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給你的權利定義一個遊行的性質?
一個遊行中的一塊小牌子就能定義遊行的性質?那遊行中還有幾個人抬著的大標語,寫的是奪回香港主權。如果遊行的組織者同意這個定義,那在香港也是違法的。違反的是基本法!
要不,你自己到香港去組織一個以共產黨下台為訴求的遊行試一試?
人家組織者的訴求都是明明白白的,你要給人家安一個反共的訴求,你這定性的神邏輯是從港台的司法理會出來的吧。
從香港的法製來說,四次上街,兩次是合法的,612與621兩次,沒有得到許可,占據公共場地,衝擊政府機關,是非法的。這就是為什麽參加的人多數戴著口罩遮麵。為什麽有一訴求是將這次運動定性為民主運動?自知理虧!
如果黃之鋒之類的民運頭頭敢對媒體說我們的訴求是反共,反社會主義,那才有說服力。現在,給他們一百個膽子也是不敢說。不知道有些人在這裏吵嚷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