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是指對聖賢的主張、主義、或對神的信服和尊崇、對鬼、妖、魔或天然氣象的恐懼,並把它奉為自己的行為準則。信仰與崇拜經常聯係在一起,但是與崇拜還有不同。信仰主要針對“觀念”,而崇拜主要針對模某個“個體”,例如上帝、耶穌、太陽、獅子等。信仰與“認知(相信)”不同,一般說認知(相信)一種理論,而不是說信仰一種理論。信仰帶有情感體驗色彩,特別是體現在宗教信仰上。
信仰是人對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等的選擇和持有。信仰體現著人生價值、人生意義的可靠落實。信仰與所信仰的物件是否客觀存在沒有必然聯係。宗教並非信仰物件,而是信仰的表現形式,表現形式不可作為信仰物件。
信仰一般往往被認為是由外在因素所形成、受到父母、社會、宗教和傳統所影響。如果一個伊斯蘭教家庭從一個基督教家庭收養一個剛出生的小孩,那小孩長大後變成一個伊斯蘭教徒的可能性就會提高;反之也是如此。唯信仰過程必須是經過內在回應的,其中需透過個人的經曆和對靈性的追尋,進而選擇一種適合自己的宗教信仰。信仰可以獲得,可以被塑造,也可以被拋棄。雖然有不少宗教對信徒的離開有嚴格限製,但根據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人是有選擇宗教、或選擇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另類解釋:人如果自己不願意去思考,就隻好相信別人的;信仰就是相信並尊重自己,不仰視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