postreply 12:5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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