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四條規定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1990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十四條規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誌哀: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四)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傑出貢獻的人。

  發生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下半旗誌哀。

  依照本條第一款(三)、(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下半旗,由國務院決定。

  依照本條規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機構或者國務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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